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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反革命真的过时了吗?

岳喜源 · 2011-03-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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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反革命真的过时了吗?

岳喜源

据有新京报(记者郭少峰)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昨天表示,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规定有“打击反革命”,这是明显与改革开放不相符的,不符合现在情况的要求。

昨天下午,湖北代表团审议吴邦国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曹建明表示,现行法律有一些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曹建明还举例说,现行有效的检察院组织法,“到现在为止还规定这样的内容———打击反革命分子,这一条款是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不符,不符合现在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从曹建明的语气上来判断,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打击反革命分子很不感兴趣,甚至有点讨厌,认为这样的内容老掉牙,早该从国家法律上删除,丢进垃圾堆里去,或者对这一内容进行面目全非的修改。“到现在为止还规定这样的内容”这句话,将曹建明的心里想法表现得淋漓尽致,跃然纸上。  

在谈到打击反革命分子为什么过时的问题上,曹建明只是说“打击反革命分子,这一条款是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不符,不符合现在法律要求”至于为什么和改革开放不符及不符合现在法律要求,曹建明没有继续说下去,留给人的是更多的想象空间。  

那么,到底打击反革命分子及法律中规定的反革命罪过时了没有?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只有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及我国的国情来作出取舍,这是一项关系到国家体制及人民利益的十分严肃的大事,决不能以个人意志来轻率地予以决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组织法对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定性,即从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坏分子就是反革命分子。可见凡是从事叛国、分裂祖国的反动分子及其他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分子都是反革命分子,都在人民检察院的打击之列,如果取消了打击反革命分子这项罪名,与国于民大为不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里对打击反革命分子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都给了十分详细的说明,那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如果取消了反革命分子这项罪名,则会动摇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完整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的保障,都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至于打击反革命分子不符合改革开放,我觉得说法有点不对。改革开放是应该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运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之外运行。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是改革开放走进了法律的禁区,而不是法律不符合改革开放。正因为改革开放走出了法律规定的领地,所以才出现了大量的法律不适应改革开放及现实生活的情况,是改革开放违法在先,而不是法律不符合改革开放。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汉奸、卖国贼、分离分子及这些反动派的走狗和帮凶,这些人就是无产阶级要专政的对象,是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应该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之中。可如今这些分革命分子却逍遥法外,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如果我们取消了打击反革命分子这项法律,就会无意识中给了反革命分子一个庇护所,只能助长反革命分子的威风,会严重扰乱国家的安全,国家的颜色有可能发生改变。  

因此,我认为中国不能取消打击反革命分子这项条款,如果取消了,资产阶级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起来进行夺权,社会主义制度就会遭到攻击和颠覆,中国发生颜色革命的概率就会增大,人民就会再一次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太行爱国力量             2011.3.11  

最高检检察长:“打击反革命分子”法条已过时  

2011年03月11日 03:25新京报[微博]郭少峰我要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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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昨天表示,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规定有“打击反革命”,这是明显与改革开放不相符的,不符合现在情况的要求。  

昨天下午,湖北代表团审议吴邦国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曹建明表示,现行法律有一些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他以检察制度为例说,相对于其他立法而立,关于检察制度的立法相对薄弱、相对滞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却很原则,在一些领域都是空白。  

曹建明还举例说,现行有效的检察院组织法,“到现在为止还规定这样的内容———打击反革命分子,这一条款是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不符,不符合现在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曹建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我国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加强调研,完善立法。  

曹建明还表示,要真正把法律原则和精神渗透到每一个领导、工作人员和公民的内心深处,内化为思想意识,并最终真正成为共同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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