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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既然怕舆论干预法律,那她为啥不停止评论?

温暖阳光 · 2011-04-12 · 来源:乌有之乡

李玫瑾教授说她最担心舆论影响判决。李玫瑾在央视那样有影响的媒体公开评论药家鑫案,网民只能在网上评论,这说明李玫瑾影响的更厉害。请问李玫瑾教授,既然你担心舆论影响判决,你为啥不立即停止评论药家鑫案?李玫瑾既然担心舆论影响判决,她就应该给大家做榜样,闭上她的嘴;可现在李玫瑾教授一面说“怕舆论影响判决”,一面又不停的发表评论,这不打自己的脸?如果你自己不停的通过你的言论影响判决,你有什么权利反对普通百姓的舆论?难道只能精蝇放火,不能百姓点灯?李玫瑾怕民意影响判决,可她还是不停的公开发言,这说明她认为自己不是民。请问李玫瑾教授,你不是民,你是什么东西呢?李玫瑾的意思是:“精英”可以用舆论影响判决,普通百姓不能影响。李玫瑾教授,以后想好再说话,别用自己的逻辑混乱给公安大学丢脸!  

李玫瑾教授认为:不是某个行业的专家,就不能评论那个行业。请问李玫瑾,你只是警察,不是司法砖家,你凭什么评论应该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事情?请问李玫瑾教授,难道只有按照你们的意思判决才是合法的?不按照你的意思判决,就是舆论影响判决了?李玫瑾教授,请你拿出点过硬的证据证明真的是不合程序,不要信口开河!李玫瑾教授,如果你觉得自己有理,敢不敢和网友公开辩论?  

按照李玫瑾认同的西方司法观念,她也是违法的。一个电视镜头:李玫瑾穿着警服,在中央电视台谈药家鑫案件可能的结果。李玫瑾,看到这个镜头,你不觉的你自己违反了你认同的司法观念吗?作为一个警察,你竟然公开在国家级媒体谈论药家鑫案件可能的结果,这已经违反了你认同的那种司法观念!李玫瑾都没搞清楚她自己所宣扬的那套司法观念!  

李玫瑾教授,请先学一下宪法  

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七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李玫瑾宣扬司法独立,认为法律不能有倾向。李玫瑾宣扬的这套观念是谎言,其实根本不存在司法独立,所有的司法都是有倾向的!一个瘸子和跳高冠军按照跳高规则比赛,难道规则没倾向?我说国企改制是犯罪,你认为合法,法律能不倾向?工人说不能解雇,资本家说随便解雇最好,能没倾向?官员说不公布财产,百姓要求他们公布,这能没倾向?人是有差别的,同样的规则会对有的阶级有利,对有的阶级不利,这就是它的倾向,所以法律都会有倾向!你按照谁的规则独立呢?在李玫瑾们的法律下,资本家、官僚、知识精英能花钱请好律师,并且懂条文,法律能很好的为他们服务;而普通百姓没钱请好律师,也没有李玫瑾们给说话,并且不懂条文,李玫瑾们“独立”的法律根本不为没钱的普通百姓服务。所以李玫瑾的法律是倾向于少数权贵的,根本不是什么司法独立。所以根本不存在司法独立,所有的法律都有倾向,就看倾向于谁了。  

李玫瑾宣传“没有倾向的司法独立”是为了让法律倾向于少数权贵精英。为什么呢?在现在的倾向于人民的宪法下,李玫瑾他们那套倾向于少数人的司法没有合法地位,并且人民可以合法的干预他们的判决,这种宪法使他们无法合法的为少数人服务;而改成李玫瑾他们那种“司法独立、严格按照条文”之后,李玫瑾们的金钱加律师、为少数人服务的司法就有了合法地位,百姓就不能合法的干预判决了,他们就可以合法的为少数人服务了。所以李玫瑾们的“不能民意干预司法、司法独立”的本质就是:法律倾向于“精英”,法律为“精英”服务。  

既然法律总是要有倾向的,那我们宪法规定倾向于人民,也就是倾向于多数人,这也符合民主的要求;我们宪法规定“国家为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法院必须被人民监督”,这说明依据宪法的规定,法院是要倾向于人民。宪法规定倾向于人民,那李玫瑾们的“司法独立”是违宪的;既然宪法规定法院为人民,那你李玫瑾反对百姓舆论影响判决,也就等于反对法院参考民意,这当然是违宪、反民主的。普通百姓的民意影响法院判决是宪法给予的权利,(宪法规定法院为人民)李玫瑾和精英集团无权剥夺!请李玫瑾学好宪法,不要公开违宪!李玫瑾们如果放火,百姓偏要点灯!  

李玫瑾们的“司法独立”就是要去掉法院倾向于人民的性质,把人民法院变成“法院”!(为“精英”服务)李玫瑾请记住,你是人民警察,你不是“警察”!李玫瑾作为人民警察,公开宣传推翻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这不是要政变吗?李玫瑾,请不要通过表演逻辑胡乱、违宪,给公安大学丢脸了!李玫瑾,请你不要借着药家鑫案件宣传连你自己都没搞清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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