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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陈光标可以不干慈善事业

田嘉力 · 2011-04-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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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我非常的佩服。据报道,在汶川地震过后仅2小时,陈光标就亲自率领由60辆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组成的救灾队伍开赴灾区。14日即到达北川开始救援,连续救出200多个孩子! 除了现场救援,他以公司名义捐款785万元,又随身带了225万现金支票,一路向灾民分发。后来,陈光标以1.81亿元的年度捐助被评为中国首善,他是当之无愧的。(http://laiba.tianya.cn/laiba/CommMsgs?cmm=281&tid=2600152471106263653


  青海玉树地震发生,陈光标再次行动起来。他立即带上救援人员前往西宁。在西宁市场上采购了21台重型机械设备,有吊车、推土机,同时还买了5000台的收音机,3000件棉大衣,又订了50台的发电机。于当天下午赶往玉树救援。http://www.people.com.cn/GB/32306/143124/147550/11431971.html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知道,陈光标在全国各贫困地区和灾区捐款、捐物,振臂高呼国人积极参与行善,倡导节能环保,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因此他获得很多的荣誉和奖励。被誉为“有良知、有灵魂、有道德、有感情、心系灾区的企业家”。


  可是,就是这样的慈善家最近受到严重的质疑。央视新闻频道《东方时空》在今年4月24日晚播出了关于“中国首善”陈光标“诈捐门”事件的深度报道。《中国“首善”陈光标之谜》的当事记者叶文添、方辉与陈光标就文中所列事实一一“对质”,而不少被提及的慈善机构也纷纷现身,为陈光标澄清捐款属实。陈光标对记者表示:这次自己真的感觉很受伤,“是不是要这样,出来一个打压一个?谁还敢做慈善?”—— 看来,陈光标真的是受伤了。本文不参与所谓的“诈捐门”口水仗,本文想说说我的一惯主张:陈光标本可以不做这些慈善事业的。


  为什么呢?陈光标的慈善事业,无非是救灾,扶危,济贫,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等。这些事本是政府责任,是政府必须要做好的事。而慈善事业不是公民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慈善事业的前提是自愿,公民如果不是出于自愿,法律和政府都不能强迫公民去做。但对于政府就不同了,不管政府官员愿意还是不愿意,高兴还是不高兴,抵抗灾害,救助受灾群众,让百姓看得起病、上得起学,让百姓住有所居,学有所教,老有所养,都是必须做好的事。做不好你下课,还有什么价钱好讲?


  政府收了税、收了费,理所应当承担起这些责任来。全国所有慈善家加在一起,也比不上政府的财力和物力。我们常说的“举国之力”只能通过政府来实现。慈善事业只能锦上添花,真正解决问题,最终还要靠政府之力。当自然灾害发生,民众自发地行动起来,这是民族凝聚力的表现。可是政府不能忘记自己才是这一切事情的责任主体。我觉得现在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每年开学前夕,媒体总要呼吁社会爱心人士为贫困学生献爱心,每当某患者面对巨额医疗费发愁的时候,媒体也要号召各界人士献爱心。公众也好,媒体也好,大家似乎都忘记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就想,当慈善人士踊跃行动的时候,某些政府官员正在“没事偷着乐”吧?所以,我认为陈光标可以不来做这些慈善事业。否则,等于是把政府官员给“惯坏了”。公众就是要让那些高官厚禄的人做好他们该做的事,否则,叫他们下课!


  这么一来,陈光标们是不是就无事可做了?不,我不这样认为。我觉得像陈光标这样有爱心,有责任感,关注国家命运也关注百姓命运,又有雄厚经济实力希望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在现阶段是大有可为的。他们可以全力以赴行使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的权力,督促政府尽到应尽责任,督促政府做好应该做好的事,那比成千上万的慈善家的力量有效得多。如果陈光标们是人大代表,就可以在人大会议上把有关的政府官员召到现场行使询问权,让官员们回答问题。比如,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各是几分天灾几分人祸?应该如何惩前毖后?再比如:百姓为什么看病贵看病难?百姓为什么上不起学、养不起老、买不起房?如果陈光标们不是人大代表,可以出资支持有正义感的媒体和记者,让这些媒体和记者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陈光标们还可以为一些执着的、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但为财力所困的上访者和举报者提供经济支持,通过这些上访者和举报者的努力,把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干净,把社会风气和世道人心梳理得更完美。陈光标们还可以为那些饱受欺凌但又告状无门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请律师,为他们交诉讼费,用法律这把锋利的剑削尽社会的丑恶现象。—— 这不比单打独斗做善事、还要受人质疑来得有意义得多、也有效得多吗?


  据介绍,在一些西方国家是没有“事业单位”的,却存在一些“非营利社会组织”,又叫非政府机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文译名,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它的功能是:1.提供公共物品。2.代行政府职能。3.推动社会发展。4.促进社会适应。5.有效配置资源。在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一般被看作是与私人部门、政府部门并立的第三部门。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有专为劳工维权的非政府机构,就属于这种“第三部门”。http://www.studa.net/jingji/080908/11451436.html


  现在我们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要探讨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和新办法,这种已经在一些国家行之有效的非政府机构,我们也有借鉴的必要。陈光标们在这方面应该是大有可为的。那比纯粹当一名慈善家,对百姓的贡献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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