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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外治权从何而来?

弃叟 · 2011-05-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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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质疑深圳禁止民工群体上访做法,认为开放包容不应只在大运会赛场。文章说,“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和手段讨薪”、“禁租房客打110”一类禁令,很值得推敲。无论管理初衷多么合情合理,也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有悖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讨薪上访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恐怕不能被“严肃处理”,相反还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帮助他们讨薪维权。  

文章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说话,因此受到网民普遍好评,认为很有“人民味儿”。  

为了办好“大运”,深圳做足了准备。从禁烟、禁排放污染物、限行,逐渐到“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刀具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禁租房客打110,最后(也许不是最后)发展到“讨薪追责”,人们一步步看到的却是一个“法外治权”的孤岛,一个“驴粪蛋”式的形象工程。它像游离于现代化的丛林部落,或者早已闭气了的十里洋场。  

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 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先不说深圳这个光鲜的城市竟然存在这么多的“垃圾”、平常的“卫生”糟糕状况可想而知,仅这个“大扫除”就充满了洋奴味儿。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规模比“大运”如何?北京扫除过多少人?假如有一天中国将举办联合国大会,为了迎接联合国秘书长大人,是不是要把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垃圾”扫到太平洋里去?  

至于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刀具安全管理的决定》、不准拨打110的规定等,是否有法律依据?讨薪追责适合《刑法》那一条款?住建部门有无实施“刑责”的权力?国人心里都有一本账。人民日报文章就有一句极为精彩的评论:“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没有权利越法律之俎,代行“追究刑责”之庖”。  

所谓“追究刑责”,换一句老百姓的俗语就是“法办了你”!这句话出自官员之口也将遭到非议,而它竟然出现在一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上!归根到底,“我就是法”代表了一种为官心理,这也就是人们常常见到的“法外治权”。深圳的一系列超越国家法律体系、超越法律程序的作法,就是法外治权的充分体现。  

这种法外治权从何而来?不外乎传统观念和“现代意识”两个原因。  

传统观念没必要赘述了,什么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人治”等等,都是老掉牙的旧调。  

他们的“现代意识”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深圳地位的“现代”。30年前一个古老的渔村,一夜之间成为“天下先”的前沿。这种跨越,让少数人感受到了现代的优越,只要“敢为天下先”,他就是时代的音符。经济的特区为什么不能是政治的特区?为什么不能是法律的特区?当然了,如果没有这种法律地位的优越感,谁敢将“垃圾”倒在别人家里?广西搞湄公河的什么“经济区”的国际活动时,能不能将“神经病”和“失足妇女”撵到深圳去?恐怕广西没有那个胆量。  

其次是“法律人”提供的环境“现代”。深圳住建部门的“通知”一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立即表示“认同”,他认为通知做到了“劳资平衡”!他说,“文件里面所讲到的问题,也没有地方的标准,还是强调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讨薪追责遵从的是国家法律。他认为“群体性”的讨薪活动是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的方式。那么,不法资本家欠薪不会是“群体性”上访,不冲击社会秩序。中国各界的专家教授总会在关键时刻提供世界上最最现代的“轨”让某些官员行驶。  

由法学教授“洪道德”,让人想到道德与法。我们知道,道德与法是一对孪生兄弟,它们都是调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只不过一个宽泛、一个严谨,一个以褒贬舆论为普遍方式、一个以强制手段为典型范例。它们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表现出既有普遍性、又具有民族价值观念的特殊性,保证了一个民族的健康发展、和谐稳定。如果“保底”的法律条文“无差别”地与非本民族“接了轨”,这个民族的道德还有什么作用?就如北京宋庄的“艺术卖比”,这肯定不符本民族的道德。封建社会有“当众宣淫、有伤风化”罪名,几十年前有“流氓罪”罪名,而现在接轨了,法律难以解释,难为警方搞了一个“寻衅滋事”,却也不伦不类。特别是中国几千年来对“为富不仁”的谴责,体现的是一种进步的社会包容性,人们是在“规范”中相包容的。离开这个前提,就丧失了多民族共存的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欠薪无理、讨薪有罪”的“劳资平衡”观点,表面上是“各人都有权利”的“公平”,实际上不仅仅混淆了人们本应很清楚的道德底线,更令人担忧的是,建立在这样的“现代”意识基础之上,中国的法治最终是不是都将变成为“我”所用的“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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