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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应当“慎重”什么

郭竞翔 · 2011-05-1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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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本来,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就是包括两类行为,其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在城镇违法高速驾车竞逐危害公共安全。只要具有这两类行为之一就毫无疑问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规定可以说里面没有什么高深的法学理论在里面,普通百姓一看就能够明白。法官执行起来更是可以信手拈来。如此简单易于理解的法条,为什么院长统治还要专门提醒法官们要慎重呢?究竟要慎重什么呢?

张院长自己提到了,要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我们懂一些法律的朋友可能知道法律有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后法优于钱法。我国之所以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是因为原来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过轻,使得危险驾驶有增无减,极大的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设立此法就意味着对前法的一种修正。《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刑法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制定时间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法律适用问题应该是没有争议的醉驾就是适用《刑法》的规定。不知道张院长又何出此言?

也有人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面混淆了指导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刑法》的总则是一种指导性规定,刑法的原则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什么样的情节算轻微,什么样的情节算严重,不同的罪名是有着自己的标准的。《刑法》分则是有规定的。而不是某个院长或者某个法官给出答案。具体到危险驾驶罪,法律没有指出醉酒到何种程度,没有指出造成什么后果才算是犯罪。那么就是只要醉酒驾驶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就是严谨的法律。如同贩卖毒品罪一样,只要是你贩卖了毒品,不论买的人是否吸食,不论吸食人身体是否因吸毒而受害,你就构成叛卖毒品罪。只要实施了刑法禁止的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亦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唐律师的观点代表了很多网友的观点,这也是人们的担心。不知道这是不是正好是张院长让慎重的目的。

这么明白的法律却故意弄得如此玄虚,不管目的如何,但是却容易起到一下作用。

首先容易让人民不明白法律。明明白白的法律,经过有关官方的解释就成了云里雾里。使人民彻底丧失了了解法律的动力。使人们彻底丧失了维护权利的这把法律的利剑。遇到争议任投任人宰割。在法律面前感到自己的卑微与渺小。把法律看的象宇宙那样奥妙无穷;把法律看的象月亮那样遥不可及;把法律看的象雾里看花一样缥缈不定;把法律看的象绳索一样拴紧的是弱者,而强者可以很容易的挣脱。

其次,这样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就会进一步扩大。容易是弱势群体成为打击的对象。在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加上人们对腐败的深恶痛绝,人们会对这一法律规定嗤之以鼻。

第三,这样的复杂化解释可以使同样的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嫌疑人会有不同的背景和关系。既然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可以随便解释法律。那么各级法官也可能会上行下效,根据自己的理解甚至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解释法律。而选择使用法律。造成新的不公,造成新的不信任。

第四,这样的解释可能是成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当代版本的法律依据。有关系网的人犯罪就情节轻微,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了罚款完事,甚至通融一下来罚款都免了。而没有关系的百姓醉驾就是情节严重,适用刑法判处刑罚。

第五,法院的解释权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每一个被查获的醉驾者如果识时务的话,都会帮助法院的法官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换取自己的情节轻微认定,这样自己能够免于刑事处罚,自由自在的继续经营自己的事业。并且和法官建立起了关系。以便日后因为其他事情触犯法律获得法外的待遇。

第六,地方法官在利用张院长的解释谋取利益时也会“吃水不忘挖井人”。都会感恩他们的大领导的。便于法院系统的“上下团结”。

张院长的解释给这一明确的法律又蒙上了一层面纱。又给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法律依据。所有这点点滴滴,放到全国为形成多大的利益啊!岂能轻易放弃,忽略了任何一点都会影响法官的家庭经济建设的。所以在危险驾驶的判定上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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