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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生存权的概念的批判!

先信再学 · 2011-06-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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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生存权的概念的批判!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7日 第九版)在文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中指出:“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人民日报》对生存权的这一理解,并没有把握住生存权的真正含义,尤其是作为“人”的生存权的真正含义。分析“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这句话,我们看到,首先,该概念只指“人们”,而不指“个人”,一字之差,就会带来观念上的混乱。生存权,不仅仅是某个集体的生存权,它首先是个体的生存权,有了个体的生存权,才能谈得上有集体的“人们”的生存权。中国历史上,为了集体的生存权而剥夺个体的生存权,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  

其次,该概念指出,人们应当享有维持正常生活所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不错,人们是应该维持正常生活,但是,什么是正常生活,该概念并没有给予进一步的解释,而且,它把人的“正常生活”放在了人是生活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下”这个大前提下!而此正是我们应该着力批判的地方!  

因为,“人”的正常生活,并非只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来决定。比如,在今天人们使用手机是意见很普遍的事情,但是,我们是否能说,不用手机的人,他就过不上正常生活。再者,如果有人生活仅能维持温饱,但是,根据所谓的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比如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就可以说,他们过的是正常的生活,因为有吃有穿,生活能够维持,也算很正常啊!  

因此,对什么是正常的生活,尤其是什么是“人”的正常生活,该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这就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正常”二字,利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做起了文章,在他看来,凡是符合他的想法的生活就是正常的生活,反之,就不是正常的生活。于是,我们就看到,达官贵人醉生梦死,巧取豪夺,是正常的生活,而普通人衣不蔽体、苟延残喘也也是正常的生活,只要这种生活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  

什么是“人”的正常生活? “人”,尤其是个体的人,他不仅仅是物质动物,他更具有情感,具有思想,具有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具有对不论在何种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关系中对“人”的全部权利的追求。也就是说,即使穷的穿不上裤子,露出了屁股,他也可以追求自己的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任何人都不能以一定的历史条件、社会关系为幌剥夺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全面的权利。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人”的正常生活,都不仅仅是物质生活,人要过上正常的生活,都不是只需要物质的满足,他更需要精神上的满足,人格上无条件的被尊重!  

尽管该概念也提到了生存权“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这样的字眼,似乎告诉人们,人的正常生活,包括“人的基本自由、人的人格尊严、人的健康水平”这些因素,但是,这些所谓的自由、人格、健康水平,同样是离不开“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这一大前提的。  

有了这一大前提的限制,那么人拥有的自由就只能有一定的历史条件说了算,由一定的社会关系说了算。人的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且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了人的自由的实现,但是,这些社会条件不应该限制“人”的自由的基本内涵,更不应该“人为”的为“人”应该享有什么样的自由做出符合所谓的历史条件的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经常有人说,中国还不适合普选,这其实也就是利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 社会关系”对人的自由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限制的表现!  

有了“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这一大前提,人就只会拥有部分人格,或者丧失人格!因为人的人格,也只由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说了算!人格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每个人的、不容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剥夺的做人的尊严。这种尊严,决不会因为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人格的外在表现有可能随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人格的基本内涵,人的基本尊严,却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中国古代“不食嗟来之食”的故事,就为人的人格内不受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制约做了最好的注脚!那么,是不是,因为中国现在还很穷,我们就可以只享有部分的人格?是否因为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人就可以不须实现自己全部的人格追求,包括对民主,这一最能体现人的人格尊严的追求?  

什么是人的正常生活,什么是人的生存权?人的正常生活是满足了人的全部人格尊严的生活!人拥有生存权,不仅仅是让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下自然地像动物一样活着,而是让人逐步摆脱这些历史条件和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束缚,实现人的全部地人格尊严的生活!只有这样的生活,才是真正保障了人的生存权的生活!  

一个政党、一个政府的存在,目的就只有一个,就是保障人的人格尊严无条件的全部实现!做不到这一点,只是口口声声喊历史条件、社会关系,而不去创造条件实现人的全部人格尊严,不让人生活在正常的生活中,这样的政党就是只为了满足一己私利的政党!这样的政府,就是不合法的政府!因为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就是保障每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  

作于 2011年6月27日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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