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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云南省高院保持中立客观立场评判李昌奎杀死2人案!

坚守良知 · 2011-07-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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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云南省高院保持中立客观立场评判李昌奎杀死2人案!

作者 坚守良知

李昌奎残忍地杀害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二人,并强奸王家飞,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死缓,王家飞所在的村民们联名抗议要求依法严惩李昌奎。同时,该案遭到舆论的质疑和谴责,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却“偏着身子”在为李昌奎辩解,抛出了好几条理由,却忽略了该案的具体案情、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乃至公诉人的意见。对于这种涉嫌不中立、不客观的行为,笔者认为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是在忽悠不精通法律的网民和与王家飞同村的村民们。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判案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在反驳云南省高级法院前,有必要陈述该案的事实。

据云南网报道,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28岁的李昌奎一直很喜欢同村18岁姑娘王家飞,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却遭王家飞拒绝。提亲失败,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同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5月16日,李昌奎将王家飞强奸、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遭其残忍杀害,并用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赔偿受害人家属3万元。但是,云南省高级法院以李昌奎自首、积极赔偿为由改判其死缓。

云南省高院两位院长说,每个人对同一判决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的确,苏格拉底的死,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么,法官就应公正地扬弃民意。然而,请问两位法官,若民意认为贵院裁判不公,你们该虚心认同采信,还是固执己见?此案让笔者想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审议“两高”报告时的一个观点,我国应改革完善陪审制,应让不懂法的一个群体裁判案件,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摇摆不定时,应尊重陪审员集体意见。笔者引用陈忠林教授观点之意是,对待民意,法官首先要尊重,并用法理与情理去分析权衡,保持中立客观地作出评判。民意的观点并非纯粹是情理,还有用法理去适用法律条款的民意。因此,两位法官的这一辩解值得商榷。
 
   该院两位法官第二组辩解意见:对死刑,法官要慎之又慎;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有感情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若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应宽容,否则就没人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正确,慎用死刑,但慎用并不等于不依法判案。民间矛盾之说,好像是王家飞一家先做了对不起李昌奎一家的事情,那么,李昌奎行凶就情有可原?同时残忍杀害两个年纪不大的人,并有强奸行为,这种肆意残害两条生命并逃跑几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不大?若其犯罪行为、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该不该依法严惩?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说,李昌奎有哪些可从轻处罚的条件,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吗?逃跑几天后才迫于法律威慑力自首,在外力的作用下才赔偿了2万多元,且法院仅裁判3万元赔偿金,是不是值得推敲?能抚慰受害人家属吗?为何不启动刑事司法救助?现实中,我们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刑事被告人,难道没有宽容?不能生拉活扯李昌奎来要挟民意:若不宽容李昌奎,以后,就没有人敢自首了,你们看着办吧。社会确实需要理性和宽容,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这是一个大前提。希望法官千万别忘了。若对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宽容,那么,就会有更多人有恃无恐地犯罪了,那么,就知法犯法,司法违法。

法官的第三组辩解意见: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按照这两位法官的观点,按照法律,该判处死刑,但是,法律还得挽救罪犯,法官也为难啊。现在,两个人已被杀死了,民意,你说是惩罚,还是挽救李昌奎?是死刑利大,还是死缓利大?在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时,讨论利弊关系,明显是在转移视线,偏离了主题。对于不懂法的人来说,将会被引入思维绝路,而对于一个理性而中立的公民来说,绝不会被牵着鼻子钻进死胡同的。若法官在判案时也这样,那么,后果将会怎样,可想而知。

法官的第四组辩解意见: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按照这种逻辑,那么,以后法官判案时都应考虑,特别是对凶残的黑恶人员,更不能严惩,因为这会招致更严重的报复。而不杀的话,还可赎罪。这是一个什么逻辑?法官还举例佐证,但该案例与李昌奎案截然不同,因被害的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车场管理员在先,是其羞辱过错才导致被害的。而王家飞一家有过错吗?而且,所举案例中,凶手认罪态度好,还积极赔偿,更主要的是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而李昌奎赔偿积极吗?法院仅仅裁判区区3万元赔偿,且可能还是空头支票。同时,王家飞、王家红的家属并未谅解,同村的村民们也要求依法惩治凶手。只是想到李昌奎一方的因素,却不知云南省高院的法官意识到这些因素没有?

对于李昌奎一案,其实非常简单,云南省高院完全用不着耗费这么多观点来辩解。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们只需用药家鑫案参照,即可评判李昌奎是不是享有了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对李昌奎适用死缓,是否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云南省高院是否在公正评判李昌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定罪的?

法官判案,应当客观中立。对于李昌奎一案,云南省高院只是再为李昌奎辩解,却对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的意见只字不提,媒体在报道时,也只是引用了受害人家属及村民们、网民的观点,也遗忘了公诉人的观点。这是为何?被赋予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起诉方,也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法律监督权,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在法官与民意争论不休时,也该公诉人站出来发表你的观点了,法官的裁判是否公正,民意是不是不理性的依法评判,民意是不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

有一点需要声明:笔者发表以上观点,终极目标不是是否处死李昌奎,而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应怎么公正履职,无论民意是理性的,还是粗暴的,应如何对待民意?负有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在这时,决不能沉默!因为检察机关的沉默,不仅有旁观者之嫌,还不利于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置,更不利于公民正确理解法律,不利于民意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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