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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杀死王家红算哪门子婚姻家庭纠纷?

梁新 · 2011-07-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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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杀死王家红算哪门子婚姻家庭纠纷?  

梁 新  

云南省高院给李昌奎免死的理由之一,据说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杀、少杀的原则;理由之二,据说是为了“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  

联系到具体的案情,死者之一王家飞的确曾经与杀人者李昌奎有过恋爱关系,李昌奎向王家提亲遭到拒绝,两家才心存芥蒂。据李昌奎在法庭上辩称,是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家解决两家的纠纷,以及对两人的感情作个了断,李遇到王后,提出结婚的事,王不同意,发生争执后他一时激愤,才强奸杀人。就算这一点勉强能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慎杀”精神扯得上,那么王家红呢,作为一个三岁幼儿,他与这一纠纷有什么关系呢?他的姐姐跟李昌奎谈恋爱他又没跟,李昌奎又还不是他的姐夫,李昌奎杀他的理由是什么呢?就算是王家飞有一千一万个过错,也杀不到王家红的头上啊。  

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不久前的药家鑫案,药家鑫杀害张妙的理由就是她在记录药家鑫所开车子的车牌,杀人的动机本质上就是灭口,那些所谓的什么“激情杀人”、“弹钢琴杀人”之类的辩护完全是无稽之谈。那么李昌奎杀王家红的理由呢?一个三岁幼儿,不但不会与李昌奎有什么恩怨,而且完全也不会对其构成什么威胁,杀人的唯一动机只能是灭口。拿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相比较,李昌奎案更加恶劣,情节更加严重。第一,张妙是个成年人,而王家红还是个三岁幼儿,而且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张妙起码也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记录药家鑫所开车子的车牌号码;而王家红只是以一个三岁孩童的身份,目睹了姐姐被李昌奎掐晕以后强奸和姐姐醒后再被用锄头打昏的全过程,导致被李昌奎提起猛撞门框,再将两人的脖子勒在一起。据法医鉴定,两人的死亡原因都是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第三,张妙的记录车牌号码还有可能会导致药家鑫受到法律惩罚,而王家红作为一个三岁幼儿不一定能够揭露李昌奎,而且李昌奎也没有提到王家红有什么让他担心的语言和行动。因此,杀王家红完全是主动的杀人灭口。假如当时还有王家的没有抵抗能力的亲属在场也被杀了,不知道云南省高院是否还认为这是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并且也要从宽呢?第四,药家鑫案是一条人命,而李昌奎案是两条人命。这本身是一案三罪而不是一罪,就算云南省高院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杀、少杀的原则,硬给弄出个“死缓”,那么,在恶性杀人以后又故意杀害一个三岁幼儿灭口,完全是罪上加罪。数罪并罚,也应该对李昌奎立即执行死刑,云南省高院在二审的时候起码是适用法律不准确,量刑过轻,应该属于错判。  

再看看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免死”的另外一个理由“改造冤冤相报的传统”。说白了,就是又想以李昌奎为突破口,推进“免死”。我们姑且相信云南省高院有这样的主观善意。但是这真正能够消除“冤冤相报的传统”吗?首先,从法理上说,我们常常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或者全国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修改法律之前,云南省高院有权力法外施恩吗?对于这一点,连一些一直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学者和专家也不赞同选这个案子。另外,如果以法律的名义保护按照现行法律应该依法处死的人,造成冤死者无法申冤,从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会导致以后大家都采取自行解决的办法然后再去自首,那时候才是真的“冤冤相报,无穷无尽”,那就成为了以法律的名义破坏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成为历史罪人,这恐怕是某些专家始料不及的。  

这次李昌奎案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反弹,完全是民众对云南省高院的适用法律不准确,量刑过轻的不满;从深层次讲,是对云南省高院选择一个不恰当的案例来推进免除死刑的反对,并不是什么“用民意替代法官审判”, 云南省高院如果不对此作出准确判断,而是坚持不恰当的做法,只能造成自己越来越被动,起码是好心办坏事。  

因此,对这次事件的评价。可以套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云南省高院在一个错误的时间,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案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又对全国大多数民众的批评采取了一种错误的态度。  

本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34289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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