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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仇富”——兼评《杂文报》龚德明《“仇富”是个浅薄的结论》

杨景水 · 2011-07-2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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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仇富”  

——兼评《杂文报》龚德明《“仇富”是个浅薄的结论》  

杨景水  

去年拙文《“仇富”只是一种现象》在乌有之乡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发,近日见《杂文报》(2011年7月15日《杂文报》)头版发表了龚德明的《“仇富”是个浅薄的结论》,颇有感触。  

龚文说,“不可否认,目前的社会,存在仇富现象与情绪。也无庸避讳,这种现象和情绪已经相当严重。但由此简单地作出‘仇富’的结论,未免浅薄。因为仇‘富’仅仅是表象,其实质是仇‘不公’。”  

而拙文则明确指出,“不能回避的现实是:‘仇富’只是一种现象,阶级矛盾才是问题的本质。”  

一说“现象”,一说“表象”,两者似无区别。但“不公”与“阶级矛盾”则显然存在着现象与本质的不同。“不公”仍是现象,“阶级矛盾”才是本质。  

关于“不公”,拙文说,“谁都知道,‘贫富悬殊’与‘分配不公’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龚文说的”“不公,与拙文的“分配不公”,也似乎并无分歧。但龚文说的”“不公,只罗列了一些读者无法核实的诸如“公务员除基本工资比企业职工高外,还享受着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享受着比一般员工高得多的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同是这个国家的老人,养老制度却有三等:企业养老保险;事业退休制度;公务员退休制度。退休金数额之比是1:1.8:2.1。目前,这一差距已拉大到3-5倍。”等等。甚至连企业退休职工和公务员的丧葬费也罗列其内。这些“不公”的涉及面,看似庞杂,也许作者下了大力气搜罗,但却不可能客观地反映问题的全貌。因为,全国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国企、私企、外企之间,国、私、外,各企业之间,千差万别。企业养老金、公务员退休金,以及他们的的等级和金额,全国也难能一致。这是推行市场经济以来普遍存在的、妇孺皆知的事实。因此,龚文所列举的各项待遇的金额和比例,并无权威性;以此论述“不公”,以点盖全,就现象论现象,难有结论性意义。  

“不公”,肯定是存在的。最重要的不公,是老板和工人之间,以及金融、通信等工资奇高的行业和一般制造业工人之间。龚文把企业养老保险、事业退休、公务员退休的“退休金数额之比是1:1.8:2.1。目前,这一差距已拉大到3-5倍”作为“不公”的论据,请问,富士康血汗工厂、黑砖窑、黑煤矿的老扳们的超额利润与工人的微薄收入,相差多少倍?远远超过了3-5倍吧!龚文为何避而不谈呢?最重要的是,这种差距——即人们常说的贫富悬殊所表现出的不公,是怎样形成的?那些千万、乃至亿万富豪、富商的资财,难道不是马克思所指出的,是他们掠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由工人的血汗堆积起来的资本积累吗?这就是客观存在的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即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广大的被剥削的工人阶级,在如此社会背景下的“仇富”,怎能不是阶级矛盾的一种客观反映呢?只用“不公”或“仇‘不公’”,又怎能掩盖得了问题的本质呢?  

其实,龚文所罗列的那些“不公”,有些毫无道理,如“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企业职工不交就没有。而公务员则一方面不必交纳,另一方面又拿得相当高。惟有房屋公积金,公务员交的多。为什么,他们制定了一个政府翻倍补给的政策,你交一元,政府就补你一元,他们便成千地交(这个政策没有排除企业职工,因为他们知道企业交不起),等于在赚取国家百分之百的利息。”(题外话:此句中有三个“他们”,第一个指政府,第二个指公务员,第三个又指政府。显然犯了主语混乱、交叉使用的语病。)  

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龚文所说的“不公”:  

关于企业和政府机关在医疗及养老方面待遇的差距,只有进入人类社会最理想的共产主义阶段才有可能消除,在此之前,任何国度区别总是存在的。当今,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在所难免。至于两者差距的大小,恐怕全国并不一致;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我国的差距并不一定大于美英资本主义国家。  

关于“房屋公积金”,笔者没有调查,本不想涉及,但仅就龚文的文字,可以断言,龚文的指责多此一举。因为,企业职工和公务员两者之间,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待遇国家政策是一致的,并无亲疏近远之别。龚文却感到优待了公务员,冷落了企业职工,说什么,之所以“这个政策没有排除企业职工”,是“因为他们知道企业交不起”。此说是否属实,姑且不论。但即使龚文所说属实,说到底这不也是两者工资收入的差别吗?此点,同文已有论述,重复地说,岂非车鼓轳话,反来复去地废话连篇吗?要说有什么新花样,无非是“政府翻倍补给的政策”对公务员有好处:“等于在赚取国家百分之百的利息”。须知,社会主义社会本不应推行住房商品化,如今的初级阶段,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给人们点好处弥补一下,也谈不上“赚取国家百分之百的利息”吧。这不能不使人质疑,龚文有挑唆企业职工对公务员、乃至对国家的不满情绪。  

龚文深一层意思是“富并未错,不分青红皂白的仇富不但不对,而且是一种卑劣的妒忌品质,应该摒弃与鞭斥。而‘不仇’则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垢病。不‘仇’,恰恰意味着是非不分,是正义与民主精神缺失的体现,同样应该唾弃。‘仇富’与‘仇不公’的差异就这么大。可见,将仇‘不公’说成仇‘富’,这一‘浅薄’的概念偷换,造成的思想混乱与社会危害有多大!它是对代表正义的‘仇不公’的民众新的不公!”  

龚文所说的“不分青红皂白”,其意是只反公务员的工资高、待遇高,不反资本家的剥削;藐视“仇富”,而极力主张“仇‘不公’”。龚文通篇不见反对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不但掩盖阶级,还不承认剥削;相继而来的是,更深一层的意思是把矛头指向了当今的社会制度。因为,既然它认为对“不公”的“‘不仇’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垢病”,那产生这一“垢病”的社会制度也就成了罪魁祸首了,自然也就应该和这种“垢病”一起“摒弃与鞭斥”了。  

这种不反对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富并未错”论,是什么论点?显然是不折不扣的资本家的论点,是对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化的进度太慢的抱怨,是对全盘资本主义复辟的向往。而挑唆企业职工对公务员和国家的不满,则妄图对实现资本主义全面复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看来,一味地做大“蛋糕”,而不注重把“蛋糕”反得公平合理,不注重在分“蛋糕”中的剥削与被剥削的问题,不回归“弱势群体”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既得利益者”们就要翻天了!  

2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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