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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司法乱象说明了什么?

王学哲 · 2011-08-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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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司法界出现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乱象:从药家鑫案,到由此牵出的李昌奎案,赛锐杀人案——。这些乱象给人们的一个共同感觉是:看不懂!,因为所谓“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们的意见和解释,不仅挑战了公众的常识,侮辱了公众的智商,而且还挑战了公众最起码的价值底线。  

那么隐藏在这些乱象背后的“本质”是什么?这些乱象到底说明了什么?  

我认为它说明了一个可怕的事实:我国的国家政权的性质正在改变,正在从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蜕变成一个官僚资产阶级(权贵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这一系列司法乱象,正是我们国家政权由人民民主专政,滑向官僚资产阶级专政的“拐点”!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而法律不过是这一暴力工具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是“工具”,必然有属于它的“主人”,即阶级。也就是说,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它永远不可能是“超阶级的”、“普世的”、“全民的”,要么是为这个阶级服务的,要么是为那个阶级服务的。而国家的这种阶级属性,就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国家政权的性质(也叫“国体”)。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  

我国《宪法》对我们国家的性质是这样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说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属于工人阶级、工农联盟的。也就是说,这种暴力工具的“主人”是工人、农民和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不言而喻,专政的对象就是那些官僚(权贵)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民营企业主)及其附庸。  

改革开放以后,官方对国内阶级形势的判断是: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被消灭。这里面隐藏的潜台词就是:阶级斗争理论已经过时,阶级分析方法已经失灵,无产阶级专政已无必要。假如这个结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同理可证:当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又卷土重来、各种剥削阶级又重新产生之时,阶级斗争理论、阶级分析方法、无产阶级专政又变得重新有效和十分必要。  

然而,令我们感到奇怪的是,那些所谓“专业人士”、“法律专家”们在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或判决意向中,我们看不出一丝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属性、立场和“味道”来。在药家鑫案中,当事的双方一方是城市资产阶级,一方是半农民半工人阶级(农民工);在赛锐案中,一方是官僚资产阶级(警二代),一方是普通农民。有人拿李昌奎案说事儿,说李昌奎案的当事双方都是劳动者怎么解释?看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一,云南高法对李昌奎的“手下留情”,不过是为要为赛锐杀人案树立一个“标杆”和“判例”,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为了便于在赛锐的案子上“比照执行”。在这件事情上,李昌奎案的阶级性质完全从属于赛锐案的阶级性质。  

第二,所谓“专业人士”、“法律专家”们对这些杀人恶魔倾向于不判死刑的法理根据是:西方文明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世界司法的趋势。如果我没说错的话,他们所说的所谓“西方文明国家”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所谓的“世界司法的趋势”也就是“资本主义全球化”的趋势。  

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正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渗挑战和危险:一是国内经济成分分化、社会阶级分化、当权阶级叛变人民立场的挑战和危险;二是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渗透透、演变的挑战和危险:  

正如著名老一代经济学家刘国光同志曾尖锐指出的:在的大学里,《西方经济学》取代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政治学》取代了《科学社会主义》;同样,在今天的大学里面,西方《法学》也取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西方敌对势力早已同国内资产阶级一拍即合,开始从我们的孩子、大学生、下一代下手,从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思想)上、法理上、灵魂上颠覆我们的国家性质。最为典型的就是他们灌输的什么所谓“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是资产阶级人性论的体现。承认有普世价值,就必然承认有“普世的” 法律。这就抹杀了法律、国家的阶级性,为他们改变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实现全面的资产阶级专政寻求法理依据,铺平道路。这就是在上述一系列案件中,为什么所谓的“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与广大民众的立场、观点表现如此对立的原因!因为他们在大学里就已经被灌进了资产阶级的“迷魂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敌对势力已经通过两种渠道部分地改变了我们的国家政权的性质,正如在云南等省发生的那样。云南省“高法”已经堕落、蜕变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与人民为敌的资产阶级的专政工具。资本主义复辟正在云南省成为现实。我国的国家政权性质正在发生由人民民主专政,到资产阶级专政的“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我正告那些当权者:“人在做,天在看”,人民群众也在看,不要等“奴隶们起来”,把“旧世界砸个落花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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