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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看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

资爱初上恶亦若水 · 2011-09-1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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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看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

这一次山西省太原市的人民群众自发举行纪念伟大的领袖毛主席逝世35周年的活动,遭到太原市警方的阻扰和破坏,并且现场抓人。而且对被抓的部分人有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同时对李忠和宋保存二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试问: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何罪之有?究竟是谁在违法?

1.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对这个“自由”的规定是明确,斩钉截铁,毫不含糊的。更没有任何限制和需要限制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是一个全称概念。既然是宪法规定的“自由”,那么,就是在不违法宪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是完全自由而不得加以宪法规定之外的任何限制的自由。宪法一共138条,试问:太原市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哪一条?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何罪之有?

2.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宪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了种种限制:如申请、申请许可、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等等。只要是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无论是从我国的法学理论还是法律逻辑学等来看,无疑这些限制是违反宪法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非常明显: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许多规定是完全与宪法相抵触的,是违反宪法的。而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就完全是无效的。

试问: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大还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吗?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效吗?

3.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毛主席已经逝世35年了。35年来,全国人民群众一直在以各种不同方式举行纪念活动,缅怀毛主席和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60余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内心一直是“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35年来,在中国的老百姓头脑中、心中和行动中已经形成了怀念、纪念毛主席这个传统的民间习俗。试问:35年甚至是60余年的时间了,是不是传统的民间习俗呢?难道这不是有目共睹的吗?这里的“传统的民间习俗”又当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呢?是不是需要全国13亿人来投票认定呀?

如果不认为是传统的民间习俗,那么,就请国家的立法机关再立一个法呀!但是,在还没有这样的立法之前,就应该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违法吧!

如果认为是传统民间的习俗,那么就说明显然是太原市警方在违法!

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民群众纪念毛主席的活动,无论是从宪法还是集会游行示威法来看,人民群众是没有违法的,而是太原市警方在违法。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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