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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光潜 · 2011-09-1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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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李昌奎案再审决定,表示将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意。李昌奎案法官称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司法,“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此案在云南高院决定再审后,我发表过意见,相信云南高院会纠正自己的错误。一言以蔽之,强奸+二条人命判死缓,法律依据在哪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制原则中国的成年人都知道,决不是法院和法官的专利。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是把“事实”和“准绳”都丢掉了,所以我说它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律大师董必武提出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精神;后来曾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时代总结经验教训又完善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这个精神必须贯穿在我们所有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

这个法制精神的核心是“执法必严”。舍此,即无法无天。严,就是决不能把一些国外的法律思想护照司法实践贴上司法改革的标签,轻率的来支配或者左右我们的“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我国的现行法律,而不是外国的现行法律。换言之,不能用“废除死刑”是一种世界趋势的天真理论来推翻国家的现行法律;中国从残忍的不人道的“酷刑”进步到民国以后的“死刑(枪决)”用了几千年的时间。从“枪决”进步到目前非常有限的使用“药物注射式死刑”又花了近百年的时间。目前,我国仍然以“枪决”为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下,还不具备统一采用“药物注射式死刑”的方式执行死刑。中国要废除死刑,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必须要考虑国情的实践问题。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发达而充分的民主、法制和配套的监督的法制环境。

云南这位法官的这个观点容易误导一些人,得说说。这个观点在理论上可以说是正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片面的。审判职能的独立性原则就是为了避免来自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干预。这只是一个写在纸上的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尤其在民主还不充分,法制还不完善的中国不是这么一回事。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干预有之;各种社会关系对司法权的干扰、干预有之;归根结底是权钱交易对司法权的干扰、干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腐败。

什么事民意?一般地说,民意就是国民对某一个问题的比较集中,比较统一的呼声与呐喊。民意往往是社会各个阶层民众的智慧的聚合式体现,因此,民意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民意对执政者、执法者的决策具有很大很高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一党执政,多党议政的国家更是这样。

就法治角度而言,民意并不是象云南高院这个法官说的是在“干预”审判;民意是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行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这是完全正确的,应当的。这种监督是在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网络科技普及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的。每一个渴望民主法制更快更健康发展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为之欢呼!为之雀跃!在我国的民主法制还有待于发展完善的情况下,“民意”通过网络表达的监督作用具有其他监督渠道和方式不可替代也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近几年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云南高院表示李昌奎案的再审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意”不仅是正确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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