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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长动手打副局长,谁无视中国法律?

淡然 · 2011-10-15 · 来源: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piyo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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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并非“互殴 ”而是行凶伤人

    2011年10月10日,衡阳市司法局召开党委会讨论进干部,让所有与会干部目瞪口呆的是,局长万春生突然用拳殴打副局长廖曜中,致廖鼻青眼肿。

   官员“窝里斗”,正职打副职,或者正副职互殴,似乎并不鲜见。2009年监利县环保局副局长周某与局长朱某在谈论工作时发生争吵,并动起拳脚,被闻讯赶来的同事拉开。次日,两人再次在办公室发生争吵、互殴,同事闻讯赶来,将两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朱某嘴巴受伤出血,住院治疗两天后出院。周某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入院观察无碍后也出院。

             身为司法局长,公然动手故意伤人,法盲还是无法无天?


  作为一名司法局局长,目无法纪,为了争权夺利,公然动手打人,要么法盲,要么知法犯法。打人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仅仅是党内处理。

   

   在民主国家,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因政见不合而争吵不休,甚至爆发肢体冲突,不只是有失体面,也足以窥见其爱党爱国之心及政治立场之坚定,从深层次上看,官员打人更是一种权力制衡,而被打者,敢于直言,是忠实履行代表职责的表现,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作为司法局的局长,目无国法,动手打人,不仅应当受到舆论谴责和严厉的党纪行政处分,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如果造成被打者轻伤以上后果,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官场不仅仅是腐败

   官员动手打人,不只是一种野蛮、辱没斯文,有损官员和政府形象、难以符合官员道德标准和官员职责要求的行为,更是一种官场风气败坏的表现。


   这并非简单的“窝里斗”,真相背后隐情往往是权力之争,中国权往往权力越大,后台越硬,所以,才敢气焰嚣张动手打人,打人的常常是正职,被打的常常是副职。

           这样的品格,他还有资格为官吗

   这样的为官者,不践踏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大公无私的品格,而是主观上具有犯罪动机的人,作为衡阳司法局的局长动手打人,这种人的品质本身就存在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主观故意伤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为何当地组织部门还让打人者和被打者签订和解声明,组织部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不仅可悲,也令人喷饭。

                 副局长受伤,起源于直言不讳

   这似乎并非因权力之争而致矛盾不可调和,党委会讨论人事问题,副局长不畏流血和仕途风险,敢于对局长的违法乱纪行为说不,倒是值得人们敬仰和赞颂。

   如果单纯因人事安排遭到副局长当众质疑,局长感到尴尬下不了台而动手打副局长。

   官员因权力利益之争而动手作人,后果显而易见,不仅造成国家机关人心涣散不团结,严重影响个人和单位正常工作,也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政府权威。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对此类事件应当严查,不应当仅看作是官员的私人恩怨,按照一般纠纷淡化处理,应对违纪违法行为决不姑息放纵、偏袒庇佑。对本事件来说,让双方互付医疗费并做检讨,显然处罚并不严厉,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官员目无法纪,不仅存在而且近年来演化出很多血腥案件,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现象。组织部门让二人签订和解声明,是想回避和掩盖真相,正确的处理,应当是采取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对违法违纪者严厉追究到底,唯有如此,一把手才不会肆无忌惮,异见者才能保护自己,官场也不再会如此野蛮不堪。

官官相护与法律不制裁的悲剧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拥护,是因为革命先烈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不惜付出自己宝贵的的生命,那时的共产党人,一心为公,心甘情愿成为人民的公仆。

   现在的一些地方官员,将公权变成了私权。所谓的重大事的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由地方党委“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地方党委的“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是党内事务,党外无权干预,结果形成了“内外有别”机制,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同样没有权力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交叉任职,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结果失去了他律和外部制约监督。

是谁践踏了中国的法律?

   党组织对党员主要是纪律约束,党员违反纪律是要受到处分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由于我们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制,党政不分,交叉任职,地方党委成员都兼任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政协组织的主要领导,所以,党纪约束和政纪约束相差不大。政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公职。

 

   这些所谓的党内处分,往往成为了为官者的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是不一样的,纪律处分没有刑罚,也不坐牢,法律制裁是要负刑事责任和坐牢的。这就决定了官员失职渎职往往领不到实刑──法不治官。

   理论上,是公检法独立办案,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是权大于法,地方的公检法事实上受制于制于人行政机构,独立办案,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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