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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是否自己露了“馅”?

陈才天 · 2012-02-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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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是否自己露了“馅”?  

l         湖北省黄冈市陈才天  

发生在中国网络媒体上的“方、韩大战”,方兴未艾。韩寒在他的休战书中说:“我是一个很性情的人,失望和情绪低落时甚至还说过如果能让我再选择,我将不做一个作家,现在想来,完全是扯淡。作品见。”  

其实,韩寒是自己在露“馅”了。他先说,如果今生有第二次选择,他将不会做文学。这次才改口说回来,或许是出于自己的感悟,或许有人指点迷津。一位真正有文学天才的人怎么会讲出这种话来呢?所谓天才文学家就是性命注定了要以文学为生的,他不论在什么环境中都不会放弃文学创作,否则,他就不是文学天才。韩寒能说自己不是文学天才吗?如果你是今天出版《三重门》的话,还有谁说你是天才呢?比如,贝多芬在双耳失聪的情况下,仍然创作出了《第九交响乐章》;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葛兰西在狱中写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实践哲学》。韩寒在不在神坛?不是你今天个人说算的事,也不是你说的“方舟子才是在神坛是教主”算数。这都是要由社会舆论公众的评价来决定的事情。人们并不是因为某人在神坛,就一定要把他拉下来。在言论如此自由开放的和媒体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质疑任何一位公众人物,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问题是你能不能接受质疑,这就不是别人的问题了。
    在中国,名人拥有写作团队成为时髦。对于那些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教授之类的人物来说,什么枪手、写作班子的指责,则可以置若罔闻、不屑一顾。相反,在一些人看起来是地位的象征,是一种“荣耀”的事情。韩寒为什么对麦田质疑的反应如此强烈呢?因为韩寒既没有高学历文凭,也没有学位和职称。韩寒的资本只有文章。所以韩寒不能容忍任何人对文章发出“真”与“假”的质疑(水平高低的质疑,则可在所不论,人们已习惯了他是高水平的)。总之,韩寒的表现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现在,有必要谈一谈人们为什么对韩寒是否有“枪手”的事情,如此关注的问题。比如,中国人民大学 张鸣 教授在凤凰台主办的他与方舟子的对话中说,方舟子质疑韩寒的行为是“无聊”的举动。当然,人们对任何事有自己的看法,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是,“方、韩之战”关系社会公正和诚信的公共道德底线,这可能涉及参与评论者的立场了。当然,你可以不参与进来。即便“方、韩之战”毫无结果,但公道自在人心。  

笔者曾写过《思想的诈骗犯》的博文。须说明“诈骗犯”是一个借用刑法学的概念,并没有过所指对象是“犯罪”的意思。因此,请读者都不要误解。任何个人都没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在相应的立法机关。显而易见,借用这个概念是有贬毁、谴责之意。 “思想诈骗”概念,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过。但思想诈骗的事情,可能在全世界都存在。只不过是在中国尤其突出罢了。那么,什么是思想诈骗呢?简单地说,就是著书立说者或长期大量发表文章形成思想职业者(文学家就是思想职业者),这类人请“枪手”写出文字商品,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谋取物质的或思想精神的利益。但思想诈骗不能完全归属于请“枪手”的人,它是包括请“枪手”者在内的混合物。参与思想诈骗者双方都有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向大众读者索取物质的或思想精神的利益。所以受害者是大众读者。因此,思想诈骗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德的行为。为维护社会公德的需要,提倡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是必不可缺的社会道德机制之一。有的思想诈骗则需要社会公权力的介入。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剽窃行为等。   

一个能够相互监督的社会,才是健全的社会。在现实中,那些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教授之类的人物,为了出书或完成项目组织写作班子的情况(集体署名除外),并不是合乎诚信的道德底线的,但是社会容忍了。原因就在于他们默认了,而且法律无明文规定。为什么抄袭、剽窃是违法的呢?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了引用他人成果要注明出处,你不注明出处,就是不承认是他人的成果,就是思想诈骗。“默认”这一条很重要,它意味着“枪手”与请“枪手”者双方都同意了,它蕴含有对非道德行为承担道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于公开操作或承认枪手的人,大可不究。因为读者已经知道明了事宜,思想诈骗机理已经自行消除。比如,《论语》就不是孔子一人写的,《庄子》也不是庄子一人的作品,《吕氏春秋》也不是吕不韦一人完成的。这是铁证。正是它们已经被公知公认了的,所以就没有思想诈骗的危害性了。但是,对于那些不承认有枪手参与的人,则要进行澄清。一方面以正视听,另一方面还社会的零点诚信度。所谓零点诚信度,就是社会起码的基本的诚信价值量。如果社会没有了零点诚信度,社会道德危机就是势所必然的了。假如请了枪手而不敢承认,就说明了其中有更大的非道德的利益,这正是思想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性。思想诈骗不同于财物诈骗于有形,思想诈骗成功于和危害他人于无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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