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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为什么必须死?

弃叟 · 2012-02-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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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2月7日发表了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答问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吴英案判决合法,吴英必须死。  

前一天,许多大媒体均以《新华社关注吴英死刑案 呼吁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为题转载了新华社的《一宗普通案件为何成为法治事件》文章,引起普遍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微博和评论文章,吴英该不该死的话题再一次被挑起。浙江高院的及时回应,表达了法院的鲜明、坚决的态度不可改变。  

一个小女子命运的大起大落,上演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一幕喜悲剧,剧情将以吴英的死落幕。但这种结局确实让很多观众感到纠结。  

导致吴英悲剧的直接原因很简单:由于经营不善和挥霍,高利贷要了她的命。以浙江为代表的、全国许多地区相继发生的民间高利贷纠纷问题,引发了接二连三的跑路、跳楼和自杀事件。不久前,浙江教育界某夫妻,因高利贷自杀竟然带上无辜的读高中的儿子。这些普遍现象就是吴英悲剧的必然条件。然而,跑路抑或自杀,都是一种当事人的自我选择,而吴英案却是法律的极刑判决,这又是吴英悲剧的特殊性。  

对吴英案的“纠结”处,大约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定性问题。法律定性,主要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同是致人以死的刑事犯罪,由于“主观故意”与否,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存在以占有他人财产而采取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多数人认为,吴英并不是以骗钱为出发点的,这与贪官以“贪”为出发点是有所不同的。  

2、量刑问题。法律界曾经提出过“贪官免死”的观点,用以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就是“经济犯罪”不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犯罪目的,并不针对具体的受害人,社会危害性与杀人等刑事犯罪有本质不同。据此理论,吴英之罪尚属“经济”领域,虽有罪,但罪不至死。  

3、适用问题。我国的法律,至今并没有离开“社会主义”这个基本框架,因此,法律条文没有关于保护卖淫、吸毒、赌博、高利贷等行为的明确规定。那么,对于一切有关卖淫、吸毒、赌博、高利贷等犯罪,统统属于“打击”之列。吴英案牵涉的11位债权人基本上都是高利贷的发放者,那么,对他们的“经济行为”是应该保护还是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吴英的犯罪性质。判决书将11人的权益列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法理上有何依据?如果说11人的资金“来源于”国家和人民,那只能说11人与吴英同样有罪。  

4、体制问题。经济发展的“单刀直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尴尬。投资体制、法律,都存在一个制度跟进还是退出的问题。要么明确反对高利贷,要么将民间融资合法化。假如相关的制度跟上了,吴英的命运就是另外一个版本。事实表明,吴英在走红阶段,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投资人的误投,只不过是一种市场行为。老百姓的话,“认赌服输”,投资人的亏损绝不能主张投资公司以死谢罪,要么就不是市场经济了。  

此外,还有网友“深挖”某些官员致信法院、“受害人”多是公务员等等内幕,由于缺少资料,无法评论。  

深思吴英的悲剧,笔者感到吴英必须死。理由呢?  

一个放弃实体经济的经济体,要想回归理性,肯定要死人的。由此让人想到喂猪。理性的社会,喂猪是一种实体经济行为;急功近利的社会,喂猪变成了“理财”或叫“金融”。众多的人拼命给猪喂“激素”,猪太“膘”了,再加进“瘦肉精”。吴英就是一头猪,激素是别人喂的,瘦肉精是别人加的,想不死是不可能的。  

为吴英的悲剧纠结,反映的是人们对急功近利的所谓“金融时代”的反思。如果不改变虚拟经济至上的现实,天道还会继续报应,悲剧还会继续上演,吴英不过是毫无价值的过眼云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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