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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利用吴英案攻击国家金融根基

谁是谁非任评说 · 2012-02-13 ·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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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于吴英案件已经变得沸沸扬扬了,大有吴英一死就是国家和改革的倒退,并且把这个案件引申为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管制,以此案件要求国家放松对于金融行业的把控,所以我认为这样的阵势实际上就是利用吴英这个案件,攻击中国的金融根基,威胁国家的根本利益,有人希望借此倒逼国家放开一些领域的金融管制,给外来资本攻击中国改革开放快速发展的金融和经济体系以可乘之机,因此对于反对吴英死刑的声浪当中,很多声音是有立场的,也是变了味道的。

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的国之重器,历来都是严管严控的,即使是在国外对于谁搞庞氏骗局也是要严惩的。大家可能对于死刑不能接受,尤其是在外国废除死刑的背景下,对于经济案的死刑就更难以接受,但是我们能够看到的就是西方对于庞氏骗局类似的金融案件的刑罚是极重的,这些量刑完全是超过了在西方社会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刑罚,如果要罪刑标准统一公平的话,中国的故意杀人是死刑,那么在西方比故意杀人刑罚更重的金融犯罪,当然也是应当死刑的,这里是有一个司法公平的问题,况且那么多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已经被处以极刑。

对于吴英的案件本身,本人认为是不应当死刑的,原因就是对于吴英的定罪带有客观归罪的问题!我们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四个方面,犯罪的主体就是罪犯的行为人符合刑法的规定,客体是被罪犯侵害的人,客观要件是客观存在的侵害事实,主观要件是罪犯的故意或者过失。对于吴英的犯罪,根本的原因是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她没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对于集资诈骗只有直接故意没有过失一说,她只找了11个亲友借钱,显然没有向公众集资的故意,至于她的亲友怎样做的,并不是受吴英指使的故意行为,因此吴英的行为本身是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的。

本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本来没有经济实力,以借来的钱包装自己对外号称投资铜期货等赚取了暴利,以虚假的陈述继续高息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应当触犯合同诈骗罪,虽然她的资产现在已经大幅度增值可以足额还债,但是如果按照她的借款利息和高利贷复利的模式下,也是还不清的,如果不是国家司法介入她继续不断高息借贷的话肯定是一个黑洞。对于她的合同诈骗罪,是没有死刑的,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吴英这样的大案,判一个无期徒刑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国的客观归罪是当前中国司法的一个普遍问题,比如深圳机场那一个“捡”了300万元的黄金的机场清洁工,她肯定没有占有300万的主观故意,如果以300万为数额的客观归罪肯定是过重了!还有当年的天价葡萄案,农民嘴馋偷了试验种苗葡萄,葡萄价值超过百万,但是农民知道吗?农民肯定没有偷百万财产的故意,如果按照百万盗窃案定罪显然是过重了!吴英的案子也是与之类似的,她找11个亲友借钱,显然没有向公众集资的故意,她的行为与那些严密策划的直接向公众借款集资的犯罪分子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我们的公众之所以同情她,根本关键就是她的行为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被客观归罪了,这样的结果会带来巨大的社会不利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其意想不到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造成危害就可能变成犯罪的话,会有巨大的社会心理负担的,大家对于吴英案有这样的反响,就是有这样的心理压力,因为在经济领域的人里面,找亲友借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如果向数的过来的亲友借钱就可能被定罪为死刑的集资诈骗,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和民间企业主的压力可想而知。对于吴英案件,当初给人的印象是她借了非常多的人,原因就是她亲友的非法吸纳公众存款导致的,这样办案的时候发现她只有11个亲友借款是一个意外,但不应当由于这个意外的存在就一定要通过客观归罪的方式给她强行定罪,这样的意外是可以被接受的,在西方对于金融犯罪由于危害过于巨大,也是先司法介入然后再找证据的,吴英的案件司法介入没有错,而不认错要搞客观归罪就有问题了,而这个问题现在已经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攻击中国政府的金融管理体系,问题的性质就已经变质了。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吴英不该死、吴英被同情是因为审判当中的客观归罪造成的,但是利用大家的同情来攻击中国的金融制度则是别有用心,这反而会置吴英于死地,因为反对金融犯罪加强金融监管,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其重要,中国肯定要保障国家的金融主权的,因为她一个人而要挟中国的金融政策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本人反对吴英的死刑,但是本人支持国家的金融监管,对于吴英的案件,我们应当在法制的层面,纠正客观归罪的司法界的问题,不要将吴英的定罪变成对于金融管理体制的攻击,对于借个案妖魔化国家体制的人,要认清楚其背后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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