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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是舆论监督法院判案,还是舆论干扰依法判案?

北部湾的风 · 2016-03-25 · 来源:乌有之乡
对此事,围观者应该敦促当地政府认真调查开发商有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有,应该处罚。如果没有拖欠,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建筑商的垫资款应该不应该返还?在垫资款问题上,开发商有没有过错?假如有,建筑商方面有否曾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如果反映过,有关部门不作为,以至于导致产生后面的事情,应该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是舆论监督法院判案,还是舆论干扰依法判案?

——小议阆中公判事件与“李天一案”的对比

北部湾的风

如果说这几年哪些案件能够引起那么多人的关注的,就首推“李天一案”和阆中公判事件了。不过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李天一案”双方观点尖锐对立,而阆中公判事件是无论左派右派,基本上都一致谴责阆中法院。

再往细里分,在“李天一案”中为李开脱的,一是与李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出于对他父亲的尊敬的人;而对李穷追猛打的,一是因为仇恨红歌而迁怒于唱红歌的李双江及其儿子的人,二是对“衙内现象”深恶痛绝的人。

而在阆中公判事件中,尽管大家都在谴责阆中法院,但是一部分人要的是把这事件与即将到来的50周年联系起来,而且客观上有鼓励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捆起司法机关手脚的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的嫌疑;而另外一部分人往往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自发性行动。但是两部分人的一个共同特点都是一开始就对阆中法院进行了“有过错推定”。

尽管我也坚持认为对这次发生在农民工身上的违法事件不应该采取公开宣判的做法,因为毕竟不是罪大恶极。但是哪位法律专家又能够说清楚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并且通过电视传播让全国人民看到同“公开审判”的区别?

除了不应该采取公开宣判的做法这一点以外,我觉得这次舆论(无论左右)对阆中法院的围攻不但一开始就进行了“有过错推定”,而且既不“以事实为依据”,又不“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一些媒体和网络舆论使用的“公开审判农民工”的说法就很有问题。从概念的逻辑外延看,这8名农民工朋友并不能代表农民工群体,在这里对“农民工”这个概念必须进行限制。其次,从概念的逻辑内涵看,这几位农民工朋友在触犯法律的同时,其属性已经发生变化,成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者,当属性已经变化之时仍然用“农民工”的概念表述,既不准确,又有消极作用。比如,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贪腐受审,能够表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受审吗?

其次,事实真相如何,好像没有人关心和深究,大家都急着給阆中法院下结论,至于是如大家先入为主认定的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如当地政府新闻办在3月18日情况说明中所说的是包工头张某、戚某以讨薪为名索要垫资款,没有很多人关注。然而,到底是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迫使农民工用违法手段讨薪,还是包工头为了索要垫资款让属下的两组农民工不领取工资而以讨薪的名义组织百余农民工围堵该市南津关古镇景区大门,堵塞交通、袭击民警,两者性质有很大不同,甚至有本质的区别。

再其次,法律对这种行为是如何规定,好像也没有人关注。其他人也就算了,其中有一些是法律界资深人士也跟着起哄,他们难道是不懂法律?还是出于其他考虑?撇开事情的前因不说,无论的确是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后果,还是包工头为了索要垫资款,让属下农民工不领取工资而以讨薪的名义围堵公共场所大门,堵塞交通、袭击民警,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在法律上都是有相应规定的,是否事出有因只不过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已。

当围观者既不“以事实为依据”,又不“以法律为准绳”的时候,那么这种起哄究竟是是用舆论监督法院判案呢,还是舆论干扰依法判案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用“审判农民工”的说法表述这件事的人不是水平低就是别有用心;把此事扯上WG是无稽之谈;究竟审判公开和公开审判的区别在哪?还希望专家能够准确界定。

对此事,围观者应该敦促当地政府认真调查开发商有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有,是不是恶意的?如果是,应该处罚。如果没有拖欠,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建筑商的垫资款应该不应该返还?在垫资款问题上,开发商有没有过错?假如有,建筑商方面有否曾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如果反映过,有关部门不作为,以至于导致产生后面的事情,应该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当所有这些都弄清楚了,再比照法律,看看当地法院适用法律和量刑是否准确。

任何一个真正希望推进法治的人都应该这样做,在这面镜子面前,某些打着“法治”的旗号想达到其他目的的人的狐狸尾巴很容易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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