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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大快人心40年罕见--六个特点当为今后司法实践圭臬

辽宁王忠新 · 2018-09-0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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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关键的公正判决,比一万次普法教育都有意义

警方通报大快人心40年罕见

六个特点当为今后司法实践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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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昆山砍人案”:属于正当防卫!此消息仅在凤凰网上一出,半小时内就有万余读者参与留言,那是语言滚烫的一致叫好,一次关键的公正判决,比一万次普法教育都有意义,真是大快人心!总结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其6个特点当为今后司法实践的圭臬。

1.定性法理有据!通报并非受舆论绑架,而是“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对此,《通报》中并列出具体的三条理由,即,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其认定法理堪称掷地有声!

2.体现人民司法。公安、司法办案不能受舆论绑架,但人民司法也绝对不能罔顾民意,绝对不能单纯摆弄司法条文,人民司法必须坚持惩恶扬善,人民司法必须要同人民在一起,人民司法更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改开以来,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识,普通百姓用良心都能看明白的案件,为什么屡屡出冤案、错案?其根本性一条就是罔顾民意,尤其,律师堕落成讼棍,搬弄司法是非钻司法空隙,教人毁尸灭迹、死无对证、死不认账,甚至颠倒黑白、诬陷好人、制造冤屈,已屡见不鲜,简直丧尽天良!习近平明确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昆山市公安局处理此案,不仅格外慎重,且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所有这些,无疑表现了公安、司法充分地顾及和尊重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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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调提前介入。有鉴于“昆山砍人案”社会关注度高,警方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对案件性质的及时准确地认定,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要求侦破时效性强,定性争议大的重大案件,这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4.认定事实清晰。无论办任何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根本。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经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从案件起因,案件经过,案件后果,侦查缜密,认定事实清晰,且表述无误。不给那些专门搬弄法律条文,挑起法律是非的“法律党”,以任何可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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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留任何尾巴。对于涉及本案的,诸如,网传的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网传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来处,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等一些热点相关问题,警方统统直面没有回避。且都经过侦查和调查,逐一做出清晰确认,并统统公告天下。

或者说,凡事都对“昆山砍人案”的群众关注热点,警方都很负责任地做了深入侦查和调查,使“昆山砍人案”的侦查事实,没有任何藏掖之处,也不留任何尾巴和猜疑之处,这一点十分难得。

6.案件处理迅速。面对“昆山砍人案”及网传其它热点问题,从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至9月1日下午,这还不到4天时间,昆山市公安局就将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并迅速通过各种媒体公告天下。其办案效率之高,回应速度之快,在办理同类案件中堪称典范。以往一些群众关注度极高的司法案件,常常回应不及时,造成民怨沸腾和谣言四起,极大地影响社会安定和对司法的公信。

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如何具体坚持公正司法,昆山市公安局通报“昆山砍人案”的认定和处理,其表现的6个可圈可点,当值得新时代的司法实践借鉴,也愿此通报成为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里程碑!(文中配图来自网络,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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