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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懂法的人犯法,更怕懂法还有权的人犯法

王的学习笔记 · 2026-03-23 · 来源:王的学习笔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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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人家不讲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了,法律是阶级工具,活生生的教材。谁在当家做主?

近日新黄河媒体报道,某地一民警在派出所强制猥亵15岁女孩,一审被判2年9个月,受害家属认为量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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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早前的报道中,对这个民警如何猥亵这个未成年女孩,有比较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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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想起2023年发生在浙江乐清的“足浴店强奸未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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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在足浴店消费598元,意图与女技师发生关系,但女技师拒绝,该男子没有达成任何器官接触或者性满足,结果女技师报警后,男子被认定强奸未遂,判刑两年。

而这个民警案件中,已经去摸未成年人胸部,把器官塞未成年人嘴里并达成性满足,被认定未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

不是说好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核心吗?不是既有女方口供还有实际物证吗?怎么就不是强奸了?

两个案件对比:

足浴店案件是“想做、没做成”,“只是嘴上、动作上想做、没有性满足、对对方伤害小”, 都算强奸;而民警案是“做成了、实实在在完成高强度性侵害、有性满足、伤害更大、屈辱更强” 反而不算强奸。

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民警案件中,法官的认定没错,这确实可以不算强奸。

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强奸落点只有性器官。

只要语言上没有与对方发生性器官接触的表达或者行为指向(主观),没有碰对方性器官的行为(客观),甚至避开对方性器官位置(客观),那么就不算强奸。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指向,而非是否有性器官以外的其它敏感部位接触或有生物学证据。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器官性交意图,客观上已着手实施强制行为,即使未发生任何器官接触,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而若仅实施非器官性交行为,无论是否有生物学证据,只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入口、出口、体外、手指、异物、所有其他行为=统统不算性交,全部锁在猥亵。

你看,这就是恐怖之处。

懂法的人精准掌握这种区别,坚决避开了强奸认定要件和可能的指控,卡住法条空间,为自己的犯罪行为铺了张安全网。

而傻呵呵的足浴店男子,毛也不懂,冲动又无知,结果刑期都快赶上民警这事了。

客观上,这套规则天然保护懂法、有经验、有预谋的人,而特别容易惩罚不懂法、无经验、容易冲动的人。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大聪明觉得自己学到了,以后坚决避免表达、接触器官。

但不要忘了,人家不是普通人,人家是具有执法权的公职人员。

普通人虽然可以决避免表达、接触器官,但是这种东西具有主观性,主观奸淫目的+客观指向性交的强制行为要怎么认定,解释权和决定权又不在你自身,不是说你说自己没有就没有,你说没有,但是女方反抗,加上其它证据,也可以说你有。

因此大聪明们千万不能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学到了法条辨析和司法实践案例就可以灵活运用减轻责罚,这是无知无畏,这是痴心妄想。

你灵活,执法者比你更灵活,孙猴子再跳都跳不出如来佛的五指山,就是这么简单。

人家是民警,你该不会以为跟没有任何权力普通人一样吧?要是真这么以为,那是想瞎了心了,赶紧左右开弓扇自己200个大嘴巴清醒一点。

所以普通人最好的选择就是安分守己、遵纪守法,千万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那是极其危险的,绝对不开玩笑。

但是学到了法条辨析和司法实践案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有心之人利用、设局,把明明是正常接触或者疑似猥亵的行为扭曲、污蔑成强奸。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入局,从这个角度来说有那么一点自保的作用,这也是学习法律的必要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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