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问题不在于一个名词,而在于理解社会主义是什么
社会主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中极为复杂的问题。社会主义不是一个脱离历史而存在的抽象概念,而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历史阶段。它在旧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中产生,又以逐步克服旧社会为自己的历史任务。因此,它既具有同资本主义根本不同的新性质,又不能不带有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旧痕迹。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指出,即使资本家已经被消灭,资产阶级法权也不会一下子消失,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国六七十年代围绕这一问题形成的一系列论述,则把问题推进到更为具体的层次:不仅考察分配领域,而且考察所有制、人们相互关系和分配三个方面;不仅研究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存在,而且研究它为什么必须受到限制;不仅研究经济基础,而且研究上层建筑、国家、管理和思想意识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
因此,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简单地问"社会主义有没有资产阶级法权",而是必须追问:它为什么存在?存在于什么地方?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具有过渡的必然性?又为什么可能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形成限制?国家和政治权力为什么成为这一矛盾运动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发展,究竟表现为什么?本文试图按理论源流、政治经济学、阶级与路线、政治学、历史方向五个层次,把这些问题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加以说明。
第一篇理论渊源:从马克思、列宁到中国六七十年代
第一章马克思: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平等权利的辩证法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产生于资本主义之后,不能立即摆脱旧社会留下的一切条件;只有随着生产力、社会关系和人的发展不断推进,才能逐步进入更高阶段。这一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主义的性质不能用"它是否已经达到共产主义的最终形式"来判断,而必须从它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生产关系的实际内容来判断。
在进入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澄清概念。"资产阶级法权"译自bürgerliche Recht/bourgeois right。德文中的Recht同时包含"法"与"权利"两重含义。因此,"法权"所指的并不是某一项具体法律条文,而是一种以等价、平等、按同一尺度计量为特征的权利形式。
马克思的论证极为精密。他指出,按劳分配所通行的仍然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即等价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因为它用劳动这把同一尺子去衡量体力、智力、家庭负担各不相同的个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因此,"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这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精确含义: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在内容上必然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补充了一句决定性的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就既反对了立即取消一切法权的空想,也反对了把这种权利永恒化的形而上学。理解了这一点,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根本。
第二章列宁:计算和监督与"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列宁对这一理论的发展,不仅在于重申"资产阶级法权没有资产阶级",更在于给出了一整套关于社会主义第一阶段经济运行机制的分析。他在《国家与革命》第五章中指出,在推翻资本家之后,社会首先需要的不是别的,而是计算和监督:把全体公民武装起来,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最严格的、包含全体人民的计算和监督。
列宁的著名论断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的工厂。"他紧接着警告:只有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至少绝大多数成员自己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的时候,对任何管理的需要才开始消失。这就是说,"一个工厂、一个办公室"的阶段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它既以全体劳动者的普遍计算和监督为内容,又暂时还保留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分工、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式的平等报酬。
列宁由此得出那个著名的悖论式命题:"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这就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由来。它表明: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绝不等于旧社会的一切经济尺度和社会关系会自动消失;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是计算和监督的普遍化、习惯化,而不是某种道德愿望。中国六七十年代的理论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把"群众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理解为逐步实现普遍计算和监督的具体历史形式。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的推进:1958年与1974年两次理论高潮
为了准确把握中国六七十年代这一理论的发展,有必要区分它的两次高潮。
第一次是1958年前后。在批评斯大林、破除对苏联教科书迷信的过程中,毛泽东多次谈论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赞扬革命战争年代的供给制,批评建国后实行的工资制、军衔制、八级工资制把人与人的关系搞得"格格不入",提出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考虑恢复供给制的可能。这一时期的讨论侧重于思想批判和制度试验(如人民公社的供给制因素),带有急于求成的成分,随后在纠"左"过程中作了调整。
第二次是1974年底至1976年。1974年12月,毛泽东作出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他又说:"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LB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由此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这一次的理论化程度更高,更系统地把资产阶级法权同无产阶级专政、同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基础联系起来。1975年,YWY发表《论LB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红旗》第3期),ZCQ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红旗》第4期),成为这一理论高潮的两篇纲领性文献。区分这两次高潮,有助于理解这一理论本身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矛盾运动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
第二篇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二重性
第四章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与对苏联教科书的超越
中国六七十年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发展之一,就是把生产关系具体分解为三个彼此联系的方面:所有制、人们相互关系、分配关系。这一分解直接来自毛泽东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批评。苏联教科书把生产关系几乎等同于所有制,讲完"生产资料公有化"就以为万事大吉;毛泽东在读该书时明确指出: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三个方面,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大量的问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这个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只讲所有制,就容易把社会主义理解成"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纯粹法律关系。可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必须进一步体现为谁支配生产、谁组织生产、生产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产品如何分配。所有制虽然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但它不是脱离其他关系而单独存在的抽象名词。《谈谈资产阶级法权》正是从这三个方面分别讨论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从而把这一问题从单纯的"工资差距问题"扩大为一个完整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只有把这三个方面联系起来,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已经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仍然可能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同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形成的根本标志,这一点不能模糊。如果把公有制否认掉,把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就根本失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然而,同样不能因为公有制已经确立,就认为生产关系的一切方面已经达到共产主义水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具有新的性质,但新的生产关系还不能摆脱旧社会给予它的历史条件——这就是二重性。它绝不是两个完整社会制度的简单并列,而是:新的生产关系已经确立,但仍然通过若干旧社会遗留的形式实现自身。
第五章所有制的二重性:法律形式与实际社会内容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是对资本主义旧所有制的根本否定。但是,它并不意味着所有生产资料在革命完成的同一天就完全归整个社会直接统一占有。过渡时期存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公有关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在一定阶段还存在个体所有制残余。《谈谈资产阶级法权》专门论述了这一点,认为所有制方面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但在一定历史阶段还存在尚未完全消除的差别。
这里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公有制是一个法律形式,还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全民所有,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在任何现实意义上都已经平等直接地参与生产资料的支配和管理。因此,对所有制的分析不能停留在"产权归属"这个抽象层面,还要进一步考察:谁管理企业?谁决定生产方向?劳动者以什么方式参加管理?不同经济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集体所有制内部的成员关系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实际上把所有制从一个法律名词变成了现实的生产关系。
《谈谈资产阶级法权》甚至明确指出,人们相互关系虽然受所有制制约,但在一定条件下又会反作用于所有制。这个命题非常重要:生产关系内部三个方面不是互不相关的三个盒子——所有制改变了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又会影响所有制的实际内容;分配关系同样会反过来强化或者削弱某些所有制关系。于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从静态制度分析进入了动态关系分析。
第六章人们相互关系的二重性:鞍钢宪法与马钢宪法
所有制变了,人们的相互关系必然发生根本变化:工人不再是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劳动不再直接成为资本增殖的手段;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原则上要求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人,并形成互助合作的生产关系。然而,人们之间现实关系的变化并不会随着所有制文件的改变自动完成。旧社会长期形成的等级观念、身份差异以及劳动分工仍然会继续发挥作用,特别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管理劳动和直接生产劳动之间的差别,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建立以后自动消失。而一旦这种分工差别同社会权力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等级结构。
把这一问题落到企业制度层面,就触及六七十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具特色的贡献之一:"鞍钢宪法"与"马钢宪法"的对立。所谓"马钢宪法",指的是以苏联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联合企业为代表的一长制管理制度:专家治厂、厂长个人专断、依靠物质刺激、行政命令管理生产、技术人员与工人分离。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鞍山市委的报告上批示,把中国企业管理经验概括为"鞍钢宪法",其基本原则是: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其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正是对企业内部"人们相互关系"的重新塑造。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义在于:它不是取消管理,而是改变管理的社会性质,使管理权不再是脱离生产者的特殊权力;它不是取消专家,而是打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固定分工。它是在企业这一微观层面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培育共产主义因素的制度尝试。与之对立的"马钢宪法"路线,则把管理专业化固定化为管理者与生产者的永久分工,把物质刺激固定化为调动积极性的唯一杠杆,从而把企业内部的人们相互关系重新推向等级化。这一对立,是社会主义阶段企业管理领域两条路线斗争的集中表现。
第七章分配关系的二重性:按劳分配的历史进步与历史局限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原则。它否定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否定不劳动者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因此毫无疑问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可是,按劳分配又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马克思之所以把它称为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法权,正是因为它依然以劳动量作为尺度,把同一尺度作用于实际条件各不相同的人;一个人的收入,仍然同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历史进步,但仍然保留了旧社会权利形式的痕迹。
这件事情必须辩证地理解:如果因为按劳分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痕迹,就主张立即取消它,就会脱离社会生产力和现实条件;如果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把它当作永恒的、没有历史局限的原则,又会把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固定化。所以,两个命题同时成立: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具有现实必要性;按劳分配同时又具有历史局限性。这就是二重性。
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之间的区别,并不单纯是"一个收入高,一个收入低"。按需分配意味着社会生产已经发展到足够的程度,使人的消费不再必须通过劳动贡献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因此,从按劳到按需的变化,实际上要求一系列社会条件同时发生变化:生产力必须发展;社会分工必须变化;商品关系必须逐渐退出中心地位;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需要逐步缩小;个人必须逐渐摆脱狭隘的利益计算;国家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必要性也必须不断下降。资产阶级法权的最终消亡不是一项单独的经济政策可以解决的,它需要整个社会关系发生系统变化。
第八章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斯大林的论述及毛泽东的批评
商品关系是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另一个核心内容。社会主义不能靠主观宣布来取消商品生产:只要社会分工仍然存在,不同生产部门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动产品之间还需要通过某种社会尺度来交换,就无法立即摆脱一切商品形式。但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又不能简单等同,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所有制: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私有制和资本积累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则发生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商品形式可以暂时保留,而商品形式赖以存在的阶级内容已经发生变化。
要理解六七十年代中国理论的针对性,必须回到斯大林1952年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承认:在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的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是必要的;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保持着调节作用,对生产则有"影响"但不起调节作用;生产资料已经"脱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这一论述纠正了企图立即消灭商品货币的空想,有其历史功绩。
但毛泽东在1958年读这本书的批注和谈话中,以及1959—1960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提出了系统批评。他指出:斯大林只讲两种公有制的并存是商品生产的原因,没有从社会分工、从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去寻找更深刻的根源;斯大林强调价值规律是"大学校",却没有充分估计商品制度、货币交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一面;更重要的是,斯大林的论述只讲利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不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对它们加以限制,这就为把商品货币关系永恒化、扩大化打开了缺口。正是在批评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的基础上,中国六七十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形成了自己的中心命题: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制度、货币交换、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等等,"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只是所有制变更了;正因为如此,它们"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然而,商品形式并非没有危险。商品生产所内含的价值尺度、货币尺度、个人利益尺度,会继续影响人的行为,并可能同小生产者思想、个人主义和利润观念结合。因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研究的并不是"市场好还是市场坏"这样简单的问题,而是: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处在什么位置?哪些领域需要利用它?哪些领域必须限制它?怎样使它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而不是反过来让整个社会服从于商品关系?
第九章小生产、物质刺激与劳动动机
列宁特别重视小生产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他的著名论断是: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这并不是说小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而是说小生产者同市场、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个体经营紧密联系,在资本主义完全被消灭之后,这些经济心理并不会立即消失。这再次说明,资产阶级法权不能被简化成"大官特权";它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商品关系、家庭副业、个体利益、地区和行业差别、收入差别,都可能成为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表现。
物质刺激是当时理论争论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从经济学角度说,劳动报酬和劳动积极性当然存在现实联系。但如果把金钱奖励作为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唯一办法,就会使经济关系越来越围绕个人收入展开;"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旦成为普遍原则,劳动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会被商品尺度重新组织。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物质激励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等同于资本主义;真正的问题仍然是它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占据什么地位。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理论问题:劳动者为什么劳动?如果劳动越来越只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的手段,劳动关系就会退化为交换关系;如果劳动越来越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生产者的主人翁地位结合,劳动关系就会发生新的变化。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不只是分配方式发生变化,还包括劳动本身发生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首先是一种谋生手段,是外在的强制;在共产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劳动逐渐能够从外在强制转化为人的自觉活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因此,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最终并不是简单降低工资差距,而是改变劳动与人的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时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特别强调共产主义劳动精神——不计报酬、不讲条件、自觉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劳动的态度。当然,人的思想变化不会脱离物质条件;但思想改造绝不是经济问题之外的额外任务,而是生产关系变化在人这一方面的表现。
第十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二重性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够建立,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束缚。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生产关系能够为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新的条件;但生产关系不是一旦建立就永远合理,它必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一个生产关系内部的某些形式,也可能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渐成为需要改革的对象。资产阶级法权正是这样一种形式: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存在的客观性,但随着生产力、社会分工和人的社会化水平的发展,它又可能越来越表现出局限性。
《谈谈资产阶级法权》直接引用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论述,指出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都存在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这就是二重性的真正理论基础:如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适应生产力,就不存在继续改革的必要;如果完全不适应生产力,社会主义本身也无法稳定发展。实际情况恰恰是二者之间不断调整。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一个一次解决的问题,而是伴随整个发展过程的矛盾运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正处在这一矛盾结构的中心位置:它既同生产关系相联系,又同生产力相联系;既同经济基础相联系,又同上层建筑相联系。这就是为什么它不能被缩减成"工资差别"——它其实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一把钥匙。
第三篇阶级与路线:资产阶级法权为什么成为资本主义复归的社会条件
第十一章新资产阶级分子的产生机制:YWY1975年的论证
1975年3月,YWY在《红旗》杂志发表《论LB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把资产阶级法权问题推进到阶级形成机制的分析。文章的核心论点是: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得以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在商品制度、货币交换、按劳分配所造成的差别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一部分人有可能通过占有更多商品、货币和社会产品,逐步把占有权转化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从而演变为新的剥削分子;而小生产的自发势力、旧的习惯势力,则为这种演变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土壤。
这一论证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把"阶级"从一个单纯的法律所有权概念,重新还原为一个现实的经济运动过程。资本家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被消灭了,但阶级形成的经济条件并没有随之全部消失;只要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存在并不断扩大,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就可能一批又一批地产生出来。传统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以后,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如果资本家已经作为统治阶级被消灭,那么新的资产阶级力量从哪里来?六七十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回答是:它不可能重新照搬旧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原有形式,而可能从社会主义内部的社会差别、管理关系、经济利益和资产阶级法权条件中产生。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文章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规定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
第十二章"扩大还是限制":路线问题为什么进入政治经济学
资产阶级法权之所以成为政治问题,是因为不同政策可能使同一种形式朝不同方向发展。收入差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按劳分配的一部分,但如果不断扩大,最终形成独立的利益群体,它就不再只是原有分配原则的一个数量问题。企业管理需要专业人员,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如果专业管理逐渐发展为脱离群众的特殊身份,它所表现的就不再只是生产分工,而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分层。
因此,真正要研究的是:一个现实形式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被社会主义利用,在什么条件下又可能反过来强化旧社会关系?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真正要回答的问题。而不同的回答,就构成了不同的政治路线。一旦承认生产关系不是静止的,政策选择就不再只是技术问题:同一种经济形式,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组织;同一种生产关系,可以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同一种分配原则,也可能产生不同的差别程度。所以,政治路线会反作用于生产关系。党的路线如何处理生产与革命的关系?如何处理现实政策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如何处理所有制、管理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商品交换和社会主义计划之间的关系?这些看似政治问题,其实同时也是政治经济学问题,因为它们最终都落实到一个问题:社会生产关系究竟向哪个方向变化。
在经济管理体制上,这表现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处理。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两条腿走路"。一条路线是把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少数行政机关,依靠行政命令和专家系统管理一切,地方、企业和群众都被排除在管理之外——这实际上是把管理与生产的分工固定化、永恒化。另一条路线是在坚持统一计划的同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搞群众运动,使地方、企业和劳动者都参与到经济管理中来——这是在管理体制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培育生产者自我管理能力的路线。
第十三章社会主义的两种发展可能与外部条件:帝国主义包围与和平演变
六七十年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可以向共产主义发展,也可能发生资本主义复归"的理论框架。从这套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来说,两种可能并非意味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各有一半概率,而是说社会主义内部存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因素:如果新的社会主义关系不断发展,旧社会因素不断受到限制和改造,社会主义就逐渐改变自身的历史基础;如果相反,商品关系、收入差别、管理分离、社会等级和旧思想不断扩大,并形成独立的利益关系,那么旧社会因素就可能重新发展。
这一理论把"复辟"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逐步变化的过程,而不是一夜之间的制度更换。资产阶级法权在这里扮演的是"中介变量":它不是资本主义复归本身,而是可能使旧社会关系重新组织起来的一种历史条件。
同时,社会主义不是在真空中建设的。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就处于外部资本势力的包围、封锁、渗透和颠覆威胁之下。六七十年代中国理论特别警惕的,除了赤裸裸的武装入侵,还有所谓"和平演变"——即帝国主义势力寄希望于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第三代、第四代,通过思想文化渗透、经济拉拢、支持内部代理人,使社会主义国家逐步蜕化变质。从理论上看,外部条件必须通过内部矛盾起作用: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内部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还存在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土壤。内部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变化的根据,外部的帝国主义包围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部敌人的存在不能代替内部矛盾的分析;但脱离国际阶级斗争的大背景,也无法理解为什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在当时具有如此尖锐的紧迫性。
第四篇政治学:无产阶级专政与国家的二重性
第十四章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经济学含义
经济关系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离不开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因此政治权力不是经济基础之外的偶然因素,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历史条件。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它不是简单地在旧国家机器上换一个管理者,而是通过新的阶级政权改造旧的社会关系,并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和社会条件。
在革命完成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至少具有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巩固新的所有制关系;第二,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第三,处理旧社会因素在新社会中的继续存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恰恰进入了第三个方面。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社会并非只意味着镇压旧资产阶级的政治反抗;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它还具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经济职能: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时限制那些可能使旧社会关系重新扩张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并不意味着政治问题从此结束;恰恰相反,新的经济基础要求新的政治结构,而新的政治结构又需要不断适应和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
第十五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与"全面专政"论
把上述思想系统化,就形成了六七十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总框架——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一理论在1967年11月6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编辑部文章中被概括为六个要点,其核心是:在社会主义这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这种斗争集中表现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马克思主义路线同修正主义路线的斗争;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最重要的是开展无产阶级CR,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黑暗面;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思想领域中的根本纲领是"斗私,批修",改革教育、文艺和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从政治学角度看,这一理论的实质是把"国家政权问题"从一次性的夺权行动,扩展为一个贯穿整个过渡时期的、持续的阶级斗争过程。它的核心政治经济学依据,正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继续存在以及由此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可能性。
1975年4月,ZCQ在《红旗》杂志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与YWY的文章相呼应,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政治含义推向极端。文章的核心论点是:由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由于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会不断产生,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只是在某几个领域、某一个时期实行专政,而必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从理论结构上看,"全面专政"论是把"资产阶级法权—新资产阶级产生—资本主义复辟危险"这一逻辑贯彻到底的政治结论。
第十六章国家的二重性与巴黎公社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叫"国家"?因为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公共权力。社会主义虽然已经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但并不因此意味着国家立刻消亡。社会主义仍然存在阶级差别、社会分工和旧社会因素,所以无产阶级专政时期仍然存在国家。这就是列宁关于"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理论来源:一方面,它是无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另一方面,它仍然具有国家的一般形式。国家的阶级内容发生变化了,但国家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历史形式还没有消失。
列宁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称为"半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其原型就是1871年的巴黎公社。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的公社原则,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石:第一,废除常备军,以武装的人民代替它;第二,一切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第三,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第四,立法和行政统一,议行合一。这四条原则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极为深刻:它们都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取消高薪,是从分配上取消公职人员转化为特殊阶层的物质基础;选举和随时撤换,是从政治上取消管理权同社会相分离的可能;武装的人民,是从暴力机器上取消特殊武装集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可能。中国六七十年代强调干部参加劳动、工资不得过高、群众随时可以批评监督干部,正是对公社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第十七章管理者与群众:分工不等于等级
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劳动群众,为什么还需要专门的管理机关、行政机关和专业人员?原因在于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社会生产越来越复杂,就需要协调、计划、技术、行政和专业管理,管理活动不可能在革命胜利后第二天就完全取消。可是,管理活动的必要性,并不等于管理者作为一个特殊社会集团永久存在的必要性。如果管理工作逐渐同普通劳动群众分离,管理者成为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身份的集团,那么管理权本身就可能转化为一种特殊社会力量,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差异就不再只是"工作分工",而可能逐步成为"社会等级"。
但这里也必须避免机械化。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管理,并不等于管理者自动成为一个独立阶级。专业管理是现代大生产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工程师、会计人员、行政人员都具有现实的社会职能。问题不在于有没有管理,而在于:管理权是否同群众分离?管理者是否形成独立利益?管理权是否能够受到群众监督?职务是否能够转化为特权?《谈谈资产阶级法权》正是从这个角度强调"职权不能变成特权"。管理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意义不在于简单反对专业化,而在于防止专业分工转化为社会等级。职业可以不同,社会职责可以不同,专业程度可以不同,但这些差别不应自动转换成政治权力、社会地位和特殊消费权利。
第十八章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探索:1975宪法、革命委员会、群众路线
把巴黎公社原则落实到具体制度层面,六七十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独特的探索。
在宪法层面,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中写入:"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和罢工权被写入宪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史上是一次独特的尝试。其理论意图是:在承认国家机器仍然存在的前提下,赋予群众以直接的政治斗争武器,使群众能够自下而上地监督、批评官僚主义和特权阶层,防止国家机关脱离社会。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党委、人委体制,其组织原则是"三结合":由革命干部代表、军队代表和革命群众代表联合组成领导班子;在基层单位,则实行革命干部、群众代表和技术人员的三结合。"三结合"试图打破旧式官僚机构的封闭性,使直接生产者的代表进入各级权力机构,同时保留有经验的干部和专业人员,以避免生产和社会生活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工作方法上,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群众路线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体规范。毛泽东把群众路线概括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在社会主义时期,群众路线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方面反对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即脱离群众、自居于群众之上;另一方面反对尾巴主义,即崇拜群众的自发性、放弃党的领导。它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党、国家、群众三者之间的辩证运动,是防止管理者脱离生产者、防止国家脱离社会的根本政治路线。
第十九章干部、教育与三大差别:五七道路与知识垄断的打破
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缩小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看成旧社会分工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阶段不能要求这些差别一经革命便消失:复杂技术生产需要专业劳动,教育程度不同也会造成现实差异,因此必须承认这种差别的历史存在。但是,如果这种差别长期固定,并转化为社会身份等级,那么它就会成为旧社会社会结构的继续。区别可以存在,但等级不能永恒化。
在干部制度上,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实践: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要求各级干部定期参加体力劳动,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五七干校",根据毛泽东1966年"五七指示"创办,让干部、知识分子下放劳动,"兼学别样,即不但学文,也要学工、学农、学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使城市青年同农民相结合,同时缩小城乡差别;限制干部特殊待遇,反对高薪、特权和生活特殊化。这些实践的共同指向是巴黎公社原则的中国化:通过使管理者不断回到直接生产劳动中去,防止管理身份固定化为特殊阶层;通过使知识分子、城市青年同工农相结合,打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城市与乡村的固定分工。
与此相联系,毛泽东1964年在《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中,系统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个条件:必须是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中国和世界绝大多数人服务的革命者;必须是能够团结绝大多数人一道工作的无产阶级政治家;必须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模范执行者,必须学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必须谦虚谨慎,富于自我批评精神。这五条标准的实质,是把"防止党的领导权落入修正主义者手中"规定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核心问题。
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当时所谓"教育革命"——开门办学、半工半读、工农兵学员上大学、工农兵理论队伍、知识分子下放劳动——并非单纯教育方法问题,而是改变社会分工的尝试。其政治经济学逻辑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只是第一步;知识、管理和社会文化资源的社会化,也是生产关系调整的一部分。打破少数人对知识和文化的垄断,使工农群众掌握理论、掌握文化、掌握管理社会的能力,正是为最终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创造人的条件。
第二十章国家消亡:从管理生产到生产者自我管理
马克思主义关于巴黎公社的理论给社会主义政治学留下的一个重要遗产,就是国家机关不能永远同社会大众相分离。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为了建立一个永久高悬于群众之上的国家机器,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最终能够逐渐克服国家与社会对立的社会关系。这同共产主义新生事物的逻辑是一致的:群众参与管理,是在缩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差别;干部参加劳动,是在削弱管理身份的特殊性;社会成员直接参加公共事务,是在缩小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
国家为什么最终要消亡?因为共产主义最终要达到的是阶级差别消失、生产者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社会成员不再需要一个同社会相分离的特殊公共权力的社会状态。但是,只要阶级还存在,只要旧社会的生产关系还保留,只要社会分工仍然具有强制性的性质,国家就不能消亡。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本身也是一种二重性结构: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时它又是仍然具有国家一般形式的国家;它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时它又必须不断改变使国家成为必要的社会条件。国家的逐渐消亡与资产阶级法权的逐渐消亡,是同一个共产主义历史过程的不同方面。
第五篇历史方向:共产主义新生事物与社会主义作为过程
第二十一章共产主义新生事物的政治经济学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不能只有"破",更要有"立";不能只知道反对什么,更要清醒地明白建设什么。真正的革命不是把旧世界砸烂之后留下一片空白,而是在清理旧地基的同时,精心培育新社会的幼苗。六七十年代的相关文本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新生事物",这一概念并不是单纯赞美某一种新制度形式;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新生事物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旧社会的某种关系。
干部参加集体劳动,是在改变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差别;群众参加管理,是在改变管理权与生产权之间的关系;教育同生产劳动结合,是在改变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界限;缩小工农和城乡差别,是在改变社会分工;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工农兵理论队伍,是在打破文化和医疗资源的垄断。这些实践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不是取消正常的社会生产,而是在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创造出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团结协作的崭新社会关系。它们是共产主义的幼芽,今天看似稚嫩,明天必将长成参天大树。一种关系的成长,意味着另一种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正在受到削弱。
第二十二章从"限制"到"取消":阶段论与不断发展论的统一
这里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社会主义的现实政策不能等同于共产主义的最终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现阶段采用按劳分配,并不意味着按劳分配就是共产主义最终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交换,并不意味着商品交换就是共产主义制度的最终形式;社会主义存在国家,也不意味着国家永远存在。这其实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段论"和"不断发展论"的统一。如果只强调阶段性,就可能把社会主义现有制度永久化;如果只强调最终目标,就可能脱离现阶段的客观条件。
因此,"限制"一词的真正含义,不是永久控制,而是创造条件,使原来需要这种形式的社会关系逐渐失去必要性。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所以实行按劳分配;当生产力充分发展以后,按劳分配的历史基础逐渐削弱。因为社会分工仍然存在,所以需要特殊管理;当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管理能力以后,管理与劳动的对立逐渐削弱。因为商品生产仍然存在,所以需要价值尺度;当社会生产高度社会化、产品极大丰富以后,商品交换的中心作用逐渐退出。真正的共产主义不是把资产阶级法权"管住",而是最终创造一个不再需要它的社会。这一点使马克思主义同单纯的道德平等主义区别开来:它不是要求每个人今天立即获得同样的东西,而是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和社会条件,使产生不平等权利形式的基础逐渐消失。
"抓革命,促生产"正是这一统一在实践上的概括。"促生产"首先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没有这些物质条件,就不可能逐步消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基础;"抓革命"则意味着不能认为生产力一发展,一切旧关系就会自动消失,而必须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不被新的等级结构所固化。促生产,是为消灭旧社会关系创造物质条件;抓革命,是规定生产发展的社会方向。二者的关系,本质上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结论:二重性、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体理论
现在,可以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它不是简单的资本家特权,而是一种同一定生产关系和权利尺度联系起来的历史形式。为什么社会主义还有资产阶级法权?因为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过渡社会,旧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不可能立即全部消失。它存在于哪里?不仅存在于分配关系,而且可以表现于所有制、人们相互关系、商品交换、社会分工和管理关系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同于资本主义?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基本生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劳动者已经不再处于资本统治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为什么资产阶级法权又必须受到限制?因为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发展,意味着不断消除使这些旧形式继续存在的社会条件。为什么这个问题又成为政治问题?因为经济关系需要国家政权和上层建筑来保障,而上层建筑又会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为什么无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社会主义不是无冲突的静止社会,而是一个旧社会因素仍然存在、新社会因素不断发展的过渡阶段。为什么必须研究共产主义新生事物?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只靠宣布旧制度已经死亡来前进,而是靠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成长来改变旧社会留下的条件。
因此,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真正理论意义,归根到底在于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特点:它同时是一个已经建立的新社会,又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新社会;它已经超越资本主义,又仍然带着资本主义和旧社会的痕迹;它具有社会主义的现实基础,又具有共产主义的发展方向。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二重性。经济基础有二重性,上层建筑有二重性,生产关系有二重性,国家形态也具有二重性的历史特点。资产阶级法权正是这种二重性的一个集中表现。
所谓二重性,不是两个静止的比例,而是一个方向性的矛盾。旧社会的形式仍然存在,新社会的形式正在成长,二者相互作用,推动整个社会发生变化。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已经凝固的终点,而是一种运动。对资产阶级法权最科学的理解,不是简单地说"要不要它",而是研究它的历史必然性、现实边界和发展趋势:承认其存在,是承认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性;认识其局限,是认识社会主义的过渡性质;研究如何改变产生它的条件,则是理解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在这里由静态的制度分析转向动态的社会关系分析;政治学也正是在这里由国家形式分析进入国家、生产关系和社会群众之间的现实关系分析。而社会主义理论最深刻的问题,也正是在这里显现出来:革命不仅意味着夺取政权和改变所有制,而且意味着在新的政权和新的所有制基础上,继续改变生产关系、社会分工以及人的社会关系,直到产生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条件逐步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法权并不是社会主义理论外围的一个小问题,它是一个入口——通过这个入口,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结构,可以看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也可以看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归根到底,它使我们看到:社会主义不是历史的静止点,而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不是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空白地带,而是旧社会因素与新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历史阶段。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