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仍实行商品制度,买和卖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无论在城市的大街上或在农村的集镇上,我们都可以碰到众多的买卖关系。当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大车满载着丰收的粮食和棉花向国家收购站奔驰,换取货币,然后再以货币换回农机、化肥、农药的时候,这里就完成了两次买卖活动。第一次是出售农产品,第二次是购买工业品。所有的买卖活动是依据什么原则进行的呢?这个原则不是别的,叫做等价交换,即一定量的劳动产品可以和等量劳动的别的产品相交换。这条原则就其性质来讲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这样就有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还存在着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还要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在平等的口号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要了解这一点需要对它进行阶级的历史的分析。
从旧社会过来的老工人,亲身受过资本家的剥削压迫,容易懂得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东西。现在,许多工人都在读《资本论》,这是马克思为我们工人阶级写的书,是我们"自己理论的圣经",每一句话都表达了我们工人阶级的心声,读起来感到特别亲切。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变成了商品时,十分形象地描述了资本家以货币所有者的资格同工人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资格,在市场上相遇,资本家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来到了静悄悄地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场所的情景:在那里,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这种劳动力的卖买关系是最典型最完整的资产阶级法权关系。从所有制关系来看,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资本家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如厂房、机器、工具、原材料,等等;而我们工人却"自由得一无所有",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没有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一切东西,被迫只好拿自己所有的仅只存在于"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资产阶级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形式上似乎对所有的私有财产一律加以保护。然而,工人根本没有什么需要保护的私有财产。所以,形式上是承认一切人都有私有财产权,实际上只是承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从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关系来看,表面上资本家是生产资料和货币的所有者,工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大家以平等的所有者资格进行等价交换;实际上,这里不过是资本的王国,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等价物与等价物交换的帷幕后面,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对资本家是天堂,对工人是文明监狱。从分配关系来看,形式上资本家似乎按照工人劳动力的价格,付给了工人工资,实际上工资经常低于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通过使用工人的劳动力,榨取了由工人创造的、大大超过工人工资的价值,即大量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不劳而获,工人劳而不获,被资本家榨干了每一滴血、耗尽了每一根筋骨和每一个肌腱。上述这一切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形态。这是典型的货真价实的在平等口号掩盖下实行的不平等制度。这种在形式上似乎对人人都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最大的不平等关系,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是"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关系。
在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之后,资产阶级法权是否就完全取消了呢?没有,它不可能一下子完全取消。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法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是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机会主义谬论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来的科学结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种旧社会的痕迹表现在分配方面,就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马克思当时设想在全部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参加社会劳动后,就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它不是货币,而是劳动者领取与自己劳动量相当的消费品的一个证件。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扣除即扣去公积金、公益金等之后,生产者凭那张证书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又以消费资料的形式全部领了回来。可见,社会主义社会中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通行的仍然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既然,通行的是调节商品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那么"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因为"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的,提供劳动越多权利就越大,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有的人在体力或智力上比另一些人强些,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他们能够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样他们就分配得多一些。这种平等权利,对劳动能力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另外,有的人已经结婚,有的人则没有;有的人供养的老小较多,有的人则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些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些人富些。所以,这种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就其内容来讲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种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消灭了三大差别,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政治思想觉悟极大提高,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了的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很明显,马克思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领域还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按照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原则即等价交换原则所形成的那种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权利。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写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继承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并根据无产阶级斗争的新鲜经验,进一步发展了这方面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根本内容。首先,列宁指出:"'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列宁当时设想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将把所有生产资料变为整个社会的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即在所有制方面取消了资产阶级法权。第二,列宁指出,做到了这一点"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领域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是一个一下子还消除不了的缺点。第三,列宁又指出:资产阶级法权是新事物中的旧的残余,"马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既然资产阶级法权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就必然还要有"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来保护它。所谓"没有资产阶级",并不是说资产阶级分子已经不存在了,而是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被推翻了,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所谓"资产阶级国家",也不是说它和原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国家没有本质区别,而是说对资产阶级法权还不能完全取消,在某些方面还允许其合法存在,还受到国家保护,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而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物质和精神条件都已具备,人们"就会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从列宁对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那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作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是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时,是以生产资料已经全部归整个社会所有,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已经消亡为前提的。当时,也只能作这样的设想。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比起《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中所说的情况来,范围要广一些。因为,后来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一下子把全部的生产资料收归全社会所有,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还会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并且还会存在个体所有制的残余。与此相适应,商品和货币交换也不可能很快取消。列宁根据十月革命后七年的斗争实践已看到了这一点。
伟大领袖毛主席总结了列宁逝世以后五十多年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丰富经验,作了学习理论、反修防修的重要指示。毛主席说:"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毛主席在谈到社会主义制度时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毛主席还深刻地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因此,要多看点马列主义的书。"
毛主席发展了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除了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领域的资产阶级法权以外,还明确指出了商品制度、货币交换方面也"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也就是在这些方面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毛主席的重要指示,既讲了经济基础的问题,又讲了上层建筑的问题,分析了资产阶级法权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是产生修正主义的社会基础和阶级根源,再一次告诫全党警惕出修正主义。事实正是这样,如果我们看不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城乡资本主义因素还会发展,看不到社会主义社会尚存在着的那部分资产阶级法权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不去自觉地运用无产阶级专政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那就不可能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毛主席关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指示,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宝库。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不可避免和必须限制的经典论述,是我们研究、讨论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理论根据。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讲的"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弊病",列宁讲的"产品'按劳动'分配"的"缺点",毛主席讲的"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商品制度,都是指这些领域通行的仍是资本主义商品等价物交换的同一原则,还存在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在形式上平等的口号掩护下的实际上的不平等。革命导师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时候,都反复地强调了这一点。可见,资产阶级法权是在平等的口号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表现。
应该指出,资产阶级法权是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的产生、发展、部分取消、限制直至最后消失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为了更好地了解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表现,我们需要简单地谈谈商品生产。和资产阶级法权一样,商品生产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样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但是,它比资产阶级法权的资格要老一些。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两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这样商品生产就登上了历史舞台。但是,在整个古代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地主主要是靠剥削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穷奢极欲,商品生产没有成为支配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统治形式,只能在社会生活的隙缝里存在和发展。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方式相适应,是公开的等级制度,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是不平等的社会,但那里是直接的毫不掩饰的不平等,阶级表现为等级。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搞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他们把社会划分为多级阶梯,等级森严,不可逾越。到了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在长期辛勤劳动中积累了生产经验,改进了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使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引起了社会分工的扩大,这就使商品生产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并且刺激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促进了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的两极分化。少数条件好的商品生产者,赚了钱,富裕起来,使其有可能从劳动者中分离出来,成了不参加劳动的产品占有者,即成了工业资本家。而大多数生产条件差的生产者,赔了钱,陷于贫穷破产,成了除两手之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即成了雇佣工人。这样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资产阶级就是这样在商品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情况不同,商品生产典型化、普遍化了。不仅人类劳动产品是商品,而且人类劳动力本身也成了商品,劳动的过程也就是价值增殖的过程。"资本主义是发展到最高阶段的商品生产"。资产阶级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打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宣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所谓百万富翁和身无分文的工人一样"平等"。实际上它是用饥饿代替了奴隶主和农奴主手中的皮鞭,使所有的人都变成了资本的奴隶,即金钱的奴隶。在那里,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贵贱,就看占有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多少。资本越多,地位就越高,可以坐到资本金字塔的顶端;一无所有,就只能当雇佣工人。总之,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都商品化了,到处是等价交换,到处是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到处充斥着资产阶级法权。
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特点,它既表现在劳动力的买卖上,以等价交换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也表现在资本主义的竞争上,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商品生产,各行各业都不可能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而是有许多的资本家在同时进行生产。例如,同样生产一辆小汽车,假定张三的工厂花了九百小时,李四的工厂则花了一千小时,王五的工厂却要花一千一百小时,在市场上到底按那一个作为价值标准呢?只能按社会上大多数工厂生产一辆小汽车的劳动时间来计算,即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如果大多数工厂是花一千小时,那就按一千小时计算。张三的工厂实际只花九百小时,交换时可以按一千小时,于是就赚了钱。王五的工厂花了一千一百小时,交换时也只能算一千小时,于是就亏了本。而他们花的劳动时间多少,是由各自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决定的。所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发展,竞争愈加剧,那些条件优越的商品生产者总是赚钱,那些条件差的商品生产者总是亏本,有的发财,有的破产,两极分化的鸿沟越来越大。在这里,等价交换的表面上平等同样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不仅表现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上,也表现在资本家与资本家、资本家与独立小生产者之间,可以说是支配着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只要商品经济关系还存在,作为它的表现的资产阶级法权也不可能完全取消。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还有私有制的残余,所以还要实行商品制度。至于分配领域,它实行的也只能是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尚存在的那部分资产阶级法权,同样与商品经济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
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既然是在平等的口号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那末,它在性质上,只能是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体现。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与它有着本质的区别。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今天,在我们国家里,虽然还不得不承认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但我们决不能欣赏它、追求它,而要根据客观条件的发展用无产阶级专政去限制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它,以至最终消灭它。风物长宜放眼量。我们要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朝着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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