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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扭曲的知识产权制度

李斯特 · 2014-09-11 · 来源: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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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来攘往的都市里,随处可见盗版游击队,盗版消费者里有公务员、高级白领、大学生甚至大学教师。莫以为又是“中国制造”,在知识产权最发达的美国,他们自己承认“下载盗版音乐的人比参加总统选举投票的人还多”,外国同学纷纷向中国留学生问道(下载盗版之道)。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诡异之处就在此,鲜有其他法律得到如此待遇,它构建了可以说最严密的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制度从未赢得人心—而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共识之上。如果连拿到法学学位、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人都在消费盗版而问心无愧,知识产权制度遭遇的伦理危机就不能用“法盲”二字来打发。

  盗火的普罗米修斯

这一紧张关系很可能来自知识产权制度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的格格不入。偷窃一本书,别人实实在在地失去一本书,可是分享书中的智力成果,并不会妨碍别人;农民收获以后挑选出好种子来年播种是千百年来的传统,可现在极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外科手术中成功抢救病人的医生,因侵犯医疗方法专利被起诉;急需有效药物的穷苦大众,因专利导致的昂贵药价得不到救治……即使严肃的学术研究也无法轻易指斥上述道德直觉为法盲的无知者无畏。

再看生活常识。盗版书的出现要在该书畅销之后,其时出版商已实现盈利,而愿意购买正版书的读者仍然会选择正版书;盗版光碟满天飞,可电影市场依然火爆,因为电影院提供的是体验式服务,该来的还是会来。仿冒商品呢?张五常就指出,仿冒商品是给名牌做广告,只要出现仿冒商品,该品牌的畅销是板上钉钉。

如是,拒绝洗脑,重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似乎有必要。我想借两个故事来讲,一来自神话,二来自现实。在普罗米修斯盗火的神话中,如果借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话语,普罗米修斯的行为就是未经许可窃取了火的使用方法的专利,但是这位侵权者是英雄。神话与现实同源,是人类最深刻的自我记忆,普罗米修斯的神话极可能包含了两个重大问题:第一,知识的无私传播才能带来巨大的进步?第二,传播、分享知识是人的天性?

第一点早为千万年的人类文明发展史所证明。诚如牛顿所言:“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人类文明之所以取得不可思议的成就,就在于知识的不断积累和自由传播。较之创新,模仿和学习才是第一位的,“人格始于模仿,自由的模仿为学习与竞争之母”(冯象语)。留心,普罗米修斯神话里强调的不是创新,是学习和传播!

抛弃私有观念,无私奉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的“传帮带”精神是新中国医学、科学事业迅速发展的重要精神和方法。在知识爆炸、分工细密的当代社会,共享信息,通力合作,避免“信息的封建割据”十分重要。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业已日益成为知识传播的障碍而不是保障。就我比较熟悉的高校情况而言,学术作品本身不是学者创收的渠道,他们乐见的是学术作品被更多的人阅读和认可。但今天的大学图书馆动辄要花费数以百万、千万计的经费来购买学术数据库的使用权,这令相当多的普通大学无法使用重要的学术资源。提供数据库服务的公司正是靠知识产权制度来合法地筑起信息高墙,攫取利益。学术领域知识的传播方式,不但违背了读者的,还违背了作者的意愿。

在实践中,科研人员和生产企业不得不选择直接忽略专利的存在,否则根本无法在专利密集的行业制造产品。以促进知识传播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觉已走向反面,俨然成为大神宙斯的化身。它不得不一再增加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例外”(比如对火的使用方法的强制许可),以避免彻底失衡后的崩溃。

  宙斯的牢笼

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宙斯,一点也不过分。知识产权诞生于资本的年代,从一开始就是资本与全球贸易强权的宠儿。思想和知识全面私有是人类历史从未有过的事情,必须为之发明一个浪漫的神话。版权法最早在英国的诞生,便是聪明的出版商为谋求出版特权,以作者为幌子推动立法的结果。以保护作者和发明者为理由,先使智力成果私有财产化,然后使知识产权契约化,其结果是作者与作品,发明者与发明得以顺理成章地分离,而知识产权也就得以顺利地垄断到那位宙斯大神—资本占有者—的手中。这位才是知识产权的主角,或者用福柯的言说,是那位隐匿其后的真正的作者。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不但未获得知识产权神话应许的人性的全面解放,反倒被牢牢捆绑在因契约而成全的雇佣劳动关系当中,丧失了劳动主体的地位。

牟利的资本唱主角,就不难解释知识产权制度为何日益沦为知识共享的路障。在缺乏严格的经验事实和政策论证的支撑下,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一再延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张,令人瞠目。达沃豪斯指出,数十年来,拥有大量专利权的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联手布局,使专利制度成为一个“私税征敛体系”。赤裸裸的利益追逐,已破坏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任,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在转基因等问题上爆发的伦理危机。

长期以来,无论是宗教传统,还是社会科学传统都在表达对私产过度膨胀的敌意和警惕。耶稣说,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亚里士多德明言财富不是善本身,只是获取善的手段,占有财产须恪守中庸之道。对黑格尔而言,所有权的目的是实现人格的扬弃。这些都不是象牙塔里无谓的冥思玄谈。过度的私财催生食利阶层,破坏自由竞争和民主法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宽泛性,范围极易扩张,而且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只是财富,还包括财富的源头,一旦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权过了头,随之带来的灾难也更为巨大,因为它剥夺了知识的公共属性,由此极大限度地剥夺了人获取财富的能力,进而造成更大的财产分配不公。当人的思想、知识、人自身的基因都全面沦为私有财产之后,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异化的危机就全面爆发,不仅伤害穷人,同样伤害富人。音乐行业的朋友曾向我感叹,因为赚大钱来得容易,一些优秀的音乐人反而不搞音乐,当老板去了。今天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风气又何尝不如此?哲人的忧思成了“一件随时可甩掉的轻飘飘的斗篷”,即使被视为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石的洛克的“劳动创造产权”的学说,事实上也被背叛了。

  普罗米修斯精神不灭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我们现在回到普罗米修斯神话的第二点。艾伦•施瓦茨(AaronSwartz),这位计算机程序天才,长期致力于推动信息公开与自由共享,多次向美国政府宣战。他因进入麻省理工学院的网络窃取JSTOR数据库的480万份学术资源文件,被美国联邦检察官以13项罪名起诉,义不受辱,于2013年初在家中自杀,年仅26岁。这位“数字时代的罗宾汉”,用生命来反击“强制学者付钱以阅读同行的成果,扫描整个图书馆却只允许Google的人阅读它们,提供学术论文给第一世界的精英大学,却不给身在南半球的儿童”的私有公司,重新燃亮了普罗米修斯的精神,再次证明了分享知识乃人的天性,有力地戳穿了那种要依靠私有产权来激励知识生产和传播的神话。

谁都不反对这样一种知识产权制度:既保障知识主体不因物质匮乏而丧失自由和尊严,又使知识不成为少数人的特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用。但是,“凡人类所能享有的尽善尽美之物,必通过一种亵渎而后才能到手”(尼采语)。对于被扭曲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正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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