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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为什么拒绝《二十一条》第五号?

MarkTwin · 2011-06-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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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射雕网友在楼下发帖谈自己看《建党伟业》的感觉,其中提到“袁世凯也有血性,也骂日本人”。此言受到网友跟帖质疑:
袁世凯有血性,又怎会跟日本人签订卖国条约?袁的主要表现,在哪里?一部片,大部分没什么问题,以便于……捎上少量药,迷了你。 ( 帘星 11-06-28 21:12:44 ) 60字 ( 0/4/1 )

另有网友则跟帖为袁世凯辩解:
历史上被曲笔的一点是:袁恰恰没有同意二十一条中卖国的部分!因此,日本积极参与了倒袁运动!在袁与日本谈判二十一条之际,孙中山先生已经提出向日本让出东三省,以换取日本对中国的支持。[ 坚持改革与开放 ] 于2011-06-29 09:02:47

那么,袁世凯真的没有签署“二十一条中卖国的部分”么?

《二十一条》一共有五号,全文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大致而言,这五号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号: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第二号: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第三号: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第四号: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第五号: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据相关资料介绍,袁世凯最初不敢答应,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

因此,袁世凯最后签署的《二十一条》只包括前四号,没有第五号。坚持改革与开放先生认为袁世凯没有卖国,显然是认为:前四号不算卖国,只有第五号才算卖国,所以袁世凯没有卖国。

实际上呢?前面给出的内容已经很清楚:前四号已经给予了日本人相当多的特权,所以都是卖国条款。袁世凯签了这四号,就已经是卖国贼了。

那么,袁世凯拒绝第五号,真的是他认为只有第五号才是卖国条款么?第五号出卖的利益主要是筑路权、建筑港口船厂权和开矿权。如果说前四号都不算卖国,那么出卖筑路、开矿等权益的第五号怎么算得上是卖国呢?袁世凯既然能够答应按照前四号出卖国家主权,当然不会仅仅因为第五号出卖的这些特别权益而拒绝。

袁世凯拒绝第五号的真正原因是:他不能容忍“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和“日中合办地方警察”这两条。答应了这两条,就意味着从政权机构到军事力量和地方武装力量全部落入日本的掌握之中。这样,他即使当上了皇帝,也将彻底成为日本人的“儿皇帝”,这绝对不是他这个乱世枭雄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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