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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解决商品社会诚信问题的提议

太极中平 · 2011-07-04 · 来源:乌有之乡
食品安全 字体: / /
引子: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自2010年11月部署开展“亮剑”行动至今,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2400余起、药品犯罪案件850余起,查缴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数以亿计。
为了能吃上放心的食品,用上安全的商品,特提此议。
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共同修改提案。
市场化环境下,商品极大丰富,同时因为商业诚信缺失而带来的危害也日益严重。当前最具有危害性的问题是食品质量问题,出现不放心商品情况的原因很多,从现状看,社会没能做到对不法厂商的有效约束。谁来负责?不能光靠政府监管部门,实事求是的讲,现有条件下的人力物力达不到理想化的监管水平,难以实现对终端的完美监控反馈。强健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不到位怎么办? 与其等企业商家在质量曝光后出面道歉,不如平等相处,把框框划好,大家都别越线,过界能有效纠正,省去诸多麻烦。为钱干缺德事的,为的赚钱,就让他赔钱,为害人干坏事的就让他坐牢。当然,应该先在食品等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行业实验.

建议:治理之道就是用发票解决商品社会的诚信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商业活动应依法纳税。
2、把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管理者的权力义务都体现在一张发票上。发票除了税收凭证功能,还有返溯权责、惩奸罚恶的功能。
这是“公据互证”的具体运用。所谓“公据互证”,简而言之就是公众的公务数据之间的互相印证。
3、个人商务活动中,可以提前给商户开出定额或者定量发票,按照批次执行,发票谁买谁拿走。发票可以同步备份在工商税务。
4、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时候,先有质检监察机构确认问题出现在产供销用哪个环节,哪个批次。再依照法律,对全部持有发票的消费者按同批次进行双倍赔偿。直接获得赔偿后。消费者严重受损的,其医治诉讼等费用根据责任由销售者或生产者依法承担。 (这是关键,非法的商品应该属于公诉范畴)
5、国家根据生产销售情况,核定税费,对诚信记录不同的商业企业收取不同税,根据实际,额度与非法所得一致或加倍。
6、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问题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负担全部责任。能回溯责任的,比如原料问题,产供销只承担流通赔偿,原料商资不抵债的,国家商业诚信基金补偿。等赔偿消费者完毕,最后再追究监管者的责任。
7、销售商没有生产商的发票,那么责任全包。
8、从业者依具经营收入,以个税标准进行征收调节. 社保保障机能在其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即时启动。
以上就是在现有体制法律范围内。用发票保护消费者,保护信心,维护道德正义的办法。希望能让缺德无所遁形,社会稳定安宁。


附录:

胡锦涛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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