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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纪苏按: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

秋风 · 2011-07-24 · 来源:黄纪苏博客
贺卫方评析 字体: / /

纪苏按:秋风先生这篇文章写得在情在理。其中引何兵教授的话也确实精彩。中国的法律人需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实事求是,知错就改,而不是装神弄鬼,赖在“司法独立性”、“程序正义”的供桌上以供果为生,或跑到二十二世纪的法律纪念碑下冒充先烈。

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

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面对民众的怀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有权劝告人们冷静,“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不过,显然是迫于公众压力,云南省高院决定重审该案。

这一决定在法律人中又引起了更深层次的争议。吾师贺卫方教授在微博上说:“据所知案情,我也认为此判不妥……但有一问题须注意,此为终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这个说法遭到吾友何兵教授的批评:“对于云南李昌奎案,贺卫方教授虽然认为判决有误,但出于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反复无常,建议不再改判。我觉得他不是维护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独裁。”这话当然是在开玩笑,但双方的争论确实触及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当代中国语境中,舆论干预是否确实损害了刚刚萌芽的司法审判独立?

不错,保持审判的独立,维护判决结果的权威性,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体系正当地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前提。如果司法过程可被外部力量随意操纵,司法也就无法充当体制内提供最终正义的角色。

从原则上说,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干预,与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是同样恶劣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时代,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干预,却可以对司法强化其审判独立性,发挥正面作用。这个特殊时代,就是现代司法体系构建时期。在此之前,司法体系本身面临其他外部力量的强烈控制,通常是行政性权力甚至私人关系的控制和干预。需要通过一番司法制度构建工作,才能阻隔这些外部力量控制、干预司法的渠道。这是一个政治过程,诸多力量可以参与到构建现代司法体系的过程中。比如,代表机构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这样的时期,舆论可以发挥正面作用。这既包括影响有关司法制度的立法,也包括在个案中推动法官坚守司法良心,排除外部干预,按照法律进行判决。换言之,在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时期,舆论和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推动法官形成法律意识,从而强化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当下中国也许就处于这样的时期。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机构和法官面临诸多外部力量的干预。如果法官足够明智,并且确实仅仅忠于法律,那他一定能够意识到,舆论的监督实际上有助于他抵御这些外部力量,完全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决。假如法官能够巧妙地利用舆论,那么,也许在个案正义的积累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逐渐地赢得民众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

但当然,单靠独立的地位本身并不能保证司法赢得民众的信任。法官当然应当职业化,这就好像工程师造桥梁、医生治病救人也应当职业化一样。毕竟,这是一份专业性工作。但是,法官这个职业与工程师还是有所不同的:法官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法官所处理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这样,法官的工作至少有两点相当特殊:第一,法官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规则,就来自于这些人中间,并须被这些人认为是正义的。第二,当事人和旁观者可以对法官作出的判决给予评价,这样的评价决定着法官能否积累、拥有司法权威。也就是说,法官固然在判决人们,但人们也在判断法官。这是法官的工作与其他职业不同之处。

这也就决定了,职业化的法官所表达的意见或作出的判断,应该是融合了民意的专业性判断,只有这样的判断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当然,不必每件个案都要获得民众的认可,但法官必须让民众觉得,从长期来说,法官作出的判断合乎民众的正义感。而一些标志性案件是否合乎人们的正义感,对于人们认为司法判决是否合乎自己的正义感,具有重要意义。

归根到底,法官借助司法程序在个案中发现的正义,就是民众正义感的理性化呈现。对于民众正义感,法官必须保持谦卑。这正义感就是云,法官的判决则是雨。没有云,就没有雨。从总体上顺服民众的正义感,乃是司法享有权威的终极源泉。法官是要让生活更有秩序,而不是凌驾于生活之上。

于是,让法官关注并悉心体察民众的正义感,以求二者之相合,就成为优良司法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陪审团制度就可以制度化地呈现民众在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感。不过我们如今的司法制度中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这样,在不少案件中,法官即便没有外部力量干预,所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有悖于民众的正义感。此时舆论发出声音,也就是在传达民众的正义感。

在当下中国的法政环境中,我宁愿法院顺从民众的正义感。但是,基于职业伦理,法院、法官应当汲取教训,以后在进行司法决策时,更为深入地体察民众的正义感。法官当然不必事事顺从民情,但法官也必须尽可能让自己的判决逼近民众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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