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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改刑事诉讼法发表我的看法

十万火山 · 2011-08-2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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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改刑事诉讼法发表我的看法  

刚才看了《刑事诉讼法再迎大修拟以人为本摒弃大义灭亲》,有些观点我很不以为然,例如近亲属可拒作证,文章作者认为是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称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认为“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其援引了一个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还有人说,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我认为如果这样修改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涉及政治秩序的逻辑问题。法律本来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其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达到犯罪必惩的预防犯罪目的。法律应当建立在大多数人利益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是非观念的亲情之上,在人民利益与个人亲情之间,孰重孰轻是毋庸置疑的。刑事法律应当是公正无情的,作为社会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以亲情感情作为考量,就没有真正公平正义的统一法律,以亲情感情为考量,这一逻辑的演化将只会对权势集团有利,中国的法律实践早已露出这种端倪,贪官该判死刑不判,百姓无罪却蒙冤,将使得中国现在司法的潜规则成为确定的只对少数人有利的保护伞。在刑事法律中,不应当提倡以人为本,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离开公平正义、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奢谈以人为本,那么刑法还有什么存在意义?这样的人性又有多少社会价值?对受害人还有公平吗?要知道社会失去原则必然产生混乱,这种思潮只会危害中国的法制进步。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义务应当是对国家履行义务。如果案件牵涉到亲属,就可以豁免自己的义务,这种逻辑推而广之,其实中国人民有更多的理由不履行义务。例如官员们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百姓却还要交个人所得税,明显不正义嘛!这样的逻辑实则是对犯罪以人性的借口提供没道理的保护,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了一种特殊待遇,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背离,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这种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规定相悖。
    所谓“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其近亲属坚持认为案件不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你怎么办?你能强迫他认为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吗?
     照此逻辑,窝藏、包庇罪的定罪就开始站不住脚了,既然是以人为本,中国存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近亲属犯罪后提供保护不正是正当理由吗?以后罪犯犯了罪就专门跑到近亲属那里,国家既不能轻易搜查也不能追究其窝藏、包庇责任,这种关系反而成了对抗社会正义的保护伞了,这不是与刑事诉讼法背道而驰、自相矛盾、自缚手脚吗?
     所谓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完全是一派胡言。大义灭亲才代表了中国传统的社会进步价值观,这些正义凛然的故事才被世人千古传颂。
  一个国家的法律首先必须满足公平正义的原则,必须考虑到原则与条款的一致性,理论上的逻辑性,实施时的操作性与原则实现的彻底性。这些年来,一些人借口司法改革,借口与国际接轨,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却被抛弃了,国外的自由裁量权却在随便滥用,走的是一条重立法项目,轻司法公正监督,口头上讲司法独立,实际上官法不分的路线,检察官利用刑事办案程序成了阻碍受害人追究犯罪的绊马索,法官利用法律程序将法庭变成了拍卖正义的花柳巷。自2003年以来,我就一直敦促检察机关对枉法裁判者立案侦查,惠州市检察院不是按兵不动就是采取不能让我进入自诉程序的手段进行敷衍,使得我难以申张正义。本来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关于渎职侵权部分是考虑到了国家侦察机关办案优势与公民能力的劣势,但是却没有料想到检察机关会利用相关规定搞官官相护,而法律却不能保障受害人进入到自诉程序,这样的规定反而造成了与原则相悖的法律后果,反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我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充分保障受害人依法追究犯罪人的自诉权利,并且在取证环节有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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