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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公社欢歌(转) · 2011-12-24 · 来源: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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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找不到法律依据

网友评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给原告们的忽悠答复

军明

河南省企业退役军官正在状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应就立案问题十二月九日前给以答复,一直拖到昨天(十二月十五日)才收如下答复: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 起诉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问题的答复

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答复精神,企业军转干部相关问题是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审查,应由各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加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 起诉 ” 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看待面临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河南省企业退役军官诉讼状答复的质疑

军明

1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诉状,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按时给与正式文字裁定?在你们过去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都是这样既不立案也不给正式裁定吗?这不是又在违法而忽悠广大原告吗?!
   2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万余名企业退役军官的诉状所问非所答。我们明明告的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而郑州市中院的答复中却只字不提被告,只是对 “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 起诉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问题的答复 ” ,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都有,指的是谁?所问非所答,分明是在忽悠大家。
   3 、 法院回答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以事实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企业退役军官原告的 “ 答复 ” 中,没提到任何法律依据,好象是在替省人社厅做宣传。答复中说 “ 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答复精神 …” ,是省高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给原告讲明白,这个上级法院的答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郑州市中院把文件拿出来叫原告们看看。
   4 、 郑州市中院回答原告中要 “ 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着待面临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 ,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十几年之久,问题仍不得解决,被迫拿起法律武器,这也是大家看作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军转干部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电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 ,对省人社厅依法诉讼,难道不是在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吗?

郑州中级法院的答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信仰(一)

郑州中级法院的答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之所以不能令人信服,【核心在于他把中国的政策与中国的法律对立起来】!大家都清楚,在我们中国,党是领导核心,党中央在党代会休会期间代行党的领导权!也就是说党中央制定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属于上行性文件!政府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在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宪法 . 法律也必须依照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框架内制定!

郑州中院的答复故意把党的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立起来,以此掩盖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郑州中级法院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对立起来 是完全错误的

迎风飘扬: (二)

1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代表了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法律的依据;

2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法律,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规范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 、中国共产党政策一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把共产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任何组织 ( 包括中国共产党 ) 的政策规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见都必须合法,违法必究;要民变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既是违法。

4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靠政策领导,靠政策体现,党的政策更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力保障,否则坚持党的领导就是一句空话。

5 、河南郑州市中院的答复意见把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是忽悠人的,也是完全不负责任的。

6 、共产党领导的司法机关不保护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国家涉军法律和政策,那还要这样的司法机关干什么?

7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及法律和政策交叉的问而不作依法审理是在为人事部门开脱违法责任。

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河南省企业退役军官诉讼状答复提出的质疑

迎风飘扬: (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说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不立案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河南省企业退役军官诉讼状后却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受理,只用不辩非是的答复形式不受理,这符合法定程序吗?

2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论是作出判决或裁定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说:“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答复精神……”,请问是法律大,还是上级法院的精神大?郑州中院的这个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说: ” 企业军转干部相关问题是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审查 ” ,请问:贵院所说的特定历史时期是指那段时期?自新中国成立后所谓的特定历史时期是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时期?特定历史时期是不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时期?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的涉军法律和党中央的顶级政策还受不受法律保护?我党执政以来那一段特定历史时期推行过可以非法剥夺人民、退役军官 ( 军转干部 ) 合法权益的政策?

4 、郑州中院答复说:“企业军转干部相关问题………,应由各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加以解决。”请问:贵院所说的“政策范围内加以解决”是指那一级的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还是部门政策!如果党中央的工作部的政策与党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或各地党委、政府只执行中央工作部门的政策,而不执行党中央的政策时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谁来解决?

5 、 郑州中院答复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问郑州中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起诉所反映的那些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果贵院所指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还可以从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依据,那么起诉所反映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按照兵役法的要求依法履行“妥善解人意”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乱作为的行为也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内,那违反兵役法的行政行为该作何处理?如果公民违反兵法拒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你还受不受理?

6 、郑州中院答复说:“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看待面临的问题,……”请问郑州中院:企军转干部面临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的问题,该如何正确对待?如果没有过错、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就把你们的身份取消掉,合法权益剥夺掉你们将如何正确对待面临的这个问题?

7 、郑州中院答复说:“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请问那条渠道属正常渠道,那条渠道属于不正常渠道?中央提倡通过司法途经解决信访问题你们为什么要把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推到衙门外?到党政机关上访反映诉求被视为不稳定因素,到法院通过诉讼维权你们认为是正常渠道,请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

8 、郑州中院答复说:“自觉维护稳定大局。”请问郑州中院:什么叫稳定?稳定的目的是什么?靠什么维护稳定?如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稳定?依靠谁才能维护稳定?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同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依法到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违法渎职行为难道也是不稳定吗?那国家宪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出来干什么?只是说着玩玩的吗?

9 、请问郑州中院:你们的这种答复及上级法院的答复精神是依据国家那条法律规定作出的?

10、请问郑州市法院是不是叫我们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到各级政府部门直到中央去上访吗?郑州市中院是支持我们走上访的道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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