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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夕望 · 2012-03-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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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意中看到有感于《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报道后,对于部分条款内容,不是心悦诚服、心向往之,而是有点茅塞难开,甚至有些心有余悸的感觉。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党员干部,笔者应该做的是直面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服好务,以行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群众也好,作为特殊队伍的律师也罢,首先理应是拥护党。再者,党和党员,更要用自己的理念和行动体现先进性和魅力,进而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带动、互动的良好局面,毕竟发自群众内心的才是最长久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诚然,律师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一支重要队伍力量,他们的信念、理念,甚至一言一行的形象都对群众有榜样和影响的作用,用好、管好这支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制度约束行动,规范行为,这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笔者以为,入党都是自愿的,就是再优秀的人才,也要通过党组织主动去发现、引导、培育,然后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何况是律师,怎么能够赤裸裸的,搞什么“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宣誓忠于国家拥护党”?!试问,作为懂法律、综合素质较高的群体,难道不应该拥护党?会用法、用好法不也是拥护党?拥护党也是能够靠“必须”出来的吗?非得这样,言外之意只能是,有些律师不拥护党,这也只能说明在管理上需要改进,倒不如说改进或者不要制定不中用、没必要的“制度”。

当然,《决定》的初衷是好的,有这样创举和行动,也说明了我们的国家在干部队伍和其它团体管理正在加强改进工作。只是,对于树立党的威信、拥护党的领导等敏内容上,要结合实际,顺应潮流,关注民意,带有岐义性、敏感性、强制性的内容,有时会适得其反,甚至于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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