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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鞅“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的社会理想

曾振宇 · 2013-10-14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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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大张旗鼓地推行“行刑重轻”、“轻罪重罚”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在于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严刑峻法,最终达到“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的理想社会。

商鞅所言“去刑”,并非“无刑”,或完全消弭犯罪现象,而是指通过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壹刑”训导,全社会有望进入“明刑”的理想境界。

若要列举中国历史上被深度误读的人物,商鞅无疑是其中一位。太史公称其为“天资刻薄人”。与此同时,数千年来对商鞅同情、理解甚至赞赏的衡评也不绝如缕。如在韩非心目中,商鞅就是一位“圣人”,而这与历代儒家对商鞅的评价可谓有云泥之别。章太炎曾撰《商鞅》一文,为其申二千多年来不白之冤。其后牟宗三又立场鲜明地指出商鞅“不坏”。孰是孰非之间,反映出商鞅这一历史人物影像的重叠杂乱。

“至德复立”:肯定道德文化

商鞅曾将道德文化斥为“六虱”、“淫道”,但这只是在秦国特殊时期推行的特殊文化政策。为彻底扭转诸侯鄙视秦国的落后局面,将礼乐文明打入冷宫,是一时权宜之策。对礼乐仁义诚信道德文化的批判并不是商鞅的根本主张。

商鞅在内心深处从来就没有否认或弃绝道德文化。从他的知识背景与师承关系考察,他在入秦之前实为杂家。其师尸子思想的特点是兼儒墨、合名法,而这影响了商鞅的知识结构。入秦之初,商鞅之所以能分别以“帝道”、“王道”和“霸道”游说秦孝公,便得益于广博的知识储备。只是在何谓德的问题上,商鞅与儒家存在较大分歧。在商鞅看来,依法治国、社会安定、“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就是最高的德。

商鞅对义的看法在实践层面上与儒家存在相通相容之处。他认为,所谓义,也包含人臣应忠君主,人子应孝父母,少长间有礼,男女间有别的行为要求。这种意义上的义,指的仍是道德自觉与道德践行,且与儒家有相近之处。但在对义的本质的理解上,双方却大有不同。儒家以为,义内在于人心,是德性之心的外在显现。如冯友兰所说:“对儒家来说,人为什么要行仁义,是不需要提出的问题,因为这是人的本性。”人扩充其本性就实现了人之所以为人,而这与外在利益毫无关系。商鞅却以为义是外在的行为规范,而非内在于人心之本性。

商鞅与儒家对仁义忠孝等伦理价值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的评价不一。商鞅认为,仁义忠孝等伦理价值只对君子有效,而无法对小人产生规范效应,不具备普适性。但是,儒家以人伦为天理,将仁义作为固有之性,可落实在所有人伦关系上。在此意义上,儒家的伦理价值具有普遍永恒性。

在法与德的关系上,商鞅与儒家的分歧十分明显。他认为,刑罚为国家带来力量,进而带来强盛与威严,而后者最终会带来德。于是,归根结底,德来源于刑,有刑罚才有道德文明。仁义诚信意味着,人们不会为了饥饿或免于死亡的威胁而做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这就达到了国家的“有法之常”,因此,无法则无德。社会通过轻罪重罚,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理想境界,便是仁义诚信大行于世之时。认清了法与德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握仁义的内在真谛。儒家的理论缺陷在于空谈社会大同理想,但缺乏对实现此理想途径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其治理思想违背了法的原则,“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在商鞅看来,这样的学说善而无征、空而无果。

“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

商鞅大张旗鼓地推行“行刑重轻”、“轻罪重罚”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在于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严刑峻法,最终达到“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的理想社会。

使秦国道德文化建设达到殷周盛世的程度,是商鞅一生的奋斗目标。在中原各国眼中,秦人不知礼义德行,寡廉鲜耻。有鉴于此,商鞅治秦,依照鲁、卫风俗,雷厉风行,在秦国推行道德文明建设。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变法颁布《分户令》规定,家中的兄弟必须分家,各立门户,否则便要加倍征收每个人的赋税。秦孝公十二年,又重申《分户令》精神,在要求兄弟分居基础上,又规定父子也必须分户。这两次“分户令”,既有经济与政治管理上的考量,也有移风易俗、摒弃“戎翟之教”的社会教化目的。

商鞅思想中的“壹刑”蕴涵三层含义: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壹刑”合乎逻辑的发展趋向就是“去刑”。商鞅所言“去刑”,并非“无刑”,或完全消弭犯罪现象,而是指通过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壹刑”训导,全社会有望进入“明刑”的理想境界。这一方面旨在表明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另一方面意在说明,经过长期“以壹辅仁”的社会治理之后,法之性质已悄悄改变,在有道的理想国里,法治不取决于君主,平民不必事事听命于官方——这是因为,是非对错,已能自主地由“民心”所决断。此“心”既是德性之心,也是法性之心。法不再是外在强制性的制约力量,已内化为人内在的生命本然欲求,与德交融为一“心”。通晓治国之要的统治者,商鞅称之为“王君”、“圣君”,他们知道“以壹辅仁”的治国之道,而社会高度法治化之日,就是道德文明大行于世之时。至大至刚的法之精神与至善至美的伦理境界水乳交融,犹如气之阴阳相辅相成。圣君深谙德法相成之“道”,所以真正能使仁义的道德价值彰显于天下。

细究商鞅思想及其行事,尚有两点待于深思。

其一,对商鞅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应全面深入研究。在历史舞台上,存在着两个影像交叉重叠的商鞅:一个是师事尸子的杂家公孙鞅,另一个是被封于商、於之地的秦相商鞅。历史最终让商鞅以法家面目出现,但这或许并非他自己的意愿。明此区别,不无必要。

其二,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道德文化,只是在仁义范畴的界定、仁义理想实现之途径、法与德的内在关系等方面,与儒家存在分歧。在商鞅看来,法之内在文化精神是“爱民”、“利民”,这与儒家可谓殊途而同归。商鞅思想深处有人文关怀成分,与儒家有相通相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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