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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寺观

人民日报 · 2012-06-05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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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被承包”、“假僧假道行骗”……当前,一些不法机构借宗教旗号敛财,打着宗教的幌子,做着非宗教的事情,违反了宗教政策法规,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在6月4日至5日于上海举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会期间,本报记者独家对话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请他就如何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发表意见。

场所管理基本有法可依

记者: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19号文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寺观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并明确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宗教界负责管理。请您评价一下30年来国内宗教场所管理的状况。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30年来,中国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推进依法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强化自我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三是落实属地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各地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领导,指导解决场所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探索创新管理,引导能力不断增强。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评选命名“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带动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建设。

承包经营、假僧假道影响恶劣

记者:当前,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请问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历史上留下来的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作为一种重要的宗教文化载体,其经济、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应该在保持发挥宗教功能的前提下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一些地方和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比如有的寺庙宫观搞承包、烧高香、乱收费,损害了宗教形象。有的未经批准乱建寺庙宫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竞相修建宗教文化景区;有的把寺庙宫观当作“聚宝盆”、“摇钱树”、“唐僧肉”,通过投资、参股、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采用收取高价门票、引诱烧高香等方式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多指未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原有寺庙、宫观以及其他文化、旅游场所)雇用假僧假道,违规从事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骗取信众和游客钱财;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产时侵害其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现象违反了宗教政策法规,违背宗教界的意愿,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海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领域复杂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在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寺观

记者:针对这些宗教场所管理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有何治理措施?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我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基地、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加强依法管理,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加强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庙宫观“被承包”、烧高香、乱收费等行为。所有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佛教、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等。

对新建寺庙宫观和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从严审批,严格监管,坚决制止乱建寺庙宫观和露天宗教造像行为。应区分企业、个人捐赠与“投资”、“参股”寺庙宫观、露天宗教造像,制止各种形式的“借教敛财”活动。

要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帮助公众识别假僧假道,压缩其活动空间。

国家宗教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名单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参加宗教活动。要积极推动理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要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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