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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的正确决策

为了祖国强盛 · 2018-10-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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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共产党,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

最近,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央政法委规定,简直是大快人心,简直太及时太重要太英明了。希望从今以后,那些敢于滥用警力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再也没有了消失了。

有些地方政府,一遇群体事件,比如工人向资本家讨薪事件上访事件或者医患纠纷等,就随意动用警力,有的甚至对老百姓大打出手,完全把自己放在民众的对立面,完全把自己放在民心的对立面,结果,搞得民怨沸腾,对政府丧失了信心,这不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吗?对于一个政府来说,什么事情最危险,无疑的丧失公信力最危险。要知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应该是几千年以前的古人都明白的道理吧。

中国老百姓是非常善良,也非常讲道理的人民。民众的诉求,没有谁要去胡搅蛮缠,而是摆事实讲道理,依法依规,是合理合法的。对于民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地方政府本来是有责任有义务予以回应并妥善处理的。有一些原本甚至是非常简单明了,也非常能够很好很容易地处置的事情,结果由于官僚主义,高高在上,拒绝沟通等等原因,最后把事情搞大搞复杂了。

一些地方政府处理群体事件的态度,体现的是缺少共产党执政为民,急老百姓所急的执政理念,在他们的眼里,老百姓就是刁民,任何事情都似乎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他们认为是什么样,就应该是什么样。尤其是,对于民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一概采取动用警力打压的态势,如何能够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中央政法委做出这样的规定,也说明,党中央深知地方政府存在滥用警力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也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后果,它极大地消弭了人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制造了人民群众与政府的隔阂与对立情绪,实际上给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留下了巨大的隐患,有的甚至实质上危害了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地方政府滥用警力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到了激起众怒的程度。

地方政府把自己放在人民的对立面,一有事情就动用警力对待民众,如果一旦有事,地方政府还能指望老百姓出手相帮吗?恐怕是指望不上的,不但指望不上,甚至还会激起民变,有些地方出现的在公共汽车上纵火事件之类,不就是与地方政府无视老百姓的诉求,最终激起民变的表现吗?

对于那些滥用警力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领导人,给他们戴上紧箍咒,让他们从此能够以负责任的平和的态度对待老百姓的诉求,对于缓和和化解有些地方紧张的官民矛盾和官民对立,无疑是非常有益的,是一个得民心顺民意的举动。

什么叫共产党,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把老百姓当敌人,与老百姓对着干,还叫什么共产党,还有什么资格叫共产党?为中央政法委的规定点赞。2018-10-16

关联消息

  中央政法委出台硬性规定,打击上访者,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作者:当兵这些事儿    来源:当兵这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8-10-13 10:34:39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除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除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驻京办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抓人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当事人因某一行为在一天内受到训诫后,当场被执行拘留,属于一次双罚。同一事件不能同时进行一次双罚,属于量罚过重,违反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乱用职权、渎职犯罪、违法乱纪、私设公堂、强加罪名、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予以开除公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当兵的这些人和事儿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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