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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欲陷庄重老先生于何地?

双石 · 2009-08-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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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欲陷庄重老先生于何地?  

双石  

   

写罢与庄重老先生商榷一文后,笔者又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等法律文献作了研究,同时也了解到了许多朋友提供的中外有关法律的通例。尔后,不能不为庄老先生捏了一把汗:庄老先生要想成为《敦》文著作权合法拥有者的愿望乃至宣言,并无法理依据的支撑!《炎黄春秋》刊用和编辑《谁》文时极不庄重,很有可能要陷庄老先生于“违法”的尴尬境地——而且该刊自身也有怂踊放纵他人“违法”之嫌。  

如果庄老先生该文只有“澄清历史事实”的意愿,那么不管人们同不同意庄老先生的一家之言,庄老先生的这个“一家之言”是不是站得住脚,人们对庄老先生所述“历史的真实”是不是存有疑问,庄老先生“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这是庄老先生理应享受的合法权利!然而遗憾的是,庄老先生在“澄清历史事实”的同时,也发表了许多毫无来由的议论,甚至还公然发出有“违法抗法”之嫌的“宣言”!比如,庄老先生在文中将至多是一桩“著作权”的民事纠纷,毫无道理地上纲上线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而且还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人身攻击”:“毛主席是世界伟人,比封建皇帝还皇帝”!——这可是既违党章也违宪法的言论哟!而在众多事件经历者当事人直到故去也未能为庄老先生的“合法权益”提供证言的情况下,庄老先生又愤然宣布:“今天,我亲爱的祖国给予我新的力量,我又勇敢起来,敢于直言了。宪法和法律保障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我要出版一个文集,将我写的《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一文收进去。我的自传也要写上这件事。这叫做顺理成章物归其主。”  

笔者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庄老先生前面那个“上纲上线”的“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之嫌,后面那个“顺理成章,物归其主”,更是无根无由毫无法理依据可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所以,既或是庄老先生所言全部属实,也并不意味着他就拥有《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的著作权。作为一篇广播稿或“哀的美敦书”的《敦》文,代表的并不是庄老先生个人的意志,庄老先生个人无法承担也承担不了由该文产生的各种相关责任!这个公共文献,完全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意志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所有的,责任也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承担的,所以这篇广播稿或“哀的美敦书”的作者,只能是“主持”《敦》文创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著作权不可能属于庄老先生——换言之,就是要就《敦》文要发起“著作权诉讼”,那也轮不到庄老先生!  

这个规则是个通例,古今中外概莫如此。试问,既或在如美英等“民主天堂国”,为女皇或总统起草演讲稿者,能成为这个演讲稿的著作权人或署名者么?在当今中国和他国,为总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者,能成为这个《政府工作报告》的著作权人或署名者么?怕是连在注释中“加注说明”的“权利”都没有吧?莫非他们都是被“比封建皇帝还皇帝”者欺负了,压迫了,巧取豪夺了?  

至于庄老先生在该文最后的那个“宣言”,更是弄巧成拙!什么“顺理成章,物归其主”,什么“宪法和法律保障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实在是可叹又可笑,这整个就象一个“违法抗法”的“法盲”在无赖喧嚣:如果庄老先生的《谁》文仅限于澄清史实,那无论怎么经不起置疑,其行为本身也还是说得过去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一旦上升到法律高度提出法律诉求,甚至在没有取得法律定论的情况下就公然宣称要这样要那样,那不是画蛇添足自找麻烦么?!然而很不幸,庄老先生恰恰就多走了这么一步,从“合法”走到了“违法”的边缘!——既或是在“民主天堂国”的国度,庄老先生的这种“公然违法”的诉求及至行为,也是绝无胜算可能吧?而这种公然叫嚣要违法抗法的言论,竟然在声名赫赫且俨然“弘扬民主和与法制”为已任的《炎黄春秋》上白纸黑字地刊出,还在社会上网络上大行其道!敢问《炎》刊总编杜导正先生一句:这样的事情,哪怕是在你们心目中那些“民主天堂国”的媒体上,恐怕也要归为“咄咄怪事”一档吧?  

这里提醒一下公然宣称要将《敦》文编入自己文集的庄老先生一句:老人家一大把岁数了,可千万不要上赶着去当这个“知法犯法”的标杆儿哟!否则,作为已拥有《敦》文著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完全有理由也有权利对老先生你,提起诉论讼的哟!而老先生你,基本上是没有胜诉可能的!——哪怕把这个官司拿到你心中的“民主法制天堂国”去打!  

庄老先生一生坎坷,如今已风烛残年,撰文时被愤懑情绪所左右,这在情理上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炎黄春秋》的编辑们在编辑此文时,难道就没有一丝一毫“为作者着想”,为庄老先生“把把关”的职业意识?你们自己反共反毛反得饥不择食慌不择言闹闹笑话也就罢了,可为什么还要陷庄老先生于这般不仁不义无法无天的境地哩?是不是不与作者商量建议一下或直接使用编辑权力删去文中那些纯属多余的反毛仇毛的话,你们就不舒服,就觉得作品的“政治觉悟”显得不够高?是不是最后那个“违法宣言”不变成白纸黑字印在你们的刊物上,你们就觉得不过瘾,你们的刊物就显得不够新潮?你们还是一个为作者负责、为读者负责、为法律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刊物么?且不论你们的政治取向如何,就以新闻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而言,你们不妨扪心自问:你们够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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