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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先挑衅”“又博同情”就可以成为同情暴力的借口

北部湾的风 · 2015-05-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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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挑衅”“又博同情”就可以成为同情暴力的借口?

  ——四川日报在女司机事件上的舆论导向有问题

  四川日报以《女司机先强势挑衅 又以弱者面目博同情》为题发表文章对女司机被暴打事件评论道:#蜀叔辣评#【原来都有错】随着行车记录仪曝光,原本一边倒谴责男司机的舆论开始逆转。原来是女司机一再挑衅致其被暴打。先以强者的姿态挑衅,被打后又以弱者的面目博同情,对这样的人一定要加以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严惩。当然,对方有错并不意味着打人无过,依法治国一定要就事论事,该惩则惩。

  四川日报作为四川省的党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表如此法盲的文章,其舆论导向有问题。

  对于这件事,网络上已经炒糊了,我就不凑热闹了,我只是举两个例子,说明一点道理而已。

  好像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还没有对法律的重要性那么强调,在一个村子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个流氓恶棍,在村子里欺男霸女,甚至连自己的姐妹和母亲也强奸,丧尽天良。最后其母亲趁他熟睡之机,用铁锤猛砸他的脑袋把他杀死了。事情发生后,全村的乡亲一起上法院为这位为民除害的母亲求情,但是法不容情,最后这位母亲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这个事件的特殊性以及民意。

  还有前几年又一次,一个“飞车贼”,疯狂抢夺骑车女士的包包,造成受害者重伤,一位汽车司机开车追赶并且把那“飞车贼”撞倒致死。最后这位见义勇为的司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成都女司机的开斗气车的视频上传网络甚至上了主流媒体央视以后,网民们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了解,问题是,这能够成为那男子如此在大庭广众之下暴打甚至伤及无辜的劝解者的借口吗?

  不错,女司机的行为应该谴责,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是道德层面和治安管理法层面的事情,发生了殴打事件以后,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男司机由有理者变成无理者,因为你不管有什么样的借口,都不能这样干,干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说可恨,女司机卢某有上面两个例子中的那个连姐妹和母亲也强奸的衣冠禽兽可恨?有那些飞车抢夺财物,造成别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可恨。从感情上说,如果我在旁边看到这种人,说不定我也会用石头砸死他,但是这种想法,想想可以,说出来有消极影响,而作为党报的四川日报发表这种言论,是属于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导向。

  虽然表面上文章也提出“当然,对方有错并不意味着打人无过,依法治国一定要就事论事,该惩则惩。”的说法,貌似客观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颠倒了主次。女司机道德有问题,并且可能涉嫌违反交通法,但是发展到成为殴打事件以后,即使事出有因,男司机的当众殴打女司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哪个轻哪个重一目了然。而此时此刻,四川日报却侧重评论女司机的“先强势挑衅又以弱者面目博同情”,其实是在暗示她该打,只不过打人的男司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已。这种偏激的观点会对现在社会上那种暴力倾向在客观上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也许有人说,文章不是也谴责男司机并且认为应该追究责任了吗?非也。作为党报,具有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的作用。假如文章首先抨击任何的暴力行为,然后再指出这女司机的先强势挑衅又以弱者面目博同情”,社会效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作为四川省的党报,四川日报应该为发表这一篇有法盲嫌疑并且会造成社会消极影响的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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