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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醉翁之意不在徐

北部湾的风 · 2015-05-1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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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人醉翁之意不在徐

——假如对庆安枪案处理不当的几种后果

某些人醉翁之意不在徐,而在于枪,即因为庆安枪案而引起的警察使用枪支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所有对庆安枪案存疑的人和同情徐的遭遇的人都是这种人,但是在他们中,这种人的确存在。

某些人对庆安枪案兴趣特别浓厚,比如“‘死磕派’四人组”的龙头老大谢某益称:“该案注定会载入中国法制史册”就像当年“田标杆”称要把某个案子办成法律“标杆”一样。

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管徐纯合在火车站关门不让别人通过之前发生过什么,不管他是不是访民等等,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李乐斌开枪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的,连法律界大佬贺某方都不否认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谢某益等还千方百计要置李乐斌于死地,是他们特别关心弱势群体吗?是他们与李乐斌个人有仇吗?都不是。作为资深律师,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掌握大量证据并且通过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就能够断言李乐斌“是有罪的,罪孽深重”,这种“好律师”上哪找去?我曾经在几篇文章中指出过,某些人打的是政治官司,目的是一定要要置李乐斌于死地,把警察的手脚重新捆起来,迫使相关部门收回对暴力恐怖行为的高压政策。

我们不妨用“二元组合”的方式庆安枪案的处理及其后果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李乐斌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属于草菅人命,但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第二种情况,李乐斌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属于草菅人命,受到严肃处理,包括满足谢某益等的愿望,置李乐斌于死地。

第三种情况,李乐斌的行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由于其行为客观上尚有可商榷之处,也不进行任何奖励。

第四种情况,李乐斌的行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却由于当局屈服于某些人的压力,把他置于死地,或者给予严厉处罚。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直接的后果是从此警察在使用枪支问题上更加随意,少数公民个体的生命安全极有可能在与警察发生冲突的时候受到威胁。但是从目前掌握的事实看,李乐斌并没有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而其他警察在枪支使用方面也会从这件事中变得比较谨慎。因此,第一种情况的后果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既回答了一部分网民的质疑,也惩罚了恶警,同时教育和警示了其他警察。但是李乐斌并没有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这种可能性出现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也无所谓“后果”。

假如是第三种情况,一切跟以往一样,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仍然是高悬在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和严重犯罪分子头上的达斯摩克利剑,对一切准备胡作非为的人仍然保持着威慑力。但是同时其他警察也从中吸取教训,谨慎使用武器。

假如是第四种情况,警察的手脚重新被捆起来,不敢果断使用武器,让暴力恐怖分子和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重新嚣张起来,社会上的治安形势重新回到20143月之前的情况,大多数人的群体性安全再次受到严重威胁,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同时,拿走了暴力恐怖分子和严重犯罪分子头上的达斯摩克利剑,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就更加容易利用一些突发性事件鼓动一些极端分子大胆作出危害社会的行动,同时有利于他们制造事端,造成社会动乱。

警察中就没有坏人吗?有,就好像律师中也有害群之马一样,比如前段时间曝光的种种情况,警察摔死小孩子,警察在小吃店因为争执开枪打死老板,前些日子的警察扭断周秀云的脖子。警察中也有庸警和“雷警”,比如前些时间出现的在两个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歹徒把劫持的人质杀死的事情,还有某派出所领导的“戴套不算强奸”的雷人语言。还有少数自以为身份特殊,高高在上,对老百姓颐指气使盛气凌人的警察,但是更多的是《今天我休息》中的马天民那样的警察的默默奉献和以及众多警察的流血牺牲。

众所周知,在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就是警察,别说那些常常在生死线上搏斗的刑警了,就算是交通警察的安全现在也受到了不法行为的威胁,据有关资料,从1949101日到2013年,全国公安系统共有8000多名警察牺牲,10多万名民警因公负伤。人民警察以自己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为共和国的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做出了巨大贡献。逢年过节,万家灯火团圆时,往往正是警察在风风雨雨中跋涉,或者正与穷凶极恶的歹徒生死搏斗的时候。

警察有缺点可以批评,做得不对可以督促他们改进,对于真正的的害群之马应该严惩,但是作为一个有起码良知的人。最起码不应该被某些人忽悠,让那些用生命保护广大民众安全的人流血又流泪,这样做就会把自己和大众重新置身于威胁之下。

当然,有人也会说,放过李乐斌,有一天被击毙的就是你。不错,我不怀疑会在其他警察身上出现武器使用不当的问题并且导致民众无辜死亡或者罪不至死而死亡,但是这与被证据证明行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的李乐斌没有因果关系,除非某些人拿出经得起推敲的铁证,实现大逆转。同时,如果你不是和徐纯合那样直接跟警察发生武力冲突就一般不会发生这种事。退一万步说,即使真的由于证据的原因暂时放过个别恶警,也比由于上了某些人的当重新把警察的手脚捆起来的社会效果好。某些人要給李乐斌安罪名的理由,充其量也就是认为他被许纯合的反抗激怒了,通过所谓“自卫挑衅”诱使许纯合使用暴力,以获得开枪的理由。我佩服某些人丰富的想象能力,并且希望他们拿出证据来,否则都是天方夜谭。

同时,对于民众来说,对警察的使用武器限制宽一点还是严一点,有一个代价选择的问题。就像美国人在受到恐怖威胁以后接受美国政府对民众进行监控的政策一样。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出让某种权利的一部分,以获得重要的权利得到保障。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说,就是除非真的证据确凿证明是恶警行凶并且成为习惯性行为,或者警察在与某些民众在冲突时违规使用武器已经多次出现,否则原来的规定不应该按照一小撮人的意图改变,因为某些人醉翁之意不在徐,而在于武器使用。如果重新捆起了警察的手脚,个别平时牛惯了的人在与警察发生冲突的时候的确不会有任何危险了,但是大多数人的安全状况就很可能回到20143月之前的状况;而如果不受某些人的干扰,就事论事,并且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但是进一步更加完善枪支使用管理,并且让非致命性警械的使用更加普遍,这么一来,虽然没有人能够保证不会再出现与警察动武被击毙的情况,但是如果你平时不是那种牛惯了和逮谁都敢于跟人家干一架的人,一般不会有危险。在治安形势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只能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在两者之间做出代价选择,起码在目前仍然是这样。

对证据确凿是草菅人命的恶警当然要严惩,但是如果上一小撮人的当,让和平年代民众的保护神警察流血又流泪,那么将有更多的民众流血!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当然对此不会在乎,但是这却是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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