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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烈士英模是否也要依法办事?

宋公明 · 2015-05-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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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卫烈士英模是否也要依法办事?

  宋公明

  我们所说的烈士英模,当然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烈士和英雄模范。各个国家都有烈士和英模,但是由于国情不同,烈士和英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例如日本,他们把二战中的战犯供在靖国神社,这是日本的价值观和英雄观,当然是反动的价值观和英雄观,世界正义的国家和人民都是反对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烈士和英雄模范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依法产生的。《烈士褒奖条例》中关于烈士评定的标准和程序有严格具体的规定。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的产生,也都是有法定标准和程序的。所以烈士英模的产生是国家行为,烈士是国家的烈士。什么样的人可以评为烈士英模,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家,因此对烈士英模的褒奖和保护,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烈士英模的褒奖和保护是严肃而神圣的事情。解放后,国家在百废待举的困难情况下,仍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在长期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进行了认定,向其亲属颁发了烈士证书,进行优待抚衅。这些烈士中也包括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军将士。

  对烈士的褒奖是国家行为,具体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烈士褒奖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当然,工作既然是由具本部门和具体人做的,也就难免会有疏漏和失误。所以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也欢迎得到群众的批评监督建议。如果认为对烈士的评定工作有遗漏或不当之处,完全可以也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这也是捍卫烈士的具体行动。但是这种批评建议应当是善意的,而且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表达,而不能不负责任地随意乱说,更不能跟着别有用心的人胡说。

  既然对烈士的褒奖是国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那么就必然会受到敌对势力的干扰和破坏。解放军报近日发表了题为“捍卫我们的英雄”的文章,指出“敌对势力对我国搞“颜色革命”的惯用手法,就是拿我们的英雄开刀,恶搞我们的英雄”。

  刘胡兰,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雷锋,等等,这些都是国家认定的烈士,你有怀疑,可以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由国家民政部依法定程序序处理。如果拿着从国外引进的脚本和编制的说词来造谣污蔑,甚至攻击漫骂,那就是对国家的对抗和反叛了,这关系到国家的利益所在,人民的得益所在,国家是决不应当也决不可能听之任之的。解放军报发表了文章,是表明了态度,而针对这种敌对行为,也决不应当也决不可能仅仅说说而已。

  据说,有的烈士亲属已向法院起诉,以捍卫烈士的英名。然而通过民事诉讼只能解决民事纠纷,何况法院如何判决也未可知。不过无论法院怎样判决,民事诉讼终究不能解决对国家烈士的保护,也不能解决对国家利益对国家尊严的捍卫问题。因为这不仅仅是个人的家事。在这方面,国家主管部门民政部等应当负起责任来,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相关个人的责任。如果民政部等部门渎职不作为,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可以向人大提起弹劾。

  2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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