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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管物权取得的合法性就不完整

刘金华 · 2007-01-1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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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不管物权取得的合法性就不完整

                                    吾将上下而求索

    直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不公布物权法新草案,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议政权利,至今我们还是不可能对物权法草案本身发表意见,只可能从官方透露的信息来进行评论。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法律,不可不对此置疑。
    我在前面发表的《物权法草案立法根据的谬误及要害》中指出物权法根据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是个谬误;而应该以宪法关于保护所有权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条文作为根据,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具体化。指出这个严重的根本错误的不只是我,早有一千多人联名上书,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表决决定了将物权法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发布的信息来看,仍然要违宪坚持所谓“平等保护的原则”;坚持拒绝以宪法关于保护所有权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条文作为根据;坚持拒绝明确要保护的私有财产的物权合法性。
    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讨论了十多年人民群众还是通不过?因为有好多万亿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流失”了,而与此同时一些人暴富了,很短的时间就成了亿万富豪,法纪机关又不断揭露出违法暴富案件,真是层出不穷,因此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必须首先确定财产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保护。应该说,人民群众的这个意见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的,但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不能采纳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说:“有一些同志在讨论当中认为对私有财产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认为有一些人的财富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应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其实这个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讲得很清楚,法律草案中有3条对私人财产进行界定,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收入、合法财产。从法律条文来讲,草案并没有对不合法的收入予以保护提供任何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说:“一般来讲,制定各种法律保护财产时,前提就要求财产合法。法律是不保护非法财产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在谈到物的所有权时,在法律上一定是讲其合法状态,只要谈“权”,法律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指合法状态,而不是指非法状态。徐显明说:“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就是要解决处于合法状态中的物的占有、物的流通、物的使用和物的排他问题。”“对非法取得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侵权法、刑法等来解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说:“所谓‘平等保护就是赦免原罪’的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就是物权必须是合法取得,才能够受到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要追究责任。”

    这些人有的是物权法的起草者,著名的法学专家,他们认为财产合法是法律上“权”的前提要求,物权法要保护的只能是合法状态中的物权,物权必须是合法取得,才能够受到保护。但是,他们共同漏掉了一个问题,就是物权取得的合法性由什么法确定?现在有这样的法吗?这不正是物权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吗?
    大多数人大常委不是法律专家,他们漏掉了这个问题是可以原谅的,他们太相信专家学者了,而专家学者却欺骗了他们,——不可能专家学者十多年都没有想到这个问题。还是毛泽东说的对:“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人民群众虽然没有法学知识,但是人民最懂得天理人情这个最根本的自然法,晓得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被国家保护,因此首先要立确定财产取得合法性的法。所以,毛泽东一再教育干部:“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这些年很多人把毛泽东的教导忘记了,忘记了刚刚发生不久的关于“三座大山”和“反思改革”问题上的争论是群众正确还是精英正确,还是迷信专家,不相信群众。
    法学专家的法学知识来自书本,来自于统治阶级的成文法,来自国外,是死的,压抑的,多有水土不服;而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来自生活,自己的,活的,真正平等的,大家习惯的生活。改革前,法律并不多,主要是改革旧制度,而对于人民群众已经习惯的正常行为法则,则仍然尊重,所以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都知道,绝大多数人都能执行。现在呢,听说法规数上万,但是人民大众晓得几部?如果没有本本,就是吃法律饭的专家,能记得多少?这些法规常常互相打架,给出得起钱请律师、贿法官的人利用,而人民群众常常是有理合法也要输官司。这种翻译外国法律的立法途径要改,应该按照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人民的生活方式立法。
    就讨论的物权法来说个真实的事情。这类事实很多,所以我只谈情节,不具体点名。政府要把一个价值千万的企业,以百万的价卖给这个企业的管理者,该企业的职工不答应,发生对抗,最后政府派出军警镇压,抓了一部分人,还打死了一个工人。按照天理人情,该企业的职工完全在维护宪法,而当地政府和该企业管理者是违反宪法的。但是,这件案子反映到中央好几年了,仍然没有解决。
    再强调指出:“这类事实很多”,人民为了保护国家具体的财产的斗争一直有没有停止过,但是都被政府压下去了,眼睁睁看着成千万上亿的、由几千万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亿万劳动者几十年辛勤劳动积攒起来的国有资产被官商勾结化成了私人财产,而创造这些财富的劳动者却被迫“下岗”;二十多年来,人民群众不断的要求党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党和国家近年来也采取了一些行动,但都是被动的、个别的补救性行动,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现在,在这么多万亿的国有财产下落不明,许多富豪的财产又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人大不应人民要求,首先赶快想法保护、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却不顾人民反对,抢着要急急忙忙要制定一个“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人大常委会不公布物权法新草案,我不可能知道这部法规定如何对待上述事情中那些用百万买下千万国家财产的物权。但是,我认为,物权法必须首先确定这个物权取得的合法,才能予以保护;物权法如果只规定物权的保护,而不规定物权取得的合法,这种物权法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是无用的。因为,不规定如何取得某物合法,那么就是允许对此物的非法占有,也就不可能实际保护此物原主的物权。
    毛主席说:“经验告诉我们,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命令主义、尾巴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骄傲再机大的工作态度等项弊病着之所以一定不好,一定要不得,如果什么人有了这类弊病一定应要改正,就是因为他们脱离群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委员常委们,吴邦国委员长,你们都是代表人民的,千万不要脱离人民群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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