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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取消了公共财产的国家保护

刘金华 · 2007-02-02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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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取消了公共财产的国家保护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原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里没有,是新加进去的,象是一个进步,但是,这对应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却是严重修改。“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已经不是神圣不可侵犯,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保护现在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里没有规定要保护,国家也不能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直接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被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之后,表面上看是细了,实际上是漏掉了更多的手段;其实,哄抢、私分、截留,都可以包括在侵占里,加上去,反倒成了画蛇添足。
    这决不是钻字眼,而是法律用词必须严谨,还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中国人大网》请了一位法学博士王轶作讲解说:“严格来讲‘神圣’是宗教中的用语”,他很清楚地讲了,“在以往的民事立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中,在涉及到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时候,应该说并没完全遵循民法基础原则中的“平等原则”。为什么这么讲?因为民法通则强调国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尽管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和不可侵犯的表述在法律的实际使用的没太大实质差别,但给人的感觉还是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一样。而这次的《物权法》草案就强调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保护。”
    一位法学博士说出这样的话,很令人惊讶。
    首先,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一样肯定不是“感觉”的现象,而是实实在在事情。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怎么能是一样?如果一样,何须分“国有”和“私有”?“私有财产”,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分得清清楚楚;而“国有财产”则既有你的份,又有我的份,但你和我,以及任何人都本能据为己有。现在有一些讨好民众的话,象“民主”啦,“自由”啦,“平等”啦,听起来都是很美妙的,但是实际呢?如果说党独裁,那高唱“民主”、“自由”、“平等”的人儿,就该民主、自由、平等待人?但请看看王利明如何对待巩献田,张维迎等人如何对待反思改革。
    关于宪法中的“神圣”是不是宗教用语?“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受侵犯”在法律的实际使用中决不是没有太大实质差别?为了弄清问题,我这个工人不得不班门弄斧,在法学家面前讲一讲宪法。
    请注意读宪法第十二条全文:“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再注意读宪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请把这两条比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与不可侵犯的表述在法律的实际使用的实质差别就十分清楚地表述出来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之“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一旦受到侵犯,按宪法直接就由“国家保护”,而不再需要其他法律来规定要不要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还在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谓“任何组织”?就是包括政府这样的组织,所谓“任何手段”?就是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种种手段。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不受侵犯”,则必须要有前提条件,即被保护的私有财产本身必须是合法的;而国家对私有财产个保护,也要“依照法律规定”;而且,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只是给予补偿。
    现在,根据宪法条文作了上述分析之后,我认为可以有权说,看来一些法学家不是乱说骗人,就是法学知识太成问题;而且,他们侮辱了宪法起草者和审议通过这部宪法的人大和人大代表,竟说他们把“宗教用语”奉为我国家根本大法。
    所以,“对国家、集体和所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违反宪法的,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指导下制定的物权法,混淆了公共财产和所有财产的不同的法律地位。
    所以——这个问题要特别指出,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政府,如果搞出个什么政策、规定、决定等等,使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受到侵占或者破坏,都绝对禁止,一定要追究责任。无数的案例证明,宪法的“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非常正确,非常重要,而王利明等人起草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类规定,很不妥当,欠周全,有损宪法。
    我不知道是谁给人大代表讲解物权法草案,如果是王利明、王轶这类的人,那只能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误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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