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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化公为私的法律暗道

刘金华 · 2007-02-0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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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化公为私的法律暗道 

    我曾说物权法草案逻辑混乱,没有章法,但是,在混乱中隐藏着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有章有法。整个物权法草案的内在的基本矛盾是“平等保护”原则与“善意取得”原则的对立统一;通过这种对立统一,构筑了一条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偷换为私有财产的法律暗道。

    要是物权法真正对国家、具体和私人的财产起到保护作用,就要否定所谓“善意取得”原则和修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

    把物权法草案中的“善意取得”条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联系起来,那就是,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时,国家、集体只能追究出售者、转让者的责任,而受让人则按照物权法的“即时取得”或“善意取得”规定,已经合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如果请求返还原物时就需要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关于“善意取得”,网上评论很多,概言之,就是“黑钱洗白”,事实如此,无须多说。我提的问题是,为什么起草物权法要按“善意取得”原则?据说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按此原则立法,以避免为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开方便之门。资本主义国家都尚且不用的东西,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一定要奉为立法原则,而且条款还很多?“哇,太够重量级了”的法学博士王轶讲了这个问题。

    《中国人大网》载:当主持人提出“《物权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会不会鼓励销赃行为?”时,法学博士王轶讲道:“如果用一个稍微理论点的话来讲,目前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保护制度从某种程度是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限制。《物权法》上,所有权人是民事主体很重要的权利,一般不进行限制。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可以限制所有权,它能够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交易安全是什么意思,交易安全的背后是什么,背后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这个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我们平时老爱说的一句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实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我们处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我们用通俗的话讲,目的是为了让各种类型的市场交易关系能够顺畅的进行。”

    和难懂“善意取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善意保护制度从某种程度是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限制”讲的就清楚,就是,“善意取得”是“限制”而不是保护所有权和所有权人的权益。那么,“善意取得”原则、制度干什么用呢?法学博士王轶讲“它能够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目的是为了让各种类型的市场交易关系能够顺畅的进行”。

    “为什么这么讲?”法学博士王轶解释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今天的市场交易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在市场主体,在信息不充分的背景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比如你要卖给我一块手表,但你究竟是不是这块手表的所有权人,我信息是不充分的,我没有办法通过付出巨额的交易成本去调查你究竟是不是手表的所有权人,作为我和你进行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你现在占有这块手表,我只能推定你是手表的所有权人,然后和你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这样的一种信赖,市场交易的基础就会丧失。我们到商场购物的时候,首先必须要问,商场中出售的商品哪一件不是赃物,然后才敢去买,不然交易关系没法进行。  如果交易关系是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市场交易肯定是不顺畅的。而有了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就可以不用担心这样的问题,不用担心卖给你的物品究竟是不是借别人的,还是别人租给他的。如果是一个动产,现在占有这个动产,你可以推定是动产的权利人。也就是基于现在你拥有的信息去进入市场交易,你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市场交易就会变得比较顺畅。这是《物权法》为什么要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从谋划程度来讲,构成市场交易可以顺畅进行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有没有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学博士王轶讲:“应该说从《物权法》草案111条的规定来看,我们是认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该说认可的理由跟动产善意取得的理由是一样的。因为当你按照登记册上登记的权利状态,跟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时候,怎么能够通过支付天文数字的调查成本去发现登记的权利人其实并不是这个不动产真正的权利人呢,很难做到。如果都要做这样的一个调查,我们说同样没有顺畅的交易关系。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从这点来讲,《物权法》认可了善意取得制度。”

    按照我的学风,把法学博士王轶关于“善意取得”讲解的话全引完了,这样就不用我说,大家可以全面准确的理解起草《物权法》者阐明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点”,它的实际意思:“善意取得”原则一方面限制原始所有权,使它不能得到完全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物权的传来取得实行绝对保护,即只要取得、占有了物,不管这物的来路是否清楚,原始取得者是否知道和愿意,传来取得此物者对此物的物权都要受到保护,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都已丧失,要再获得,那必须要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起草者高举的“物权法的核心是平等保护原则”这个盾,已经被他们自己搞的另外一个“善意取得”原则这根矛戳穿了。然而结合现在的中国改革实际来看,提交给全国人大会议的物权法草案的这种矛盾,不是逻辑上的矛盾,而是它本身所固有的本质。这个本质是,首先通过“平等保护”,解除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国家保护”这个宪法规定,从而可以被任何人通过“善意取得”原则“依法”夺取。
   
    化公为私的法律暗道。这就是这部物权法草案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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