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七个为什么”
(读《六个为什么》一书有感。为纪念建党88周年、建国60周年而作)
中共辽宁丹东市委党校 教传福
一、为什么说公有制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主体缺位”,或是什么“空有制”等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科学定义”,应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和客观本质存在的一种最经典、最完整的表述。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呢?我们给它所下的“科学定义”,可以完整的表述如下:
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一定社会化(即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基础上,由“意识已经成熟”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通过对资产阶级的暴力剥夺和掌握国家政权后其它形式的改造而建立的,广大劳动者“群体”对社会基本生产资料的一种“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统一”。
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就必须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个“科学定义”,进行全面、认真、具体和深刻地理解。
2.真理是客观的。认识上的不清楚、不到位、不正确,并不等于公有制本身在客观上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主体缺位”,或是什么“产权虚置”、“空有制”及“无人所有”等。
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个“群体”,而不是“一个一个私的个人”,也并不等于它是“产权不明晰”。一些人之所以能得出上述种种错误认识和不正确的结论,原因就在于他们都是戴着“旧的私有制的眼镜”, 用“旧的私有制的产权观和价值判断标准”,来看待和评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
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个“群体”,而不是“一个一个私的个人”,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以往一切私有制的一个最主要的根本之点。正是这一点,才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有如下两大特点:一、它是劳动者个人与国家组织(国家法人)与企业组织(企业法人)的“共有产权”和“共同产权”。并且,这种“共有产权”和“共同产权”,又是具体地存在于每一个公有企业的实体之中的。二、它是劳动者个人“人人平等的产权”和“人人的产权平等”。这种“人人平等的产权”和“人人的产权平等”,是不可让渡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维护了“人人平等的产权”和“人人的产权平等”,也就维护了公有制的“公共产权”、“共有产权”和“共同产权”。反之亦然。
5.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代表”(国家、集体),并不能够完全地等同于或取代于其“所有者主体”(国家中的全体人民和集体中的全体劳动群众);同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营者主体代表”(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及其管理层),也更不能够完全地等同于或取代于其“经营者主体”(企业中的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上述这几者相互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正确认识或“清晰地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点”和“产权实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环。
二、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在本质上已不再是“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继续分离,而是“两权”的一种“历史性回归”和“统一”?
1.“两权分离”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说它是私有制长期发展的一种必然产物?
①在原始公有制和奴隶主所有制下,都没有“两权分离”。
②“两权分离”是封建地主垄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的一种必然产物,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和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
③“两权分离”既具有历史必然性,又具有历史暂时性。
为了有利于对上面这三个问题的说明,这里我可以引证作者于1993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拙作《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管理经济责任制》一书中的一部分阐述,以增进读者对这三个问题的比较全面的理解:
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两权分离”的理论论述
——关于“两权分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并没有这么直接地概括过。即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他们都没有这样直接地概括过,都没有直接地使用过“两权分离”这个“词”。但是,关于“两权分离”的基本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著作中,却有过许多论述。这些论述,主要的都是针对着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两权分离”而讲的。只要我们对“历史”和马克思主义关于这方面的“经典论述”都 做些详尽的考察,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所谓的“两权分离”,应该说,它在本质上乃是“私有制长期发展的产物”。因而,它在本质上并不适合于“套用”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论述中,所谓的“两权分离”,是包含着这样的“两层含义”的:即它首先确指的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同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或劳动的主观条件)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分离。并阐明这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赖以产生和存在基础。另一层意思才是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权同生产资料(资本)在实际上的被运用的分离。即“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的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① 这也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后者的分离,乃是在前者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极度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结果(这里是指就“两权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的普遍形式、普遍现象而言的,而不是就它的个别形式——如最初的“生息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形式而言的)。关于如上这两种意义上的分离是如何在历史上产生,如何在历史上发展,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等,马克思都有过非常详尽的论述。马克思指出:“这种分离(这里首先指的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分离,引者注)只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中才得到完全的发展。”“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因为]“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附属物。”② ——在马克思的经典论述中,“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被他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和起点”。③ ——例如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及资本的原始积累的特点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了发展。”“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上,对正在形成的资本家阶级起过推动作用的一切变革,都是历史上划时代的事情;但是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货币和商品,正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样,开始并不是资本。它们需要转化为资本。但是这种转化本身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这些情况归结起来就是:两种极不相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须相对地独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购买别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劳动的出卖者。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他们本身既不像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像自耕农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的,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商品市场的这种两极分化,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资本主义生产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不断以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因此,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 ④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不仅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相分离为基础,而且它的发展还进一步地导致资本的所有与资本在实际上的被运用的分化——即导致“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不仅马克思有着精辟的论述(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2-494页),而且列宁对此也同样有其深刻的论述。
——如列宁在他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就指出:“资本主义的一般特性,就是资本的占有同资本在生产中的运用相分离,货币资本同工业资本或生产资本相分离,全靠货币资本为生的食利者同企业家和其他一切直接参与运用资本的人相分离。帝国主义或金融资本的统治,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这时候,这种分离达到了极大的程度。”⑤ 这里已无需再多加解释,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自己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这些论述中领悟到,他们所讲的那种“两权分离”,其“本来的含义”则“确指的是什么”,是针对着什么样的生产方式的特征而讲的了。
也就是说,“历史 的史实”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都充分地证明了,“所有”与“占有”,“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在历史上是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丧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历史前提的。正是先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而后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职能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的分化,大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的分化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才进一步地有了“所有”与“经营”的普遍的“分离”。正是因为社会上有一小部分人“所有着”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或资本,才必然地要导致这部分人“远离和退出生产与经营的过程”,而把生产和经营的职能活动转移给他人。资本主义社会的职能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的分离,大土地所有者同土地经营资本家的分离,就是这种分离的最好例证。他们自己成为“退出和远离生产与经营过程”的单纯的食利者阶层,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上的一个“多余的阶级”。所以,我们要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两权分离”的论述,是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分析和阶级分析而盲目地加以引证的。
关于“两权分离”,在马克思和列宁那里,既有确指“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含义,也又有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样“两层含义”的。而且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关于“两权分离”的意义及进一步的发展趋势问题,马克思也有极为精辟和极为深刻的论述。在马克思那里,他又是一贯地把它称之为“西斯蒙第为之痛哭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再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看作是“向新社会过渡”的“过渡点”和“过渡形式”。
(以上引证摘自《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管理经济责任制》一书的第33—37页。① 《马恩全集》第25卷、第49页。② 《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8页。③ 《马恩全集》第23卷、第626页。④ 《马恩全集》第23卷,第783、784、782页,着重号为引者加。④ 《列宁选集》第2卷,第780页。⑤ 《马恩全集》第48卷,第21页。)
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在本质上已不再是“两权”的“继续分离”,而是“两权”的一种“历史性回归”和“统一”?
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从本质上消灭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和对立,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向劳动者的“历史性回归”。
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既是所有者(对公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又是经营者(对公有企业有权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共同经营),又是直接生产者,人人都是集所有者与经营者和直接生产者的“三重身份于一身”了。
③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不仅是劳动的行使者、实现者,而且也是公有制下所有权的行使者、实现者(劳动者当家作主)和经营权的行使者、实现者(劳动者民主管理)。——只是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和实现,都必须得“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行使和实现而已。
3.如何正确地看待现阶段我国社会依然大量存在的“两权分离”的具体现象(即社会的广义的“两权分离”)?
——这个问题不仅可以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来解释,而且也更可以用商品货币发展史的理论来解释。恕不在此赘述。
三、为什么说“股份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只有“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什么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① ——“不同的所有制”、“不同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具体形式”与“不同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这些都决不是等同的概念,决不能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搞混淆了。
——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在某种所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并从而实现生产、经营和分配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那种“特殊的经济结合方式与方法”。因而它也是该所有制下劳动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马恩全集》第24卷第44页)中有这样一段话:“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我个人认为马克思的这段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究竟什么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提供了一种最经典的思考。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不同社会所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那种“特殊方式或方法”。—这种不同的“特殊方式或方法”,则又把社会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2、不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其特殊性”。它们实现着不同所有制的不同本质要求。但作为任何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劳动的实现形式”,它们也“又有其共性”。即它们都必须具备下列几种相同的功能:
⑴实现该种所有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经济关系结合);
⑵实现该种所有制的一系列本质要求;
⑶实现生产与经营;
⑷实现分配;
⑸实现该种所有制下的“两种再生产”——即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及其“再循环”和“再发展”。
3.人类社会几种不同社会形态所有制“实现形式”简述:
①原始公有制(简单的自然结合制)
②奴隶主私有制(直接监督制)
③封建地主私有制(租佃、租赁制)
④资本主义私有制(雇佣制)
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责任制)
4.为什么说股份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①股份制并不能直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它只是实现了“资本与资本的联合”。
②它不能反映公有制的任何一个本质要求,而且在许多方面都是与公有制的本质要求相悖!因为它奉行的依然是“资本权力原则”,而并非是“劳动权力原则”。
③它不能实现公有制下劳动者的“产权平等”和“人格平等”。
④它不能实现公有制下职工的平等当家作主和真正的民主管理。它实行的是资产权决定管理权。
⑤股份制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它实行的按资分配。
⑥股份制更不能实现公有制下“两种再生产的统一”及其“再循环”和“再发展”。
由上可知,我们又从哪一点上可以得出股份制而能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呢?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们否定了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等于全面地否定了股份制在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上的巨大历史作用!……也更不是要反对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而不应该大力地发展股份制。
5.为什么说只有“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独有和所特有的“实现形式”?
①什么是 “经济责任制”或“责任劳动制”?
所谓经济责任制或责任劳动制,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规定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下,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任务,才能取得一定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并以此为基点,对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对欠额完成任务者罚的一种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有效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的最有效的、最佳的、而且也是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独有、所特有、所必有的一种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结合的结合制度,或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②“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之所以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首先是它能最有效地实现公有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实现公有生产资料或资产的最有效运营。
③“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不仅能全面地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而且也能全面地反映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化大生产的自然规律的要求和技术要求。
④“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能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真正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
⑤“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能更好地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能真正体现或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⑥“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不仅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两种再生产”的“统一”,而且也能更好地实现“二者统一”的“再循环”和“再发展”。
⑦马克思讲过:“资本发展到哪里,雇佣劳动就发展到哪里。”同理,公有制发展到哪里,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也就发展到哪里!
由上可知,到底是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是经济责任制,即责任劳动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难道这还不更为清楚吗?
6.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化”(即“经济责任制”的“科学化、具体化、明确化、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极重要的特征,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三步”!
①夺取全国政权,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②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二步”!
③实现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化”,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三步”!
④健全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四步”!
⑤全面贯彻落实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万里长征的第五步”!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88周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回顾我们党和国家所走过的这“万里长征的五大步”,不能不让我们倍加感慨和自豪。它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加清醒,更加成熟!也标志着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未来,将更加充满着无限的希望!
四、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而讲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是错误的?
1.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特性的论述,看“不相容论”的缺乏理论根据。
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133页文下注)在《资本论》的第三卷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指出:“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和小市民的生产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作为商品的性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详见《马恩全集》第25卷第363页)从马克思的研究和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生产和流通并不选择所有制。
另外,从马克思关于“社会不同分工的存在”和“产品的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乃是商品存在和交换存在的必然结论来看,也得不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 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制下,也依然存在着生产的不同的社会分工。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国有制下,也同样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产品生产的不同‘责任所有权’(关于这个理论问题的“新提法”的客观真理性,笔者将另有专文对此作以专门的阐述)的问题和不同企业“不同的责任劳动产品”生产的“价值成本核算”问题。这些原本就是一些客观的事实存在。至于我们过去、现在或将来……对它们有无正确的认识,这只是一个“主观认识”和“主观认识的过程”问题,并不影响客观事物的本质存在,怎么可以说公有制、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呢?
2.“不相容论”同邓小平理论、党中央的声音不符。邓小平理论,党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从未提出过公有制、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讲的都是:这正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和“伟大的创新与发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无需再多问几个“为什么”了。“不相容论者”究竟只是一个“认识问题”,还是这其中也有个“政治立场”的问题,可能也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对象具体地做些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思考。
3.“不相容论”更同历史和现实的客观事实不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4.公有制经济、国有制经济也必须“转变观念”,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并不等于公有制、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转变观念”并不等于也必须得同时“转变、改变所有制”。
5.仅从“理论民主”、“学术民主”的角度讲,所谓“天然不相容论”和“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论”,也应该被理智地指出,这种认识是根本不正确的,是必须认真地给予批评的。如若在实践上坚持他们的“理论”,则必然会对建立和完善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一度错误的实践,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充分证明。
五、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实现了“两个历史性否定“,是全社会全人类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是对“所有权垄断”和“经营权垄断”的“两个历史性否定”。
2.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共同占有权、共同经营权、共同支配权、共同使用权、共同受益权及共同处分权,是劳动者共同富裕的产权基础和制度基础。
3.不消灭个人对“所有权的垄断”与“经营权的垄断”这两个人类两极分化的制度基础(产权基础),人类就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
六、为什么说只有公有制才是“人权平等”、“人格平等”的客观基础,并非是“天赋人权”,而是“地赋人权”?
1.没有真正的“产权平等”就没有真正的“人权平等”和“人格平等”。
2.资产阶级思想家最早提出的“天赋人权论” 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它在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下,却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3.只有高扬无产阶级的“地赋人权论”的旗帜,才是真正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平等”和“人格平等”的根本。
——即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的这个“地”的“地赋人权”,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对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永远是“悬在空中”,永远也实现不了的“空中楼阁”!
七、为什么说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所独有或所特有的“新的特殊的排他性”,才是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
1.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着区别于以往一切私有制的不同的、自己所独有、所特有的“特殊排他性”。
——即它是“排斥任何个人的私有和独占”!
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权是“排他性”与“容他性”的“对立统一”或“辩证统一”。
3.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的“特殊排他性”,才更有利于坚持“公有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而也会更加有利于坚定不移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会更加有利于在全党和全社会中大力地弘扬“立党为公”、“公心为上”、“一心为公”的新思想和新风尚。(——马克思主义就是“为公的科学”……)
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所独有的“容他性”,将会更加有利于充分地发扬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和劳动人民的真正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地赋人权”的一种内在的制度要求和本质要求。
5.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公有产权的一系列特性,在本质上要求一切公有企业的领导人(管理者)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必须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能够最终消灭一切人类的“阶级特权”、“阶级差别”和人类的“贪污腐败”的一个最根本的经济基础、产权基础和制度基础。
最后,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从根本上正确地认识了上述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七个为什么”,并不应该妨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正确地把握好其中的“度”。凡事皆有度,失度必失误!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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