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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正确解决“原罪”问题

budding · 2006-12-27 · 来源:原创
中国暴富阶层原罪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正确解决“原罪”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暴富阶层的“原罪”逐渐成为一个问题,各种群体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难以达成统一。在伟大领袖毛主席诞辰113周年的日子里,我认为用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的思维方式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可以让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达成一致的意见的。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首先承认客观事实,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在“原罪”问题上的第一客观事实,是到底有无“原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暴富阶层,这是客观事实。不过,不能因为暴富了就认定有罪。

什么是罪呢?就是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这就是说,罪起码有两个特征:其一对行为者以外的主体有利益损害;其二,此行为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当然,这种“罪”还是加引号的罪,不是刑法上说的罪,因为刑法上说的“罪”还有一个特征,即依刑法要给以刑事处分。

历史地看,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的,1979年的刑法、19821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都是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制定的,这些法律是改革者自己投票赞同的,是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也是符合西方法治理念的。我的意思是,在这些法律制定出来后到被修改以前,其条文对全中国的各式群体都是有约束力的,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如果违反了当时的这些法律条文,就应该认定为是构成“罪”的第二个(违反当时法律)特征已经具备,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只要看一看这个行为在当时是否损害了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如果上述两个特征都成立了,我们就应该认定它为原罪,如果只成立其中一个,就不认为有原罪。

本着这个标准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富人的致富过程都没有原罪。大多数的人都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行为的,即使有一些违反当时法律条文的现象,但他们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比如1979年刑法中有个“投机倒把罪”,而很多合情合理的生意行为如果严格地说都是当时投机倒把罪的打击对象,但是这些合理的生意行为多数对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反而活跃了市场,方面了人民生活,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都有利,这就不能被认定为是有原罪。但是当时出现的“官倒”、“商倒”等,由于其对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有损害,就是明显的原罪。

据此估计,暴富者中没有原罪的是95%,真正有原罪的也就是5%左右,是毛主席说的“十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区别。这是问题的第一步:用毛泽东思想作武器,正确区分原罪与非原罪。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左,否则就会混淆是非,让了那些有原罪的人的当。那些真正有原罪的人就是想把水搅浊,让人民分不清谁有原罪谁没有原罪。如果所有的富人都被列入打击对象,那就无从打击起,真正有原罪的那些人就高兴了,他们的原罪就被“赦免”了。

毛泽东思想的另一个精髓是辩证思维。也就是用发展的眼光看看问题,客观地认识问题,但要辩证地,也就是灵活地处理问题。对依上面的标准被认定为有原罪的暴富者不能普遍地赦免,但也不是一定要全部给以处罚。赦免也是可以的,事实上毛泽东就对很多历史犯罪给予过赦免,但我们的赦免是有条件的,而且是“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有罪就是有罪,这是历史结论,不能更改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末代皇帝溥仪和人民解放战争中的战犯,新中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事实上,这些人后来大多成了有利于人民的人,为新中国的建设和人民的利益而出过力。本着这种方式,目前对于暴富人群5%左右的有原罪的人,我们一是要认定他们的罪,有罪就是有罪,不能含糊;但如果他们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并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事,不再从事违法活动,并逐步把行为方向转向人民群众一边,那么人民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减免对他们的原罪的处罚。

原罪的人在目前最起码要做到如下几点:一、不向国外转移非法得来的财富;二不当买办,不充当帝国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上侵略中国的帮凶走走卒;三不与腐败官僚勾结或主动腐蚀党和政府官员;四要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逐步减轻对劳动群众的剥削。

目前,甚至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决不能一概地打击富人,不“仇富”和打击致富行为,但对于原罪要做适当的处理。只有这样,中国社会才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致富秩序。和谐社会建设允许和鼓励富裕阶层参与,而且他们应该尽更大的力量,但应该明白,富人不能因为他们有钱办厂搞剥削就认定自己有功。和谐社会的规则是“剥削有理,劳动光荣”。允许富人办厂剥削劳动力而致富,但他们要有节制,要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要承认劳动光荣。另一方面,决不能说成“剥削有功”。剥削是有罪的,但一定条件下存在是合理的,这就是共产党人一方面要以消灭剥削为目标,另一方面又领导劳动人民容忍一定条件下的一定限度的剥削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我们承认“剥削有功”那么,我们搞革命,消灭剥削就是有罪了。这无论如何都是十分荒唐的逻辑,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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