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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物权法,共产党的党章要不要修改?

林怡言 · 2007-01-2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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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7日

看了这个标题,有人会问,物权法同党章有什么关系?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同时又是法制国家。因此,法律和党章都是事关国家命运、人民前途的重要文件。任何新法律的制定应该慎之又慎,即不应同其它法律相冲突,也不应同党章相抵触。新法律不能同党章相抵触,这是由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而在我国,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新法律就不能同党章相抵触,这是十分重要的原则。可惜这样的重要原则,却被熟悉古西□、精通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某些精英们忽略了。

在一个法制国家,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共产党员也不能例外。大家知道,在民营企业主中,党员的比例是比较大的。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虽然不是民营企业主,但他们同民营企业主有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如持有民营企业股份,接受民营企业财物,利用权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等等。实际上,他们已经不同程度地成为民营企业主阶层的一员。由于物权法、党章之间有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两者条款中有明显的逻辑矛盾,要这些党员即依法办事、同时又按党章办事成为十分困难的事。

例如,党章规定,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章还规定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而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显然,物权法不仅授予“所有权人”利用“不动产或者动产”收益的权力,也就是说给了所有权人剥削他人的合法权力,而且还规定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在内的“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显然,这些条款同党章的规定相互抵触、相互矛盾。

如果再深入分析一下物权法中“平等主体”“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发现,物权法核心内容,是要将我国现存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制、按资分配、经济剥削等含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固定下来。这样做的结果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分析一下物权法与党章之间的矛盾;民营企业主身份与党员身份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后果,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制定物权法的后果是弊远大于利,非常不妥当,甚至可以说是十分冒险的。

在“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下,党员可以参与私有化,实行按资分配,剥削也成为合法的。这样,党章中“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等规定就被间接否定了。换句话讲,有了物权法,让民营企业主党员留在党内,让那些同民营企业主有著千丝万缕经济联系的党员留在党内,现在的党章对这部分人来讲,已经形同虚设。

那么,请这些人离开共产党行不行?这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民营企业主为了生存,为了赚钱,需要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支持,留在党内是最好的选择,这些人怎么肯离开共产党?特别是那部分数量更多、同民营企业主有著千丝万缕经济联系的党员们,更不愿意离开共产党。民营企业主们需要的正是他们的党员地位和手中的权力。退了党、手中无权了,帮不上忙了,民营企业主们还会需要他们吗?

所以,一个十分严峻、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将随著物权法的出台而产生了。如果允许一部分党员依照物权法,发展私有制,按资分配,合法剥削他人,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工人党员、农民党员,政府公务员党员、军人党员和其它党员按党章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呢”?在实践上,对一部分党员这样要求,对另一部分党员那样要求,能说服多数党员和群众吗,能实行得通吗?

当然,党章也是可以修改的。如何修改呢,把党员分为三六九等,对民营企业主党员们制定一批特殊的规定?如果这样不行,要坚持所有党员一律平等,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党章进行大幅修改,包括修改党的指导思想、纲领和宗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篇短文写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某些物权法制定者们的良苦用心,对物权法将起到的全局作用和历史作用,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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