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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张维迎委托律师函致乌有之乡网站的公开信

水生 · 2005-08-1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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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张维迎委托律师函致乌有之乡网站的公开信

水生

尊敬的乌有之乡网站:

本人今天看到贵站发布的“张维迎要告乌有之乡网站侵害其名誉权?”一文,其中缘起笔者所写的《张维迎、张文魁等人收受的是“出场费”还是“商业贿赂”?》这个帖子。为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将如下情况向你们禀告。

    本人于2005年8月11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看到一个标题为“张维迎的出场费”的帖子,作者署名为“多普勒雷达”,“于 2005-08-10 19:45:46.0 发表”。笔者看到,此帖在8月10日发展论坛关闭前已有读者1023人,回帖37条。此帖也一直保留至2005年8月17日。而且,据其它网站的网友帖子中披露,还有两家财经类媒体也公开披露了这一消息。

    出于对此帖所披露消息的惊人和个人兴趣,本人写了《张维迎、张文魁等人收受的是“出场费”还是“商业贿赂”?》一文,于 2005-08-11 18:04:17首先上贴于人民网强国论坛,此后才又再贴于贵站。此文以后在新华网及其它网站也相继有转帖发出。

    以上情况可以从Google和百度等搜索网站的网页上取得证据。

笔者以为,本人所写之帖是基于在新华网上所看到的标题为“张维迎的出场费”的帖子而作出的评论,并无添加任何事实。在事隔一周之后,直到现在为止,此文内容中所涉及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南国早报、科龙公司、以及张维迎、张文魁和其它相关人都均未能对此文所披露的情况作出任何正式反映。自称是受张维迎所委托的律师所发出的函件,如果未能出示张维迎的正式委托函,也让人难以辩别真假。更何况,在所谓的律师函中,除了提出所谓的“侵权”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恫吓之外,既没有明确本人文章中究竟哪一部份“包含捏造、虚构的内容”,更没有提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究竟哪一条的具体法律依据。受委托的律师为何不先去将消息来源和真实情况搞搞清楚?否则岂非有负于委托人?

其次,由于在网络论坛上发表的评论内容是否准许发布,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有关规定,具体由各网站版主掌握。笔者认为本人帖子的内容并无违反这一规定。而且,准许此文发布的各论坛版主所掌握的尺度也是合适和恰当的。更何况,乌有之乡也并不是本人帖子的首发网站。如果发表这样帖子的网站也构成“侵权”并受到“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张维迎过去对国有企业和去年对郎咸平先生发表的种种“评论” 是否也是“诬陷”?更不用说如果毛泽东先生的后代也和张维迎先生一样,请律师发出这样一个律师函,国内各大论坛岂非都要关门?

    还有,如果张维迎认为笔者评论所依据的消息来源“张维迎的出场费”中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为何不自已约见记者发表一个公开谈话,以求澄清?或者,张维迎也可以请该文中的各相关当事人出面帮助澄清。如此“辟谣”,不是还可以既快又广地迅速见效?以张维迎先生之尊,用此招岂不是轻而易举?何必还要自已化钱请律师如此一而再地发什么律师函呢。莫非张先生还另有难言之隐?

最后,笔者以为,既然关于“张维迎的出场费”一事已经曝光,有关部门就有必要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依照党纪国法对各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这不仅是对张维迎本人负责,也是对广大百姓负责。如果是有人(包括本人)恶意造谣,也完全可以在事实搞清楚后依法处理。至于发表“张维迎的出场费”和本人文章的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也可以此案为例衡量出一个尺度,供国内各网站以后掌握。但无论如何,如果仅凭自称为张维迎委托的律师的一份委托函,在既未能出示委托授权证明,又未能提供“侵权”的事实,更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要求网站必须立即删除某一篇或某一类的文章,实在是有点过于霸道。毕竟,我们正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以上所见,系个人一孔之见,如有不当,请谅。

水生

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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