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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究竟谁是“市场主体”?——从所谓的“培育市场主体”说起

水生 · 2006-04-1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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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究竟谁是“市场主体”?——从所谓的“培育市场主体”说起

多年来,在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鼓噪下,国家所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被篡改成所谓的“市场化改革”。而在这种“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曾经有一个十分响亮的口号,那就是“培育市场主体”。这里的“市场主体”是指“企业”,所谓“培育”就是政府要采用各种手段扶持“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正是在这个口号下,不少地方的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招商引资、银行信贷乃至人事调动、公安保护等优惠政策措施,为一些特殊企业“保驾护航”。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地“培育市场主体”成了各地推行“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非常耐人寻味的是,在大力提倡“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我国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明显实行了一种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截然不同的做法。笔者以为,正是这种做法应当对后来社会上出现的大面积官商勾结的腐败承担主要责任。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凡是在议会和政府中任职的重要官员和政要,一般必须与企业家保持距离,以防止这些政要利用职权为自已或特殊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收受所谓的“政治献金”,也为了保证少数受到“特殊关照”的企业与其它企业和公众发生“利益冲突”,以致在社会上形成“不公平竞争”。任何政要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当事人就立即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一旦某个政要私下与企业家吃了顿饭或打了场高尔夫球,立刻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有的甚至被迫辞职。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还会受到法律追究。

在中国就不同,一些主流经济学家、主流媒体和部分高级领导干部竟然大力宣传在“市场化改革”中必须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从而大力提倡各级领导干部要大胆主动地去与企业家“交朋友”,为企业家“排忧解难”和“保驾护航”,不要怕别人“说闲话”。如此一来,这一口号就成为一些权贵官僚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和寻租的“保护伞”。他们在这一口号下按自已的意志为一些特定的企业给予“特殊照顾”,“吃小灶”,进行“现场办公”,公开地提倡实行“不公平竞争”,甚至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为官商勾结、权钱勾结大开方便之门,大肆侵占国有资产,想法设法将企业变成权贵及其子女的私有企业,从而将中国的改革引向了通往权贵资本主义的邪路。这也是许多民众对“市场化改革”提出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笔者想到两个问题:一是究竟谁是“市场主体”?二是究竟应当怎样“培育市场主体”?在此,笔者提出如下浅见,欢迎各位网友批评。

众所周知,所谓“市场”按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当然,这个“场所”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甚至还可以是“虚拟”的。只要哪里有商品交易行为发生,那里就可以成为“市场”。既然如此,“市场主体”就显然至少应当包括商品的“交易双方”,不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还应当包括商品的“消费者”,他们都应当算是“市场交易主体”。所以,对“市场主体”的理解仅仅局限在所交易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再进一步研究表明,现代市场的概念已经大为扩大。“市场”中的当事人不仅仅存在“交易双方”,还存在为这一市场运行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比如,提供仓储、交通、保险、中介、银行等服务主体。他们在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成就了大量的“服务商品”的“市场交易”,他们也就成了“市场交易主体”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征收市场交易税收,处理市场经济纠纷,以利于建立一个“公平”、“平等”和“法治”的现代市场,“市场管理”也必须同时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是“市场管理主体”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他们与被管理者必须同时存在于“市场”,失去了“市场管理主体”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无序和混乱的市场。

所以,所谓的“市场主体”,从现代市场的概念来分析,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服务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这三大部分。无论是“市场服务主体”还是“市场管理主体”也都是现代“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以为,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提出“政府”必须退出“市场”的说法,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虽然,“政府”不能去参与“市场交易”,但“政府”必须在“市场”存在。完全自由的市场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

    如果认同以上认识,那么,所谓“培育市场主体”的提法就大可质疑了。因为,既然“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服务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三大部分,那么,由政府出面来“培育”仅仅是“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部分“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而且还容易产生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更无助于“市场”的全面发育。这样培育出来的所谓“市场主体”——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官商结合的畸型产物,而由此发育成的所谓“市场”也必然是一个既不公平也不平等的畸型“市场”。

    依笔者所见,与其说“培育市场主体”不如说“培育市场”,这样政府才能真正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并不在于参与“培育”少数“特殊企业”,而是在于从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而不是某些特定“主体”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并维护市场秩序,处理市场纠纷。政府和任何政要、公职人员必须与企业“划清界限”,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从所有企业中退出来,不得以职权和任何形式为自已和亲友谋取私利,而且要以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态度承担起“市场管理主体”的责任。在任何“市场”中,政府都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但必须“到位”依法尽职尽责。如果因政府的“缺位”或“错位”而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发育和运行,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唯如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建立和得到健康发展。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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