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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樊建新 · 2015-06-15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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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说法和观点并不陌生,它们都是西方“宪政”思潮反复主张过的观点,其实质是否定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正确阐释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然而,在“党和法的关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一些激烈的交锋,有些认识涉及重大是非原则。比如,一些人曲解四中全会精神,把全会决定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等说成是“党治”,把决定中“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歪曲为党不能领导司法,把决定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说成是西方式的“司法独立”,等等。他们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党章》大还是《宪法》大”这样一些伪命题,似乎依法治国就不能有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权独大”,就是人治、专制,而不是法治。

  上述这些说法和观点并不陌生,它们都是西方“宪政”思潮反复主张过的观点,其实质是否定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宣扬西方“宪政”思潮的人,以法治、“宪政”的名义,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和“优越性”,以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思想和文本样式为圭臬,攻击我国宪法特别是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序言。一些人无视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的本质区别,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来解释、裁剪我国的政治实践。在一些人看来,只要不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等,就是偏离了“世界主流政治文明”,就是和“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在这些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在相关重要讲话中都作了非常明确的回答。他说,“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他说,“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可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因此,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如何在实践中始终做到坚持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确保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大课题。破解这一课题,首先要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入手。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素质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和道路,“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

  如何保证这“关键少数”不出问题?第一,要极端重视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补足精神上的“钙”,防止出现“红皮白心”、“红皮黑心”、“红皮没心”式的干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要求政法队伍“面对重大政治考验时,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第二,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大力惩治腐败,纯洁干部队伍。同时,不间断地开展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第三,要积极开展舆论斗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传播和侵蚀,消除错误思潮对广大干部群众的不良影响。第四,要切实保证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能让错误思潮占领高校讲坛,确保培养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习近平总书记说,“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可见,无论人才培养还是干部教育,无论理论创新还是法治实践,都有一个坚持什么样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哲学社会科学一些学科的教学和研究不同程度上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影响和侵蚀,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话语权有所削弱。让人振奋的是,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设有一个“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标题,明确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对一个学科从教学到研究、从教材到考试,提出如此鲜明、具体的要求和部署,这在党的历次全会决定中是少有的,足见中央对法学教学和科研现状的清醒把握,对法学教学和科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广大法学工作者的殷切期望。这些要求和措施如能切实落到实处,就会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和方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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