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儒学热的升温,一些学者已不满足于单纯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转而极力为饱受现代学者批评的某些思想观念辩诬,其中为“三纲”正名就属此类。然而,这样一种努力不是澄清而是搅浑了儒家思想传统及其意义。
根据学术界的通见,“三纲”之为“纲”,主要意指一种支配与服从的人身依附性质的不平等关系。正像贺麟先生在《五伦观念的新检讨》一文所说,“三纲说在礼教方面的权威,三纲说的躯壳,曾桎梏人心,束缚个性,妨碍进步,有数千年之久。”这说明,要想使人们之间的关系真正构成一种具有合理意义的伦理关系,其实也应要求另一方同样尽自己相应的义务。贺麟先生以历史审视的眼光和批评反省的意识,对“三纲”说的真义或真精神进行发掘阐发,绝不意味着他意图要恢复历史上“旧三纲”说的本义,而是为了“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毋庸讳言,强调从绝对义务论的角度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作为一种对关系者双方的要求,这样一种努力当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义务必须与权利相对应,完全忽视人的权利诉求而一味强调尽绝对义务,仍不免失之片面,反之亦然。因此,依笔者之见,这样一种关于伦理准则的绝对义务论,从权利论的角度看很难说是全面合理的。
然而,时下有的学者汲汲于为“三纲”正名,却已完全丧失掉了对“三纲说的死躯壳”的历史审视和反省意识。而且,他们一反从支配—服从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儒家“三纲”含义的视角,任性地从“自由人以义而合”的契约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读其含义。他们有的认为,汉儒董仲舒和《白虎通义》所谓“三纲”的含义,只是意指君臣、父子和夫妇双方角色、地位上的不同,只是“不同”,而“不是不平等”,“双方在道德上、人格上是平等的”,是一种“不同而合作”或者“分工而合作”的关系。也有这样解释“三纲”含义的,即认为“三纲”的含义只是指“从大局出发、尽自己位分所要求的责任”,“‘纲’并不必然包含绝对服从的要求在内,而是事物关系中相对的主次轻重之别,‘以某为纲’就是‘以某人为重’的意思。”
在上述解释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以一方为另一方之“纲”的关系可以说是再合情合理不过了,“纲”只是一种自由人之间“不同而合作”的关系,或者只是一种“以某人为重”的意思,并不要求关系者一方片面地绝对地服从另一方。如此说来,已完全没有必要煞费苦心地对“三纲”说的真义“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直接恢复旧“三纲”说及其本义便可。但是,有的学者却又一再地声称说,“三纲”说关于君臣、父子、夫妇之上下、主次、轻重关系的划分,尽管“容易给一方滥用权力的机会,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必须这样做”。说到底,“三纲”说还是要求臣下、儿子和妻子最终都必须要绝对服从君主、父亲和丈夫的权威,而且该学者告诉我们,“三纲”其实就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即在理念上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但在实践上还是必须按照绝对服从来做。很明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所要求的也决不只是臣下尽自己的职分和义务而已,而是明确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的权力意志,绝对服从其绝对权威与命令。就这样,所谓的只是“以某人为重”,结果还是要求关系者一方片面地绝对地服从另一方,实质上就是要求占多数的普通民众绝对服从占少数的特权阶层的统治。如此为“三纲”正名,岂不让人觉得“终是粘牙嚼舌”(《象山语录》上),又岂不让人感到具有一种理念与实践相背谬的吊诡的反讽意味?至于什么“双方都是自由的”、“是人格平等的”、“只是‘不同’而已”等种种说法,又怎能不让人感到只是一种诓世欺人之谈呢?
依笔者之浅见,这些为“三纲”正名和招魂的学者,无疑是将历史视为任人装扮和随意曲解的玩物。错误的历史认知会搞乱自家的思想认识,结果只会自乱阵脚,自误误人,更遑论什么比西方还要优越与高明!有人既然仍不遗余力地大肆鼓吹“三纲说的死躯壳”以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合理性,那么“消极的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就仍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历史任务。也许为“三纲”正名者会争辩说,人们“有义务服从权威”有其合理性,诚然如此,但我们却必须要考量“为什么有义务去服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拒不服从,也是野蛮行为”,因此,“文明本身就要求正常情况下的服从和特殊情况下的不服从,否则,文明生活赖以建立的基本秩序就会垮台”。如此说来,一味强调“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服从,乃至津津乐道于尽管“三纲”说关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上下、主次、轻重的划分,容易给一方滥用权力的机会,甚至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这无疑正是要人们不必“过问我们为什么有义务去服从”,而只是不加反省地过一种“行尸走肉”的人身依附生活。
明儒李贽有言:“鄙儒无识,俗儒无实,迂儒未死而臭。”不知为“三纲”正名的学者究竟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儒者,又或者并非什么真正的儒者。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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