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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无可奈何——简谈法律不是万能的

正宗草民 · 2014-11-0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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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标题并不表示草民小觑法律,而正好相反,是在尊重法律,宣传法律,替法律说话。

曾看到“著名律师”李某在获释后那副手舞沫飞的神气模样,因为法律终于使他胜利了。然而,法律没有能力替他真正消除曾经的因何而入狱,也没有能力抬高他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重典只能适用于短期,如果需要长期使用,那就糟糕透顶了。古话“乱世买黄金”讲的正是此理。

假如法律能安安耽耽地休息了,那就是真正的盛世到来了,草民正做着这个美梦。

法律是守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不可违抗性。但同时,法律不能征服人心,不能挽救已经崩溃的亲情,也不能作为道德法庭审判的依据,故法律往往有无可奈何的时候。

然而,现实告诉人们,社会还远远离不开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时候还需使用重典。

譬如,醉驾入刑,是不讲醉驾的后果一定会如何的,因为醉驾不一定就会撞死撞伤人,又不一定就不会不撞死撞伤人,故为杜绝可怕后果的发生,来个“入刑”,既简洁又果断。之后又有人提出建议那个“什么行为(草民忘了)”也入刑,今早又听说了有人呼吁“司机开车时打电话”也入刑。如此类推类比下去,“该入刑”的行为真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且不说立法容易执行难,还真把法律看成是“万能的上帝”了。而动辄就呼吁“入刑”,这莫非是FLD的主意?想为房产商助一臂之力?

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来是有判断标准的,摈弃原先的判断标准,以防范于未然的方式将某种行为入刑,当然是立法机构的权力,且不得违抗。但人们也有质疑的权利。一些不当的错误的行为在纳入负刑责之列,一些实属重大的刑事事件却在减刑(取消死罪),许多法律人为之而大呼“中国司法的进步”,为什么?

入刑的一般性行为规定得越多越好,是吗?

哪,为什么——

没有人呼吁再三散布卖国言论者应入刑?

没有人呼吁再三诽谤污蔑毛泽东的人应入刑?

没有人呼吁让强令员工钻狗洞这样的老板入刑?

没有人呼吁凡严重违宪者应统统入刑?

没有人呼吁制造了冤假错案的人应入刑,而只以“纠错”和“国家赔偿”了之?

没有人呼吁几乎天天在违反《劳动法》的老板应入刑?

……

可以说“法律是神圣的”,哪《宪法》则是至高无上的;在强调依法治国之时,当清查一下所有的一部部下位法是否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人民主体地位不能是一句空话。有人评论依法治国必须先依法治党,哪之后呢?强劲的私有化之风靠什么来抑制呢?问一问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愿意让私有化占领各个领域,应是当务之急,人民是天,天大于法!那些极端轻视“平头百姓”的人,必须依法治之。一些得不到人民群众支持的法律,只是无效的钝器,当废弃之。草民告知崇仰美国的法制和民主的朋友们,别再把美国“大佬”当作自己的亲爹亲娘了,要不是当初中国发扬“国际主义精神”,大力地支援美国,美国的暮气今天则更沉了。前日读了张宏良同志的一篇文章,草民的气不打一处来,一边在强调依法治国,先遵《宪法》,一边某市却在准备消灭国企,这算他娘的哪门子事啊?!

说归说,做归做,如此这般的话,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对人民群众又有何用?

从30年前的“一包就灵”,到今天的试图“一法治就灵”,草民如同在听童话一般,听的是《天方夜谭》。

无法不行,法律却不万能,而今日之中国实已积重难返……我的祖国母亲啊,您究竟将走向何方?!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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