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权根据问题的提出
“两权经济学”提出,产权就是资产所有权,是资产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的权利;与产权相对应的劳权,就是劳动所有权,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权利。这个对称框架提出后,有同志质疑:产权有根据、有基础,劳权的基础在哪里?
这一质疑指向一个理论要害:对称是形式关系,形式关系不能代替根据。劳权的根据必须从全民所有制的内在逻辑中来说明。本文承接“两权经济学”关于劳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即劳权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但在命题构成上作层次限定:全民所有制是宏观生产关系,劳权企业是微观经济组织,劳权是企业法权形式,三者不能混同。
说明根据之前,首先需要澄清劳权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层次。
二、劳权的内涵: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
劳权,按“两权经济学”的界定,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严格说,劳权可分两层:企业法人整体层面的劳权,是劳动联合生产组织作为企业法人的社会法律身份权;劳动者个人层面的劳权,是劳动者作为企业法人成员的成员身份权。这个定义包含三个要点。
第一,劳权是法律身份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利益要求。劳动者有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利益要求,但利益要求不等于法权身份。法权身份意味着劳动者在企业中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凭这个资格参与企业管理和剩余分配。
第二,劳权的主体是劳动者集体作为企业法权主体。公有制企业是由不同劳动个人构成的统一整体,劳动者不是以分散的个人身份进入企业,而是以企业法人成员身份进入企业。企业的统一性要求法权主体是统一的;劳权就是这一统一法权基础。劳动者个人不是企业法人本身,而是企业法人的成员。
第三,劳权在个人身上的行使,是劳动者依据劳权成员身份参与管理和分配。劳动者个人利益要求不同、劳动贡献不同,但个人不是另立一种与劳权并列的法权,而是依据劳权成员身份参与管理和分配。统一性在于劳权身份,差别性在于个人劳动贡献。
三、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与个人化产权法权的排除
劳权的所有制根据在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宏观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不能把全民所有切割为不同劳动群体的产权主体,否则必然瓦解全民所有制的不可分割性。全民成员在资产所有方面没有差别,任何人不能凭成员身份主张把公有制资产分割到个人。
产权的前提是资产可以分割、可以按份额主张所有权、按资产量分配。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因此不能以个人化、人格化资产所有权作为微观企业的法权根据,不能按资产份额决定企业管理和剩余分配。
这里需要辨析一个可能的反驳: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资产管理,怎么能说不能以产权为法权根据?回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当然有资产管理,但资产管理不等于个人化产权法权。产权企业内的资产管理,主体是人格化资产者或其代理人,依据是资产所有权,按资产份额决定管理和分配;劳权企业内的资产管理,主体是劳动者联合体,依据是劳权成员身份,对全民资产承担联合管理责任。两者主体不同、法权依据不同、目的不同。
排除个人化产权法权,不是否认资产管理,而是否认个人化资产所有权成为全民所有制微观企业的法权根据。劳权企业不是以生产资料物权为基础的企业,而是以劳动者联合体的劳权身份为基础的企业;它不排斥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和资产管理责任。劳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同一层次问题:企业法人财产权解决资产管理和责任问题,劳权解决企业主体资格和治理分配问题。
四、劳动者参与:劳权作为企业法权的必然性
全民所有制排除了个人化产权法权作为基本法权,那么它在微观企业中如何体现?只能靠劳动者参与。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结合,进入公有制企业劳动,依成员资格规则取得劳权成员身份;劳动是取得和保持成员身份的事实条件,法律规则是形式确认。劳动者凭这个身份获得管理权,参与企业管理和剩余分配。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要求差别只能通过劳动来体现,因为资产方面没有差别。
为什么劳动者参与必然采取法权形式,而不是一般的参与权或管理权?因为企业是统一的生产组织,必须有统一法权基础。一般的参与权随时可以被取消或边缘化;只有上升为法律身份权,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体的地位才有制度保障。
劳动者不是以雇佣劳动者身份进入企业,而是以企业法人成员身份进入企业;不是只出卖劳动力换工资,而是凭劳权成员身份参与管理和剩余分配。
由此得出劳权的所有制根据: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不能以个人化资产所有权为微观企业法权根据→只能通过劳动者参与来体现→劳动者参与必须采取法权形式→劳权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这个链条是全民所有制本身规定的。
五、劳权的统一性与个人行使
劳权作为企业法权,面临一个理论难题:劳动者个人利益要求不同,企业到底按谁的利益要求来运行?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区分劳权的统一性与个人行使。
劳权的主体是劳动者集体作为企业法权主体。企业是统一的生产组织,必须有统一法权基础。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管理,共同决定企业方向和分配规则,这是劳权的统一性。但公有制企业又由不同劳动个人构成,劳动者个人依据劳权成员身份参与管理和分配,这是劳权在个人身上的行使。统一性在于劳权身份,差别性在于个人劳动贡献。没有统一性,个人行使没有制度框架,劳动者个人就会陷入各自分散的利益主张;没有个人行使,统一性就变成抽象集体主义,无法落实按劳分配。劳权是统一身份与个人行使的统一,不是统一身份与个人权利的并列。
这里还需明确劳权的层次。劳权企业是劳动者联合体以劳权身份作为企业法权主体、使用管理全民生产资料并参与分配的微观经济组织;它类似产权企业是微观生产组织概念,不等于宏观所有制。劳动者在组织内参与生产,依成员规则保有劳权成员身份;脱离组织生产,成员身份终止。劳权企业是成员联合体,不是雇佣组织,因此劳动者不能像私有制企业那样按劳动力买卖关系随意流动;成员身份的取得、保持和退出,依成员规则和法律程序处理。
六、劳权是理论建构及其检验标准
劳权作为成熟形态的社会主义企业法权制度,还没有充分运行过,目前主要是理论建构。但理论建构不等于没有根据。劳权的理论根据不在它与产权是否对称,而在全民所有制的内在逻辑: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不存在人格化资产者,因此不能以个人化资产所有权为微观企业法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劳动者参与来体现;劳动者参与必须采取法权形式;劳权就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
检验劳权理论建构是否有根据,不能只看它是否符合某个现成的“劳权规律”,那是循环论证;而要看它是否从全民所有制的内在矛盾中推出,是否符合公有制企业的主体—目的—法权逻辑,是否概念自洽。逻辑自洽具体包括:是否区分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是否说明劳动者联合体的成员边界、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是否能解释资产完整、损耗补偿、效率与责任;是否能与现行职工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利润分享制度衔接。
至于现行法律上有没有“劳动所有权”这一法定权利类型,那是法律规范化和制度机制的问题,不是理论根据的问题。逻辑自洽是理论成立的必要条件,实践检验是后续制度化的任务,二者不互相替代。理论上有根据,不等于法律上已经成型;但法律尚未成型,不等于理论上无根据。
七、对“劳权无根”的回应
“产权有根据、有基础,劳权没有基础”这一质疑,需要拆解为两层:一是劳权有没有所有制根据;二是劳权有没有法律根据。
就所有制根据而言,劳权的根在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不存在人格化资产者,因此不能以个人化资产所有权作为微观企业法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劳动者参与来体现;劳动者参与必须采取法权形式;劳权就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这个根据是全民所有制本身规定的。
就法律根据而言,劳权作为成熟企业法权制度确实尚未充分运行,目前主要是理论建构。劳权的法律规范化需要另做论证,但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劳动所有权”这一权利类型,就否认劳权的理论根据。把法律尚未成型当作理论无根据,是范畴混淆。
结论:劳权根在全民所有制
“两权经济学”的对称框架有启发意义,但劳权的根据不能仅从产权对称中推出。劳权的内涵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劳权的根在全民所有制本身:全民所有→不可分割→不能以个人化资产所有权为微观企业法权根据→只能通过劳动者参与来体现→劳动者参与必须采取法权形式→劳权是劳动者作为公有制企业法权主体的法律身份权→劳动者个人依据劳权成员身份参与管理和分配。
劳权目前主要是理论建构,但理论建构有根据;它的根不在概念对称,而在全民所有制的内在逻辑。劳权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在微观企业层面的法权实现形式,不是全民所有制本身;正如产权企业是私有制在微观层面的典型企业法权形式,但产权企业不等于私有制。明确这一层次,既不会把宏观与微观混同,也能说明劳权企业的所有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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