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职权法定、于法有据、法制统一、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刚性底线、政治红线、法治高压线。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创设法律、无权扩大法定主体范围、无权突破上位法规定、无权变更基层群众自治法定规则、无权出台与国家法治体系相抵触的管理文件。
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民主权利、居住权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对标《民法典》、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绝不允许部门任性造法、越权扩权、自我授权、违规突破国家统一法治标准。
纵观湖南省业主自治规范性文件沿革,旧版违规文件历经二十余年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终被废止,但旧弊未根除、新弊又滋生,充分暴露个别主管部门法治意识淡薄、权力边界模糊、依法行政落实不严、制度修订纠错不彻底的突出问题。
一、历史复盘:二十年前群众依法监督,旧版违规细则终被依法废止
早在1999年12月,湖南广大热心业主及基层法治工作者即敏锐发现当时全湖南省住建厅制定的《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突破法理、侵害业主合法自治权益的制度缺陷。
为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全省业主合法权益,我们当年依法组织专题研讨、系统梳理条文漏洞、精准归纳违规情形,多次以规范书面信访方式向湖南省住建厅反映文件违法问题,提出整改、纠错的合法合理诉求,全程依法依规、理性维权、程序正当。但,群众合法信访诉求长期无人回应、无人处置、无人整改,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信访条例》法定答复义务,行政履职缺位、监督纠错缺位,导致违规规范性文件长期存续,持续干扰全省小区基层自治秩序、持续侵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法治正义终会回归。多年以来,省内法律界正义人士、耿直为民的李律师,坚守法律初心、践行法治担当、捍卫群众权益,直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系统性违法问题,不回避、不妥协、不退让,针对细则全部侵权违规条款向上级反映、依法建言,直至专函呈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启动法律监督。
在省人大法律监督、专业法律监督、群众社会监督多重合力之下,2024年2月23日,湖南省住建厅正式废止2019版《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此次废止,是湖南法治建设史上基层群众依法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胜利,是捍卫国家法制统一、纠正部门越权行政、维护民生合法权益的标志性成果,充分证明:权力必须受监督、行政必须守法律、规则必须遵上位法!
二、旧错未鉴、新错再犯:2026版新规依旧存在系统性越权违法问题
2024年旧违规细则废止,本是省住建厅全面纠错、彻底整改、对标国法、回归法治正轨的法定契机,应当严格对照国家全部上位法体系,逐条清理违规条款、彻底杜绝越权造法、确保新规合法合规、贴合基层自治本源。
然而,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维〔2026〕14号),依然存在严重超越法定职权、擅自创设自治规则、突破上位法底线、破坏全国法治统一的违法问题,举例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属于典型的无上位法依据、部门自行造法、违规扩大参选主体资格的重大瑕疵条款。
条款原文明确:“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
我们通过全覆盖、系统性、逐条比对核查,穷尽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全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全国顶层立法体系中,无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无任何一项法定授权、无任何一处规则依据,允许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派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湖南省住建厅擅自增设参选资格、自行扩大自治主体范围、超越法定行政职权、无据创设权利义务,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均存在根本性、结构性、不可调和的违法问题。
(一)政治层面:违背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弱化基层自治制度权威性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硬性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职权法定、于法有据、法制统一,严禁超越法定权限创设权利义务,严禁抵触上位法律法规,严禁突破国家统一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确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核心制度定位是业主行使基层民主权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法定载体,是国家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资格、参选权利、自治边界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制,地方无权擅自变通、无权擅自扩大、无权特殊创设。
湖南新版细则第二十七条,擅自突破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法治规则,擅自改变基层群众自治主体属性,为法人、组织创设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安排的员工特殊参选权利,严重违背法治政府建设政治要求,破坏国家法治统一,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公信力,消解基层自治制度的法定严肃性,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中央精神完全相悖。
(二)法律层面:无任何上位法授权,属于典型越权行政、违法造法、规则不公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可细化程序、规范操作、落实国法,绝对不得创设主体、增设权利、扩大法定权限。
湖南省住建厅新规刻意混淆法定权利边界、曲解立法本意、自我授权扩权,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前提下,创设特殊参选规则,严重违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创设行政权利、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条款存在严重法治不公、双重标准、逻辑悖论:
对普通自然人业主严格禁止委托参选;却单独优待法人、组织,允许其授权其他人参选业委会。同一项自治制度之内,设置两套完全不对等的参选规则,违背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造法、差异化设权,不具备任何合法法律效力。
(三)政策层面:无国家、省级任何政策依据,属于任性行政、无源造规
2026版细则公开列明的全部制定依据,均为国家、省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该争议条款无法律依据、无行政法规依据、无部门规章依据、无政策依据、无法理依据,属于纯粹的部门自我创设、越权行政、任性造规。
三、深刻复盘二十年维权教训:基层法治监督必须依法、持续、纵深、坚持到底
回望1999年至今二十余年法治监督历程,我们深刻总结、严肃复盘,得出三条刻骨铭心的维权与监督教训:
第一,早期监督渠道单一、手段薄弱
早年仅通过普通信访途径反映制度违法问题,未同步启动层级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等多元法定渠道,导致合法诉求困难重重难以落地。
第二,未依法追责行政不作为
当年省住建厅对群众书面信访诉求拒不答复、拒不履职,已明确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定职责,我们当时未依法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法治监督机关追责问责,导致行政履职违法长期无人纠治。
第三,监督缺乏长期性、持续性、系统性
早期维权存在阶段性、一阵风式问题,未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法治监督机制,导致制度违法问题长期累积、反复变异、旧错未改、新错又生。
四、郑重发声:湖南省住建厅没有例外,法治红线不容任性突破
规范性文件事关制度导向、事关执法依据、事关千家万户民生权益、事关法治政府形象。一纸违规文件,就是一方治理乱象;一次越权造法,就是一处法治破窗。
在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的今天,任何部门、任何机关、任何层级,都必须严守职权法定底线,必须敬畏法律、敬畏法治、敬畏制度、敬畏民意。
无权创设的规则,必须废止;突破上位法的条款,必须撤销;违背法治统一的规定,必须整改;侵害群众权益的条文,必须清零!
我们将持续依法监督、专业纠错、依规建言、持续跟进,坚决抵制湖南省住建厅部门越权造法,坚决捍卫国家法治统一,坚决维护全省广大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基层民主权利,督促主管部门正视问题、承认瑕疵、依法纠错、彻底整改,让每一份行政文件真正做到于法有据、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广而告之
2026年6月12日我信访湖南省住建厅,信访件标题是: 关于对《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维〔2026〕14号)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款合法性的质疑函。希望广大热心业主、法律工作者、各界人士关注,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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