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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名村民反映村干部违法被关押200天,检方起诉后又撤诉,当事人讨说法两年多无果

杨德合 · 2026-06-24 ·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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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村干部存在违法采石、违规转包集体荒山等问题,山东临沂费县的一群村民多渠道反映此事。反映问题的多位村民却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控制,其中3位村民先是被检方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后又称“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

3位村民认为,自己是合法反映问题,被最终认定没有构成犯罪,那么被关押200天就是非法关押,相关部门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

反映村干部违规违法,多位村民被抓,3人被关押约200天后取保

李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石井镇人,长期以来,他认为前任村干部张某某等人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与村民们曾多方维权。

“他们干的那些事情最早从2015年就开始了。”李先生介绍,当年的村书记张某某未召开党员大会且未经村民会议同意,私自将村集体所有的120亩荒山土地非法承包出去;之后,张某某又以修建农用蓄水池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2023年违反决策程序,在村民不知情、党员未开会的情况下,私自签字同意将村集体自留山招标拍卖。

李先生称,他和村上数十位村民从2020年开始反映此事,相关部门认为不存在问题,没有进行处理。于是,李先生与数十村民签下联名书,到政府部门反映。李先生说,没想到的是,2023年7月,包括他在内的6名村民被费县警方控制,7月13日,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李先生等3人刑拘,8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3人批捕,在关了约200天后,2024年1月30日,三人被取保候审。

检方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回起诉

“后来检察院起诉了,法院都开过庭了,检察院又撤诉了。”李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几份当年的法律文书,其中起诉书显示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检方称,因村里荒山外包问题,李先生等3人在政府就其所反映事情已作出答复的情况下,仍通过本村微信群煽动本村村民恶意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并指使村民对所有回访电话均回复不满意,以及聚众到政府和派出所闹事,3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先生称,案子之后长期没有结果,直到2026年2月上旬,费县人民法院出了一份裁定书,称在审理过程中,费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3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2026年3月,费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中称,3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李先生等3人不起诉。

当事人讨说法无果,现村主任确认村民反映问题惹上官司属实

李先生等3人认为,既然最终没有起诉,他们就不存在犯罪的事实,那么,3人此前被关押200天就是非法关押,应该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有关方面说我们这个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有关此事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呢?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多份当年的反映材料和影像资料,均证明他们确曾多方维权。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曾多次参与协调处理此事的原镇干部李某某,但均无果。随后,记者采访到了涉事村子的现任村主任周先生。

“村民们反映前任村干部问题的事情确实存在。”周先生称,自己是后来才了解的,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上级政府也换了很多个负责人了,主要是政府的答复他们一直不满意,后来对3名村民被关押200来天,当事人认为比较亏,“他们也申诉了,但好像说是没用。”周先生称,3名村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给他们一个说法,目前还在反映中。

日前,当年曾被拘13天的另一村民李某某接受采访时称,当时的村干部不仅伪造签字,还伪造会议记录,对村集体的资产擅自处置,当地媒体曾做报道。

律师:“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有根本区别,违法拘留和超期羁押可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这3名村民到底有没有犯罪?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司法实践中,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法律定性为自始无罪,并非认定有罪后免除追责。”赵良善表示,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类行为虽可能存在治安违法、民事侵权等轻微过错,但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不满足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这和“犯罪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有着根本区分: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仅凭借悔罪、谅解等情节不予判处刑罚,留存有罪评价;而本案由的法定不起诉,自始至终不存在刑法层面的犯罪认定,不会生成犯罪案底。

赵良善解释,该类撤诉不起诉,与完全无涉案事实、直接认定不构成犯罪而撤诉的案件,行为定性有细微差异,但终局法律后果相同。纯粹不构成犯罪撤诉,多是无作案事实、错抓误认、正当防卫或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则客观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只是未跨越刑事立案追责的边界。两种处理均属法定无罪处置,均不会留存犯罪记录,仅在当事人是否存在轻微违法过错上有所区别。

赵良善说,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再撤诉、出具不起诉文书,是实务中规范的办案流程。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经审理查实涉案行为符合法定无罪情形时,检察机关会向法院申请撤回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检察院正式出具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这份文书具备终局效力,直接否定案件刑事属性、终结全部追诉程序,与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认罪认罚后的酌定不起诉在法律依据与定性结论上完全不同。

赵良善强调,针对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起诉但曾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法律上实行区分处理原则: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当初刑事拘留具备事实依据、程序合法且未超出法定羁押期限,即便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该段合法羁押期间也无法主张国家赔偿,仅在存在无依据违法拘留或是超出法定最长拘留期限超期关押的例外情形下,当事人才可针对违法、超期对应的羁押时段申请刑事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刘梦雨

凤凰网转载原文链接:https://news.ifeng.com/c/8uBzwCprI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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