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桩持续消耗普通人的诉讼霸凌案,撕开一层令人心寒的监督盲区。
民间写作者宾语,仅仅引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转述文书里固定的既定事实,就被何某秋发起多轮诉讼围剿,高额索赔、程序打压、冻结账户、变卖旧车、重病缠身,一人扛下所有苦难。
可整件事背后一条关键线索始终悬而未决:
一名在职在编、党员身份的女检察官,长期与已婚的何某秋维持不正当婚外关系,并且共同生育子女,长期突破《公务员法》、党纪、检察纪律、公职公德四重底线,相关事实早已记载在多份民事判决书中,线索公开、事实清晰、证据完整。
我们忍不住发出直击心底的拷问:
这份法院判决载明的公职人员严重失德线索,本该依规移送处置,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组织人事这三大法定履职部门,当真全都看不见、不核查、不处置吗?
一、法定强制规则:法院裁判载明公职人员违纪线索,必须移送相关主管单位
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司法机关线索移送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判决书、卷宗内查实公职监察对象存在违反党纪、政务、公职德行的问题线索,负有法定移送义务,应当将裁判文书、案卷材料同步移送三大责任单位:
1.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纪、政务核查处分;
2.行为人所在单位检察机关,交由派驻纪检组、检务督察内部执纪;
3.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干部德行考核、启动组织处理。
本案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清晰载明这名检察官长期婚外同居、婚外生育的完整事实,属于白纸黑字固定的公职人员严重失德线索,按照制度设计,法院应当主动移送,三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同步核查。
本该打通的线索移送闭环,全程停滞,没有任何移送处置动作,多重监督渠道集体静默。
二、三大法定履职部门,各有刚性监管职责,绝非无从插手
这套公职人员作风监督链条,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监督、组织人事部门三方环环扣合,每一方都有明确法定权责,不存在监管空白。
1. 纪检监察机关:全覆盖执纪问责的总关口
作为法定监察监督主体,检察官属于监察法划定的监察对象,纪委监委有权接收法院移送的裁判线索、受理作风违纪线索、开展谈话函询、立案审查调查,依规作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是查处公职人员失德违纪的核心执法关口。
2.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本院干警的贴身监督防线
派驻本院纪检监察组、检务督察部门、机关纪委,专职盯着检察人员日常纪律、政法作风、私生活德行,收到法院移送的裁判线索后,常态化排查败坏检察公信力的违纪行为,承担抓早抓小、红脸扯袖、内部纠错职责。
3. 组织人事(政工人事)部门:干部考核、职级任免的刚性标尺
检察机关政工人事、属地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公务员法》《组织处理规定》,将法院移送文书载明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失范问题,纳入年度考核、职级晋升、员额保留、岗位调整的硬性评价指标;一旦查实德行严重失范,可启动诫勉、组织调整、暂缓晋升、退出员额等处置手段,是干部管理的人事闸门。
三道监督闸门层层设防,判决书已经固定完整失德事实线索,三大部门本应依规依次介入核查,而非集体静默缺位。
三、五重刚性法规条文,条条划定红线(含《公务员法》硬性约束)
抛开情绪,全部依据现行明文法律、纪律规定,这名检察官的行为早已触碰多条顶格处置红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根本大法)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严禁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者依规追责处分。
婚外长期同居、婚外生育,是明确违反《公务员法》法定义务的违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可依据法院移送的判决文书,启动德行惩戒。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婚外生育,生效判决已固定相关事实、引发社会争议、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依规应当开除党籍;利用公职身份、政法职权维系不正当关系,依法从重处分。
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开除公职;婚外情+婚外生子+长期存续,完全达到政务开除顶格标准,纪委监委可凭法院移送线索直接立案处置。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检察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败坏政法公信力,可降级、撤职;情节恶劣、影响重大者,直接清退出检察队伍、剥夺司法从业资格,院内部监督部门凭移送判决即可开展内部查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通奸、长期维持婚外关系、生育非婚子女、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套国法党纪,条条封杀此类失德行为。
普通人只是复述法院文书内容,被往死里打压、逼至破产;
手握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五法全破,法院判决线索本该移送追责,却全程零移送、零约谈、零核查、零处分、稳坐岗位。
极致双标,刺眼至极。
四、线索早已全面固化在生效判决中,没有任何“不知情”的借口
所有事实并非私密八卦,全部固化在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系列诉讼卷宗内,有据可查、可直接调取移送:
1.何某秋系列民事判决、诉讼卷宗中,完整留存二人婚外关系、非婚生育完整事实与佐证材料;
2.宾语所有文章,仅客观梳理法院判决已经固化的纠纷事实,无杜撰、无造谣;
3.审理法院本应依照线索移送制度,将判决书、案卷材料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检察督察、组织人事三大部门;
4.即便未主动移送,三大履职部门也可依职权调阅关联案件全部裁判文书,主动摸排违纪线索。
白纸黑字的判决摆在明面,完整证据闭环留存司法卷宗。
所谓“看不见”,从来不是没有线索,而是法院未依规移送、三大主管部门收到线索线索却迟迟不肯启动规范处置流程。
五、法院不移送、三方不核查的深层真相:圈层庇护,刻意遮丑
为何审判环节线索移送机制搁置,纪检监察、检察内部监督、组织人事三方同步沉默?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一旦完整移送、核查这名检察官婚外生子的判决事实,将彻底坐实何某秋婚内严重失德、品行败坏、不配担任公众参政职务的完整证据链,其圈层与人脉资源将随之崩塌。
于是各方默契遮丑、集体捂盖:
✅ 审理法院未按规定将公职失德判决线索移送纪检、检察、人事部门;
✅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线索后搁置核查,回避立案审查;
✅ 检察机关派驻纪检、检务督察装聋作哑,放弃内部纠错;
✅ 组织人事部门按下德行考核红线,照常保留其员额、职级与岗位。
本该被双开清队的失德检察官安然在岗;本该通过线索移送机制提前化解的权贵失范问题无人问责;最后,唯一记录判决事实、唯一敢于监督的普通人宾语,被何某秋用连环诉讼往死里霸凌封口。
监督不惩恶,反而惩善;纪法不追责权贵,只碾压真话者;法定线索移送制度形同虚设。
六、直击灵魂的六重终极追问,面向法院、三大履职部门
1、审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已载明在职检察官严重失德违纪事实,依据《监察法》线索移送规定,为何未将案卷、裁判文书移送纪检监察、检察、组织人事部门?法定移送义务为何没有履行?
2、纪检监察机关:这名检察官是法定监察对象,法院判决固定多重违纪实锤,线索长期对外公开,为何迟迟不立案、不谈话函询、不作出政务党纪处分?全覆盖监督的法定职责如何落地?
3、检察机关派驻纪检+检务督察:本院干警违反检察纪律、《公务员法》、败坏政法队伍形象,法院判决线索清晰可查,身为贴身内部监督防线,当真看不见公开裁判文书?为何全程零核查、零提醒、零处置?
4、组织人事(政工人事)部门:《公务员法》明文要求公职人员守公德、严家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证实该干警严重违法履职义务,为何没有启动德行核查、岗位约束、组织处理?
5、线索移送制度为何空转:法律明文要求司法机关移交公职违纪线索,本案完整判决证据在手,整套移送流程停滞,谁来承担制度空转的责任?
6、法治公平何在:普通人复述司法判决内容=侵权破产、被疯狂霸凌;检察官多重违纪、判决载明失德事实却=毫发无损、安稳在岗?纪法为何两套标准?监督为何看人下菜?
结语
宾语无背景、无资本、无团队,
只因说了几句法院生效判决上白纸黑字的真话,就遭何某秋数年连环霸凌,卖车偿债、负债累累、重病缠身、几近绝境。
而这名与何某秋深度绑定的在职检察官,
同时违反《公务员法》、党纪、政务法、检察纪律、公职德行,完整失德事实全部记录在法院判决之中,法定线索移送机制无人落实,纪检监察、检察内部监督、组织人事三大部门集体缺位,全程无人管束处置。
我们绝不接受选择性执纪、绝不接受圈层特权、绝不接受法定线索移送制度形同虚设!
持续追问、持续监督、持续发声:
记载着公职人员严重失德的法院判决线索,何时依规完成移送?这名严重失德违纪的在职检察官,到底查不查?到底管不管?到底罚不罚?
别让国法只压普通人,别让纪律只约束底层人,别让法定线索移送制度沦为一纸空文,别让特权彻底吞噬人间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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